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已于10月29日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在近日召开的2008全省人大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座谈会上,省地震局的参会专家建议,将5月12日设为全国防震减灾纪念日,并规定当天各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与地震应急演练。
《草案》规定,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网应当连续运行,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同时,要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地区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提供服务。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省地震局的参会专家在会上表示,应当把5月12日设为全国防震减灾纪念日,并规定当天各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与地震应急演练。这样,不仅可以为人们时刻敲响地震灾害的警钟,而且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地震灾害应急预防演练,增强人们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方法。同时,将这一天设为纪念日,还可以让更多的志愿者及非灾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灾区更主动地实施救援和帮助的义务。
鉴于现行的《防震减灾法》将地震、经济、建设、民政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并列作为执法主体,没有一个牵头部门,“多龙治水”可能影响管理效率的情况,与会者还在会上建议,进一步明确防震减灾执法主体,使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