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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1.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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