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建交往来公函
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哈达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收到经由费渊先生于二月二十七日转来的阁下一月十一日的公函,通知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之成立,阁下出任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等情。
我现在通知阁下,鉴于来函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表示愿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印尼联邦共和国政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尼联邦共和国之间的正常的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 周恩来
一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接到经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外交机关转来致本人的照会。
我国政府深为满意地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和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我国政府衷心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意见,认为此种关系应建立在平等互利与互相尊重领土和主权的基础上。
我国政府为实现上述关系并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了解和友好往来起见,欢迎互换外交使节。
顺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总理兼外长穆罕默德·哈达
一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恢复两国外交关系的公报
(一九九○年七月三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东京达成的关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基础上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的一致意见,通过友好协商,决定自一九九○年八月八日起恢复两国外交关系。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同意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开设提供方便。
双方宣布,应苏哈托总统阁下的邀请,李鹏总理阁下将于中、印尼两国恢复外交关系之际,对印度尼西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里·阿拉塔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一九九○年八月八日于雅加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在东京达成的协议和一九九○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在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公报,决定自今日——一九九○年八月八日起,恢复两国间的外交关系,并就双边关系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以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赏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的立场:印度尼西亚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两国政府达成谅解,印度尼西亚和台湾只维持民间性的经济和贸易关系。两国政府重申不承认本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立场。居住在印度尼西亚的中国血统的人,凡已加入或取得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均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同样,居住在中国的印度尼西亚血统的人,凡已加入或取得中国国籍的,也不再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
两国政府要求,侨居在对方国家的仍保留本国国籍的各自公民遵守侨居国的法律,尊重当地的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惯,并与侨居国人民和睦相处。两国政府宣布,将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保护和尊重在本国居住的对方国家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钱其琛 阿里·阿拉塔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于雅加达)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建交55周年、万隆会议召开50周年、联合国成立60周年,我们作为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元首,共同回顾了双边关系发展历程。
我们一致认为,中国和印尼已成为重要的合作伙伴。作为两个发展中大国,我们应从战略高度处理长远利益,把两国关系推上一个新高度,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并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和人类的和平发展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为此,我们同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战略伙伴关系。
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是不结盟、非排他的关系,旨在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以《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为准则。
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是加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支柱,也是发展中国家南南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成为区域、跨区域及国际论坛和组织开展密切协调与合作的一个基础,旨在致力于建立全面、互利的纽带,迎接新千年的挑战,并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这一战略伙伴关系应以加强政治与安全合作、深化经济与发展合作、促进社会文化合作、扩大民间交往为主要内涵。
为此,我们达成以下共识:
一、政治与安全合作
(一)加强高层经常性互访与沟通,促进相互接触与联系,推动双方就共同关心和关注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开展对话:
1.建立国务委员和统筹部长级别的对话机制,加强中印尼关系与双方合作;
2.巩固由两国外长牵头的中印尼政府间双边合作联委会在协调与审议现有对话机制方面的作用;
3.加强中印尼高官级磋商在落实双边各级对话机制所作决定方面的作用,并探讨需要时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在各个合作领域增设适当级别的机制;
4.鼓励中印尼立法机关直接交往,并在东盟议会组织、亚洲议会和平协会、各国议会联盟等国际议会组织中保持协调与合作。
(二)继续促进两国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上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中国支持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印尼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印尼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
(三)继续致力于联合国系统的有效改革与民主化进程,推动多边主义,增强联合国在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平、安全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并保障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决策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和共享权。
(四)通过亚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加强与亚非国家的合作,加强与不结盟运动国家和77国集团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化和不断变化的世界环境所带来的挑战,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充分受益。
(五)再次肯定东盟通过建设东盟共同体在促进地区合作方面发挥的作用,再次肯定中国通过参与东盟东部增长区等项目在支持东盟工作方面发挥的作用。
(六)共同鼓励所有核武器国家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一俟有关各方就议定书遗留问题达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中国将尽快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七)推动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使南中国海成为合作平台和友谊桥梁。
(八)促进双方在防务和军事领域的互信,推动各自国防工业发展,积极探讨建立防务安全磋商机制。
(九)鼓励双方执法和情报部门间开展合作,通过落实现有合作协议,共同应对恐怖主义、走私、贩毒、贩卖人口、洗钱、网络犯罪及其他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并积极探讨建立磋商机制,根据各自国家法律促进其他适宜领域的合作。
(十)密切开展海上合作,提升能力建设,建立海上问题磋商与合作机制。
(十一)加强在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两国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宗教和民族相联系,主张反恐行动应完全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二、经济和发展合作
(十二)进一步推动双边、地区和国际合作,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形式多样的原则保持经济持续增长,促进双方经济伙伴关系和经济独立。
(十三)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公正、平衡的情况下从多边贸易体系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充分受益。双方强调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国际上达成一致的发展目标上进行合作的重要性。
(十四)加快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开放并推动货物和服务贸易,创建透明、自由、便利的投资制度。
(十五)巩固双方经贸科技联委会机制,探讨各领域合作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式。
(十六)促进投资合作,加强双方投资部门及私营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和联系,创造更有利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保证投资流动。
(十七)发展各自中小企业,开展资助、人力资源开发、扩大市场准入的合作,并拓展其他可能开展合作的领域。
(十八)促进金融稳定,加强在培育资本市场,完善资金流动预警机制方面的技术互助。
(十九)加快落实现有机制,加强农业、林业和渔业领域合作,提高上述领域人力资源开发、科技开发、技术援助、生产率和多样化、可持续管理和能力建设的水平。加强双方在打击非法伐木、非法捕鱼方面的合作。
(二十)加强能源政策的对话与磋商,进一步发挥中印尼能源论坛的作用,开展政策交流,加强油气和矿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联合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建立商业上可行的本地区能源运输网络,推动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包括开发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以及和平利用核能。
(二十一)加强道路、桥梁、港口、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作。印尼欢迎中国参与这一领域合作。两国也强调有必要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并探讨在陆、海、空交通运输领域扩大合作。
(二十二)加强科技合作,在食品、以生物技术为重点的医药、能源、交通、信息、通讯和国防领域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和联合研究。
(二十三)推动两国政府、民间组织和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三、社会文化合作
(二十四)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重视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的原则,致力于在社会各层面和国际社会中保护上述人权和自由。
(二十五)促进文化相互尊重,开展双方旅游、艺术、新闻、体育、青年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合作,确保中印尼友谊世代相传。
(二十六)加强教育合作,积极开展培训交流,鼓励相互教学对方语言。
(二十七)加强流行性和非流行性疾病防治的合作和能力建设。
(二十八)加强在预防和处理自然灾害方面的区域和跨区域合作,建立先进的预警、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机制。
本宣言于2005年4月25日在雅加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印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
胡锦涛 苏希洛·班邦·尤多约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