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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国国家元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新的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0年)。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公布法律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法律是立法

  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法律只有经过国家主席签署命令和公布之后,才能生效。

  2. 发布命令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3. 任免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 荣典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 外交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6. 宣战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国家与某一国家或者某一国家集团进入战争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任国家主席是胡锦涛,于2003年3月就任。历任国家主席分别是:

  ●毛泽东,1954年9月—1959年4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1959年4月—1966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1983年6月—1988年4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88年4月—1993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3年3月—2003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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