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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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
 
   第一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章 选举制度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国家主席制度
   第五章 行政制度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七章 军事制度
   第八章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九章 基层民主制度
 
第四章 国家主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国的国家元首。国家主席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和补缺等。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

  在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毛泽东,1954年9月-1959年4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的具体程序是:(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2)将候选人名单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酝酿协商。主席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说明。代表可以就候选人发表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其他候选人。(3)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印制选票。(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法定任职资格是: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必须年满45岁。现行宪法将国家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年龄限制从1954年宪法规定的35岁提高到45岁,主要是考虑到国家主席、副主席在国家对内对外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不仅要求候选人在政治上、经验上、阅历上的丰富和成熟,而且还必须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

 

刘少奇,1959年4月-1966年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新的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0年)。现行宪法对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实行限制,旨在消除过去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有利于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正常交替。

 

李先念,1983年6月-1988年4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在中国政治制度中,国家主席作为最高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崇高的地位。在国内事务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所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国家主席代表国家予以公布;在对外事务中,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最高的国家代表权。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公布法律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公布法律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法律只有经过国家主席签署命令和公布之后,才能生效。

  2.发布命令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特赦是国家对已被宣判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动员是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进入战争状态。进入紧急状态是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在全国或者局部地区采取特别警戒措施。结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并发布命令。

 

杨尚昆,1988年4月-1993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3年3月-2003年3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任免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5.外交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6.宣战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国家与某一国家或者某一国家集团进入战争状态。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其职责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国家主席的部分职权。在中国实际政治生活中,国家主席休假或外出期间,由国家副主席代替国家主席迎接来访的外国元首或者与其举行会谈,接受外国使节及国书。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3年3月就任。

  三、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国家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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