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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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
 
   第一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章 选举制度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国家主席制度
   第五章 行政制度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七章 军事制度
   第八章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九章 基层民主制度
 
第二章 选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逐步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普遍、平等的选举。直接选举始于建国初期,当时主要局限于乡、镇、市辖区以及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自治县。在这之后,中国又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先后三次对选举法进行较大修改,在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缩小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鼓励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改革,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随着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选举制度将不断完善。

  一、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一)设立主持选举的机构

  按照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直接选举之所以设立选举委员会,是因为基层选举工作量比较大,从宣传选举方面的法律、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提出候选人,一直到进行投票等,都需要有专门机构主持,以保证选举的正常进行。

  选举委员会是主持和办理选举事宜的临时机构,选举一旦完成即行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受其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城市街头选举人民代表的海报

  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2)受理对于选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名额;(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5)规定选举日期;(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此外,还承担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选举法规的任务。

  (二)划分选区

  选区既是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又是代表联系选民、开展经常性工作的基本地方。适应居民就业和居住状况的变化,中国现行法律规定,选区既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便于各选区组织选举活动,也有利于选民提出自己熟悉的候选人,选出多数选民满意的人当代表,还可以保证当选代表与选区的联系、接受选民的监督。

 

城市街头选举人民代表的海报

高中学生参加投票选举

  在实践中,农村选举基本上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划分选区。进行乡级直接选举,一般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比较多的村民小组或人数比较少的自然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独立选区。进行县级直接选举,一般几个行政村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人口比较多的行政村或人数比较少的乡,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独立选区。城镇选区划分采取两种形式,既按居住状况划分,又按就业单位划分,一般分为3类选区:(1)由一个单位或居民区单独组成的独立选区;(2)由一个居民区与在该区内的所有单位合建的混合选区;(3)由几个单位组成的联合选区。据此,有就业单位的选民在所在单位的选区参加选举,没有就业单位的选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中国选举实行小选区制。按照有关法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每一选区的代表名额为1-3人,视选区大小而定。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为了适当照顾选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在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产生的比例上可作变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北京雍和宫的僧人在投票选举人大代表。

  (三)选民登记

  按照宪法和法律,中国实行普遍选举。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目前,中国公民行使选举权,主要表现在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方面。

  为了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中国法律对选民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当年年满18周岁的选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上次作选民登记后已迁出原选区的选民,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在实践中,选民名单编制完毕后,会在选举日的20天以前公布,公开确认选民资格。实行凭选民证参加选举的,由选举委员会发给选民证。如果对于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选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要在3日内对申诉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天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二、提出、确定和介绍候选人

  (一)提出候选人

  按照有关法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推荐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推荐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选民10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代表10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在选举实践中,鼓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有的地方制定的选举细则规定,由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名额的15%;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数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总数。

 

上海市民选举区人大代表,选民们讨论候选人的情况。

  (二)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在民主的基础上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在直接选举中,选民和各政党、各团体推荐的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都要列入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天以前公布,然后由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经历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数上数下的协商,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按照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和各政党、各团体推荐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汇总,并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按照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介绍候选人

  按照有关法律,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或者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介绍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录像等手段介绍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或者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应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或者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候选人。

 

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秘密划票间


  三、投票和宣布选举结果

  (一)无记名投票

  按照有关法律,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各选区设立投票站,二是由选举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间接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投票。无记名投票要保证选民或代表秘密填写选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票赞成,可以投票反对,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在直接选举实践中,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托他人代写。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为解决那些在选举日不能到投票站或不能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的投票问题,有的地方还设立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二)确认和宣布选举结果

  按照有关法律,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或代表要超过半数。如果没有达到法定人数,须改期进行选举。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确认投票有效后,开始计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并以得票多的当选。在直接选举中,各选区的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进行核查,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予以宣布。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委员会进行审查,依法确认代表当选资格。在间接选举中,计票结束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确认本次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四、选举的法律保障

  (一)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

  为了切实维护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进行制裁。对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或因工作失误导致选举违法过错行为的,可以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人大代表选举投票处,一位选民用摄像机记录着选举过程。

  (二)对当选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于任何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代表所在选区30名以上的选民可以提出指控和罢免的要求。经人民代表大会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表决,经过半数的选民同意,即可罢免。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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