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当时新中国的《宪法》尚未制定,《共同纲领》与《宪法》起着相同的法律作用。
这一开明的宗教政策,促使很多宗教领袖带动信教群众加入到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运动中来,成为强大的进步力量,与中国共产党风雨同舟,患难与共。
1952年,毛泽东主席在会见西藏致敬团时的谈话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这个谈话深刻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几十年来正确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成为建国初期处理宗教事务的指导方针,为《宪法》宗教信仰自由条文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条文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用国家宪法的形式加以条文化和法律化。从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到宪法的确认与保护。
1957年,毛泽东主席作了“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的著名讲话。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人民遭受了一场深重的灾难。在这期间,中国佛教协会的工作被迫停顿,佛教组织陷于瘫痪,寺院遭到破坏,整个佛教界同各项事业一样遭受了一场浩劫。
1976年“文革”结束,各级政府和佛教界联手开展落实宗教自由政策、恢复寺院功能的工作。此后二三十年中,由于政府对佛教事业的支持,佛教得到飞速的恢复和发展。不仅佛寺得到重光,而且在法务、僧伽教育、佛教文化、佛教对外交往方面的发展与规模都是数百年来所不曾达到的。同时,中国佛教界也提出了一条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之路:中国佛教必须与中国当代社会相适应;中国佛教必坚持佛教正统的缘起性空,诸行无常的宇宙观;无我利他、度生无倦的人生观;诸恶莫做、众善奉行的道德观。还要在哲学、文学艺术、论理道德、自然科学、生命科学发挥优良传统,为社会文明作贡献。此外,佛教界还发扬“爱国爱教”的精神,积极响应政府“与时俱进”的号召,做推动社会前进的积极力量。
正是由于政府与佛教界关系的空前融洽,宗教政策的正确与宽松,佛教才得以在当代中国社会蓬勃发展,出现了数百年来不曾出现过的大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