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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主要立法体制

 

    综观当今世界立法体制,主要有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还有若干特殊的立法体制。

    其一,单一的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不仅指立法权由中央一级的政权机关行使,也指由一个而不是由几个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较多。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主要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各自由一个而不是由两个或几个机关行使。实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主要是实行共和政体的一些联邦制国家,也有少数单一制国家。

    其二,复合的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实行这种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是单一制国家。由于这些国家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它们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复合的一级立法体制。实行这种立法体制的国家较少。

    其三,制衡的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实行制衡这种立法体制的国家,立法职能原则上属于议会,但行政机关的首脑如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以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例如,总统有权批准或颁布法律,有权要求将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要求议会对某项法律重新审议,甚至有权否决议会立法或解散议会。制衡的立法体制中的总统对立法的作用,远远大于其他立法体制中总统对立法的作用,他们在立法中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或宪政制度,不属于议会立法权范畴。在许多实行制衡的立法体制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对立法起制衡作用,这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或高级法院有权通过审判,宣布议会某一立法或某一法律条文违反宪法因而无效。

    其四,其他立法体制。当今世界除存在上述三种主要立法体制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立法体制,这些立法体制都是特殊国情的产物。前苏联和南斯拉夫实行的就不是简单的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的两级立法体制,而是多级的特殊的立法体制。又如,安道尔的立法体制也有特殊性。安道尔由邻邦西班牙教区的乌尔盖主教和法国政府首脑共同进行统治,没有立法机关,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由两个共同统治者各自任命的两名常设代表代为行使。再如梵蒂冈,教皇是最高首脑,他作为教会最高政府的附属权力机关,在梵蒂冈拥有立法的、行政的、司法的无限权力。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也是特殊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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