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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

  1. 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2. 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自治地方。

  3.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的布达拉宫广场举行升国旗仪式

 

  在民族自治地方中,都有相当数量的汉族人口,许多地方的汉族人口甚至比少数民族人口还多,因而民族自治地方也包括一部分汉族居住区。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从宪法的规定看,民族自治地方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相当于省级、地市级、县级的行政区划。民族乡、民族镇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不行使民族自治权,但也注意到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少数民族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民族自治机关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政权机关,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政权机关的特点:

  1.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3.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组成人员,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优先配备。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3. 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4.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5. 自主管理本地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自主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

  6. 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 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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