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还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中国政府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截止到2005年,全国共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7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和2000多个地方性宗教团体;这些宗教团体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独立地组织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年轻宗教职员;同时,开展同外国宗教团体及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友好往来,出席国际宗教会议和宗教学术会议。
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中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扎什伦布寺的展佛节。展大佛——每
年藏历四月七日和六月七日,寺庙都要将
一堆绣大佛像在阳光下展开,供信徒祈祷
和膜拜,此仪式也称为“晒大佛”,意为
佛来到人间普渡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