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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说的地方民族工作机构,主要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
一、历史沿革
地方民族工作机构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地方政府机构的完善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民族机构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中央民委成立之后,根据中央的指示和民族工作的需要,西北、西南、中南、东北、华北等大行政区和一些民族事务较多的省、市、行署、专区以及县级政府,都陆续成立了主管民族事务的机构。在那些刚刚解放、条件尚不具备、一时还不能按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原则组成政府委员会的多民族地区,则成立过渡性的民族协商委员会,以便对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1950年1月,政务院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组织原则,其中第七条规定:在民族事务较多的地区,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或在民政厅下设民族事务委员会)。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各委、部、会、院、署、行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随后,甘肃、宁夏、青海、贵州等省的民委相继成立。
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大部分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设立了民族工作机构。在历次机构调整的过程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单独设立、或与宗教工作合并成立工作机构,有的地方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做法。为方便起见,下文所涉及的地方民族工作机构一律称之为地方民(宗)委(厅、局)。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少的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内也都有职能部门分管民族工作。
二、性质和地位
地方民(宗)委(厅、局)是地方政府主管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
由于形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许多地方的民(宗)委(厅、局)受统战部领导。80年代以来,经过调整,地方民(宗)委(厅、局)基本上归属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在地州和县一级政府中,有的民(宗)委(局)与当地统战部合署办公,受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
为了便于开展民族工作,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民委实行委员会制,其委员单位主要为同级其它职能部门,委员单位安排本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民委委员。
民族工作的社会性很强,实行委员制有利于地方民委协调当地各方面力量。以北京市民委为例,北京市计委、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对外经贸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银行、北京市妇联等26个单位是委员单位。《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职责》之《总则》规定,各委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各委员单位在涉及制定全市发展战略、规划及方针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工作的实际,采取倾斜政策。各委员单位应深入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乡村、学校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办实事。各委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少数民族的各项活动,做好民委委托的各项工作,为首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贡献。《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职责》之《分则》根据各委员单位的工作特点,对各委员单位涉及民族事务的工作职责,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北京市计委民委委员职责为例,《分则》规定,北京市计委在参与研究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重点产业专项发展规划时,将民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把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有关条款,明确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目标、规模及达到的标准;在确定讨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项目,适当增加投资规模,促进少数民族经济保持持续、稳步发展;在安排扶贫计划时,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扶贫工作,协调解决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民族乡村的经济发展;深入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乡村及民族用品的定点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关心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的实际困难。
三、主要职责与业务
地方民(宗)委(厅、局)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内容: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研究、制定、宣传、监督实施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法规;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参与制定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管理地方少数民族与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编辑出版工作等;协助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开展有关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居住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四、组织机构
各地在设置民族工作机构时,都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进行配置。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地方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内设负责行政事务、政策法规研究、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等职能处室。或只设办公室、民族处和宗教处。各民(宗)委(厅、局)都设有后勤服务部门。
有的地方民(宗)委(厅、局)辖有企事业单位。如民族问题研究所、民族古籍研究所,为当地处理有关民族问题、保护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大、人民政协在开展地方民族工作时,发挥着相应的职能,有的设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这些工作机构是地方民族工作机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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