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年,鸦片战争失败后,面对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揭开了中国近代历史的序幕。
清政府于1842年8月29日与英国签订了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该条约除割让香港和五口通商之外,还涉及到保护传教士:“耶稣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自后有传教者来至中国,一体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传教条款”无视西方实行的“政教分离”原则,肆意干涉和践踏中国主权。1844年10月,中国又和法国签订《黄埔条约》。中方参与谈判的两广总督耆英于1844年12月上疏道光皇帝,要求弛禁天主教,但禁止西方人擅自入内地传教。1846年2月,道光颁布谕旨,准许中国人进教并将康熙以来各省旧建之天主教堂,准其给还该处奉教之人。但是仍明确规定:外国人概不准赴内地传教,以示区别。但是这一规定很快就被打破。第二次鸦片战争(1858年)失败后,俄、美、英、法等列强相继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苛待禁阻”;《中法天津条约》也规定:“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天主教传教活动扩大到中国内地省份。1860年10月,中国与法国签订《中法北京条约》,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的艾美贿赂中国官员私自添加进“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一条,理应视为无效,但是法国政府从未提出更正,而中国政府非但不敢据理力争,反而在同治四年(1865年),由总理衙门下达了一条命令竟然予以默认:“查内地建堂,由来已久,但传教士究系外国之人,如买地为建堂之用,其卖契内只可载明卖作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若系洋人在内地购买私产,与条约不合,仍应禁止。此后,如有教士在内地买地建作教堂公产,即照咨内事理,妥细查明办理,勿任混淆”。天主教传教士“租买土地,建造自便”的特权竟然被合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