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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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
 
   第一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章 选举制度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国家主席制度
   第五章 行政制度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七章 军事制度
   第八章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九章 基层民主制度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依法产生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组织其他国家机关,按照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国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构成

  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常务委员会;除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上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设立专门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他们代表人民参政议政,集体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出身、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职务高低、知名度大小等,地位一律平等,受社会的尊重和同等对待。

  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行使代表职权而进行的。按照法律规定,代表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自己的意见;(3)依法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案;(4)依法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工作人员的罢免案;(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6)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7)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9)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会议议程所列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会议根据投票表决情况,按多数代表的意见作出各项决定。

 

 

  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的权利,也就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一般公民要履行更多的义务。概括起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主要有:(1)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运用法律开展工作,维护代表的权利,履行代表的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2)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随时随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反映他们的呼声和愿望,及时沟通人民群众与本级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使各项政策和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3)协助本级政府工作。结合开展各项活动,以有效的途径和方式积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如经常开展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为政府各项工作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同时还要及时广泛地宣传政府的政策、行政规章和决定,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切职务活动,特别是参政议政活动,都必须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出发点和归宿,忠实地表达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服务。

 

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民族代表

  4.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这些保障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代表人身权利方面;另一类是有关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的工作便利。

  对代表人身权利的保障,包括人身安全保障和言论免究。按照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中国法律确认代表的人身安全保障,旨在确认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保护代表的人身自由,使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代表职权,防止出现因追究不当造成的偏差,损害代表身份的严肃性。言论免究权,主要是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项规定有利于保障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人民的真正意志。

  对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物质便利及工作保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物质保障。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视察调查或执行其他代表职务的时候,享受国家提供食宿、交通工具、工作条件等便利。少数民族代表在执行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二是时间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时间保障。三是经济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固定的专项代表活动经费。这笔费用单独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代表离开本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还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阻碍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代表履行职务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履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与中国地方政权的4个层次相适应,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自治州、设区的市)、县级(县、自治县或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级(乡、民族乡、镇)4个层次都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人民代表大会按行政区域划分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35个代表团,分别由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按不超过3000名的总额分配。名额分配主要根据各地区人口比例来确定,人口少的省、自治区,不少于15个名额。由于台湾与祖国大陆还没有统一,台湾代表团目前由大陆的台籍人士代表组成,现有13名代表,尚留有名额。名额分配同时考虑到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等因素,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归国华侨、人民解放军,以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权参加国家管理,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成和代表名额分配方式基本一样。

  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主席团召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3月初左右举行,会期一般为两周左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也在每年3月前后召开会议。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对会议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然后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互推若干人轮流任会议执行主席,同时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为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以任期始于2003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例,有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5人(其中秘书长1人),委员159人,共175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主持,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有关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设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会期通常为一周左右。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四)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常设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般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代表联络委员会等数量不等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他们都是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这些年的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事,包括:(1)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2)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各种议案;(3)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4)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21项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15项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14项职权;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有13项职权。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把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概括为立法权、重大问题决定权、选任权和监督权。

  (一)立法方面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解释宪法和法律。凡属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以及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等,这10个方面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重大问题决定方面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三)人事选任方面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代表们通过全国人大信息系统查阅提交大会的提案。

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进行表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政府正副职负责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级政府副职负责人的个别任免或者撤销职务;根据各级政府正职负责人的提名,决定本级政府下属各部门主管人员的任免或者撤销职务;按照法律规定,任免或者撤销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的职务;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四)监督方面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罢免由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罢免由其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审查和批准地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罢免或者撤销由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听取和审查同级政府的工作报告;批准撤销同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人大代表视察工作。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程序

  (一)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惯例,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会议举行前,由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主持。从会议方式来说,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可分为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从提出议案来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大会代表团都可以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0名以上代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10名以上代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5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议案。从会议审议程序来说,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首先由提议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出说明,然后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进行审议,还可以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审议,最后提交全体代表表决,过半数同意者为通过。

  由于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其修改程序与其他法律不同。在中国,修改宪法的议案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按照惯例,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被邀请列席会议。每次会议的任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经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2)听取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其新的年度计划、预算草案的报告,经审议后,予以批准;(3)听取有关说明,对提交的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决议案草案进行审议,予以通过;(4)听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5)选举、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运行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常务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可分为三种形式,即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会议举行一周前,由委员长(主任)会议提出会议议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举行常委会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按照惯例,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有关的本级人大代表,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同审议的议案有关的国家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山东济南,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站挂牌。

  在现实生活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主任)主持,副委员长(副主任)和秘书长协助委员长(主任)工作。由委员长(主任)、副委员长(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政府、法院、检察院提出的议案,或者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主任)会议决定其审议的程序。

  根据这些年的实际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是听取有关议案的说明,以及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并审议决定。专题工作汇报主要集中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每年第二季度的会议专门审议批准财政决算,每年第三季度的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已在现实操作中形成惯例。从会议审议程序来说,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首先由提议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出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进行审议。根据惯例,法律案或者地方性法规案一般要经过3次审议后,才能进行表决;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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