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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香港、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考虑到港澳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国决定,在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1990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在回归当日便设立了特别行政区,从而开始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按照宪法和两个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既不采纳内地的制度,也不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仍然保留了原来以行政主导为主体的制度的基本框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司法独立。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属于地方自治权,这种自治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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