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一、行政组织结构
中国行政系统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构成。地方各级政府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一)国务院的组织
根据中国宪法,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在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也作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其中,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由总理提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国务院下设的负责某一方面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建国之后,国务院所属部门和机构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按照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序列的共有28个部门,其中:
宏观调控部门4个,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7个,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8个,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政务部门9个,即外交部、国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审计署。
这次机构改革还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此外,国务院还设置了一些负责管理某个行业、系统和某方面工作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这些机构的层级低于部、委、行、署,其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而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总理任免。
1.国务院直属机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北京中南海新华门

2.国务院办事机构。分别为: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3.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分别为: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另外,国务院还设有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等。
(二)地方政府的组成
根据中国宪法,地方政府按照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在实践中分为4级,即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政府,县级(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乡级(乡、镇、民族乡、民族镇)政府。在现实中,一些省、自治区政府还设立若干地区行政公署,作为派出机关,指导和协调所辖市、县的工作。另外,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内部也建立了自己的组织。
根据现行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各级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盟长、副盟长,以及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地区行政公署,分别由专员、副专员和专员办事机构组成。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各级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旗长、副旗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以及局长、科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组成。乡、镇、民族乡、民族镇政府,分别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城市区政府之下,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也依法设立行政长官,以及政府组成部门和职能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每届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5年。
地方各级政府的下设机构大同小异,但名称则不一样。省级政府的下设机构一般称为厅、局、委员会。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自治州、盟政府的下设机构一般称为局、处、委员会。县级政府的下设机构一般称为局、科、委员会。乡级政府一般按股或组设立工作机构。
近两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通过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加强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减少直接管理经济的专业部门,适当调整社会管理部门,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实行精兵简政。
二、行政机关职能
(一)国务院的职能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各项行政事务,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
1.根据宪法和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2003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决定温家宝为国务院总理。图为温家宝与上届总理朱鎔基一起。
2.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或就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并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部分议案通过后将形成法律性文件。

全国人大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3.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内政外交各方面的行政事务。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领导和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4.统一领导并监督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改变或撤销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能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
1.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采取相应措施和办法,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实施,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领导所属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全面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各项行政工作,依照有关法律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个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4.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在政府部门组织的铁路客车票价听证会上,经营者和消费者代表各抒己见。
县级以上的政府设立的各工作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且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三)乡级政府的职能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乡级政府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其职能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职能基本一样,但在范围上有所减小。
1.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采取相应措施和办法,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实施,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各项行政工作。
3.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以前只供“内部传阅”的红头文件,如今已面向社会公众。

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体制,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行政运作程序
(一)行政首长负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实行部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行政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有权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并对这些决定及其领导的全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1.全面领导。行政首长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工作负有全面领导的职权,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或受正职委托分管某方面的工作,政府所有组成人员都向行政首长负责;
2.最后决定。行政首长召集并主持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在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对本级政府或者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最后决定;

2003年2月,河南省荥阳市新任政府组成人员手举《宪法》,集体宣誓就职。
3.人事提名。国务院总理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直接任免所属机关的有关行政人员。地方行政机关首长有权提名本级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人选,直接任免所属机关的有关行政人员;
4.全面负责。行政首长对本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代表本部门向上级负责,代表本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议案,上报重要请示、报告,发布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指示,任免行政人员,都要由行政首长签发。
(二)行政内部监督
1.纵向工作监督。在中国,各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和隶属关系,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通过行政的、经济的、组织的手段,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进行迅速有效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经常进行工作检查、工作指导、工作考核,组织评比和奖惩,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下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和汇报,对某些问题进行审查和专案调查,开展行政复议,保证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统一有序地进行。
2.监察机关监督。国家监察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察权,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和遵守政纪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决议、命令的情况;审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3.审计机关监督。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所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以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为依据,检查政府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情况,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益,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弊端和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四、公务员制度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列》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国的公务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政务类公务员,即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工作人员;一类是业务类公务员,即国家行政机关普通工作人员。这两类公务员都是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员,因为他们担负的职责不同,所以在产生方式、适用法律、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均不相同。
(一)政务类公务员
在国家行政机关,政务类公务员从事行政管理的领导工作,肩负着把握方向和重大决策的领导责任。对他们,按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进行管理,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实行任期制。
1.通过民主选举选拔任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部部长、审计长等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反,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
2.实行严格的政绩考核制度。政绩是政务类公务员的工作实际成绩和所作的贡献。以工作实绩为主,对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严格的考核,为的是确保公务员的素质,保证晋升、奖惩和使用上的公正,保证国家行政工作的高效率。
3.对政务进行民主监督。政务类公务员进行的政府的活动,都要对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4.实行任期制度。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度,任期的起止时间与同届政府的任期相同。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二)业务类公务员
在国家行政机关,业务类公务员从事行政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贯彻实施。对他们,按照《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管理,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实行常任制。
1.通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者,均可报考国家公务员。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考试,按成绩择优录用。考试内容一般根据职位工作的内容与规范设计,既考查应试者的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又考查应试者运用知识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由国家专门机构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录取者经过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之后,成为国家公务员。
2.实行以职务分类为基础的岗位责任制。实行职务分类,就是在调查和品评的基础上,把业务公务员的职位按业务性质分为若干“职系”,再按责任轻重、所需教育程度和技术高低分为若干“职级”,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统一规范和标准,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公务员招考报名现场
3.实行以工作实绩为主的考核和升降、奖惩制度。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公务员实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以此作为公务员升降、奖惩的依据。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注重工作实绩、逐级晋升。公务员的奖惩依据工作实绩,与功过挂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和惩罚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4.实行多种形式的培训制度。公务员培训与一般常规教育不同,主要是依托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各类各级公务员培训体系,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对公务员进行专门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以便促进公务员的知识不断更新,政策水平和技能不断提高,保证公务员业务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培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不断增强公务员的整体素质。

公安部门推出的便民服务
5.实行工资、福利、退休等法律保障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应与其职位、作用相称,贯彻责酬相符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公务员还享有法律规定的津贴、福利、休假、退休、社会保障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