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结合具体的国情制定和实行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民族政策。它的主要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1)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2)实施民族区域自治。(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6)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一、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中国各民族公民广泛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诸如:各民族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都同样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劳动、休息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类型:(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3)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4)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5)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中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
目前省级民族自治地方有: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牧业是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产业,发展十分缓慢,一些地区仍停留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生产方式,部分地区铁制农具尚未得到使用,水利设施更是缺少。少数民族地区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交通、邮电和通讯事业也处在十分落后的状态,运输主要靠兽驮人背,汽车和公路极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进步。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国政府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13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有意识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单一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全长达1142公里的青藏铁路格拉段(格尔木—
拉萨)于2001年6月29日开工建设,数万铁路建设者
经过近5年的艰苦奋斗,建成了世界上海拔最高、线
路最长、穿越冻土里程最长的高原铁路。
四、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
中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本民族独具特色和风格各异的文化。在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受到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都可以自由地保持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
1.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中国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差异较大,具有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
在中国,约有十个少数民族有食用清真食品的传统习惯。为妥善解决好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伙食问题,国家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采取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备专门灶具。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较集中的地方,广设清真饮食网点,在城市、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以及列车、轮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点。国家对经营清真饮食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对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肉,在屠宰、包装、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上,都必须标明“清真”字样。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大、中城市,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机构,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中国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各有不同,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的葬法。政府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回族、维吾尔族等一些习惯土葬的少数民族,国家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并设立专门为这些少数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现在,全国凡有回族等习惯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公墓。同样,对藏族实行的天葬、土葬、水葬,国家也给予保护和尊重。
中国各少数民族年节习俗丰富多彩,各少数民族自由地按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欢度节日,国家按照各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安排假日,并供应节日特殊食品。

晒大佛
2. 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为使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保护少数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国家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和领导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中国政府设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藏族民间说唱体长篇英雄史诗)、《江格尔》(蒙古族著名的英雄史诗)、《玛纳斯》(柯尔克孜族著名的传记性史诗)专门工作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收集、整理、翻译、研究工作。出版了包括少数民族文字、汉文和多种外国文字版本的三大史诗以及一些研究专著,仅关于《格萨尔》就出版了300多万字的大型学术资料汇编《格萨尔集成》,涌现出一批卓有成就的“格学”研究专家。近年来,国家拨付了以千万元计的巨额资金支持校勘出版共计150部的传统藏学的百科全书《中华大藏经》。
从2 0世纪5 0年代初开始,中国各级政府以及文化艺术部门组织了数以万计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专家和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抢救、搜集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政府又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十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
近年来,国家投入巨资对西藏拉萨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尔寺,新疆的克孜尔千佛洞等大批国家重点文物古迹进行了维修。特别是1989年至1994年,国家投入5300万元、黄金1000公斤,对著名的布达拉宫进行了维修。各地还建立了一些博物馆、文化馆,搜集、保护少数民族文物。投资近亿元的西藏博物馆已建成使用。

从大昭寺遥望布达拉宫
3. 繁荣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
国家和有关部门通过组建少数民族文艺团体、艺术院校、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等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20世纪50年代初,在北京建立了国家级的中央民族歌舞团,由各民族演员组成,创作各少数民族歌舞节目,到全国各地演出,还数十次把中国少数民族文艺节目带到世界各国演出。
曾经濒于灭绝的维吾尔族巨大音乐经典套曲“十二木卡姆”,由20世纪40年代末仅有两三个高龄艺人能够较完整地演唱发展到成立新疆木卡姆艺术团、木卡姆研究室,广泛演唱,得到发扬光大。已有500多年历史的藏戏不仅得到保护和发扬,而且在每年的雪顿节期间与其他歌舞、话剧相映生辉,使雪顿节成为藏民族欢乐喜庆的综合艺术节。
国家定期举办少数民族音乐、舞蹈、戏剧“孔雀奖”评比和少数民族题材的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评选。近年来,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团体扩大对外交流,活跃在国际舞台上,从中央到地方已有100多个少数民族艺术团体走向世界。
少数民族工艺美术异彩纷呈。藏族壁画艺术不断充实,增加了表现藏族发展史和藏族人民新生活的内容。藏族卷轴画唐卡艺术得到保护。维吾尔族、蒙古族的地毯、壁挂,从民族地区风行到全中国,外销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布依、苗、瑶、仡佬等民族的蜡染,而今更为流行,且图案、花样、品种都有很大发展。土家、壮、傣、黎、侗等民族的织锦技艺,已从过去的一家一户的小型作业发展到织锦工艺厂,生产规模不断扩大。

十二木卡姆乐队正在乡间表演
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根据民族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专业院校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不仅直接关系到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而且是关系到民族进步、发展和繁荣的根本大计。
六、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中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是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在中国,每个民族的语言文字都可以得到使用与发展。国家提倡和鼓励在同一地方工作、生活的各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彼此的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