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截至2005年底,中国已累计批准设立外资企业552942家,合同外资金额12856.79亿元,实际利用外资6224.31亿美元。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界定的方式测算,截至2004年底,中国累计实际吸收外资存量总值为2132.88亿美元。截至2005年6月底,外商以多种方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超过750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已近40家。中国被世界投资者、金融界评为投资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对经济实施市场化管理,资源供应、商品及服务提供和价格多由市场决定,企业自主经营,已经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为外商投资提供了适宜的生产经营环境。中国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为吸引外商投资创造了必要社会条件。
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相继建成一大批基础设施,为外商在中国投资办厂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中国先后颁布了500多个涉外经济法规,为外商来中国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的对外承诺,共清理法规文件约2300件,其中废止830件,修订325件,基本完成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清理修订工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大基本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有关外商投资政策也越来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规则。按照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战略,中国制定了综合性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引导向目标产业投资。2002年4月,中国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更多地流向目标行业和产业,如农业、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出口和高新技术产业,但同时也具体规定了一些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产业和中方必须控股的战略性产业和投资领域。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产业开放度大幅度扩大。如电信服务业从禁止类成为限制类,金融、保险、商业、外贸等行业的地域和业务领域进一步扩大等。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始实施西部开发战略,政府已经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这些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实行优惠政策。中西部地区幅员辽阔,农牧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丰富,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大,劳动力及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相对较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稳步推进,中西部地区的交通、通讯、城市建设等硬件设施明显改观,投资环境趋于改善,生态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特色经济发展潜力逐步显现,外商到中西部投资正面临崭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在外贸管理方面,中国大幅度降低关税、逐步取消计划、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确保有关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透明度。此外,外汇管理限制也将逐步放松。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会进一步完善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保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投资创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外商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中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3.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4.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5. 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以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申请发行A、B股和在境外上市。
6. 新的外商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中国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BOT、投资性公司等利用外资的新方式。鉴于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方便外商以购并方式投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