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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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
 
   第一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章 选举制度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国家主席制度
   第五章 行政制度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七章 军事制度
   第八章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九章 基层民主制度
 
第六章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专门组织应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制度,它既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除了宪法有关规定外,还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对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在中国主权范围内,司法体制、司法权是统一的,全国适用法律也是统一的,任何国籍的人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一切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均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司法机关的构成

  中国的司法机关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此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承担着部分司法职能。

  (一)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地方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法院,以下为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专门法院按照特定的组织系统建立,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的监督。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2003年1月1日起,中国法官庭审时全部穿新式法官袍。

  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法官组成。法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2-12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还视需要设立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法院司法辅助人员。

  (二)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地方检察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检察院,以下为中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按照特定的组织系统建立,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全国人大代表投票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级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等检察官组成。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之下分别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等。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需报上一级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需要,照顾层级不同,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厅、处、科和其它业务机构。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构成与其他行政机关基本一样。国务院设立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领导、组织和管理全国的有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地区、自治州设公安处、司法局(处)。市、县、自治县设公安局、司法局(科)。城市区设公安分局、司法局(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系统设公安局(处)。根据需要,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和城市区公安分局在一些乡镇、街道设立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特派员。省级以下其他地方根据需要设置国家安全机构或人员。地方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机关的双重领导。

 

公安机关通过考试考核,公开竞争选拔干部。

检察院聘请市民担任人民监督员,对其受理侦查案件实行外部监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员,实行等级编制警衔制度。警衔设5等13级,即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一、二、三级;警督一、二、三级;警司一、二、三级;警员一、二级。人民警察警衔按照职务等级编制授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中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二、司法机关主要职能

  (一)人民法院的职能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任务主要是:(1)审判刑事案件,惩罚各种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2)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审判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5)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有所不同。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级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基层法院审理完毕移送、上诉、抗诉的案件,监督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高级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下级法院审理完毕移送、上诉、抗诉的案件,核准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死刑案件,监督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下级法院审理完毕移送、上诉、抗诉的案件,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和职权主要是:(1)对于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直接受理、立案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依法查究、纠正非法捕人、非法搜查、用违法方法进行侦查和取证的行为。(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抗诉。(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职权一般概括为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北京女检察官举办街头咨询,为人们提供法律帮助。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很多,司法职能只是其承担的任务和职权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1)各级公安机关在司法方面主要是行使国家的侦查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在现实中,主要是对其所侦查的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进行检查、搜查、勘验、鉴定、侦查实验,扣留物证等;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侦查终结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决定撤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经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3)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监狱和对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公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司法具体程序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侦查程序

  在中国司法制度中,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实施侦查的权力。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间谍、特务案件进行侦查;检察院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包括立案、侦破和预审阶段。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只要具备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基本条件,就应写出立案报告书,说明材料来源、发案时间和地点、犯罪事实、法律依据、立案理由等,经有关司法机关领导人批准,就可立案进行侦查。侦查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真相,搜集犯罪证据、揭发犯罪具体情况,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的主要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鉴定、扣押物证和书证、通缉等专门调查活动;以及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据此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为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做好准备。

 

中国自1994年开始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全国各地已陆续建立起法律援助机构。

 

  为了督促侦查机关迅速查清案件,防止侦查过程久拖不决,中国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二)起诉程序

  自诉程序和公诉程序都是起诉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是惟一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除告诉才处理和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自诉进入审判程序外,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律师可以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公民不受逮捕,住宅不受搜查。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住宅时,必须将提请批准逮捕或搜查的文书连同案卷移送检察院审批。逮捕或拘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还应履行特别批准手续,检察院和法院无权直接批准或决定。侦查终结后,如果发现被侦查人构成犯罪,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作出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即法院对案件审理和判决的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到庭陈述、作证、辩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同时也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在刑事审理中,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其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可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案件采取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决。通过审判程序,审判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询问证人和诉讼当事人,组织当事人等进行辩论,以彻底查清案件真相,分清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审判。

 

法院进村开庭审案。

自2002年3月起,全国法院、检察院、律师人员统考三试合一,统一为司法考试。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若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级检察院不同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法院收到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后,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第二次审理后的判决或裁定,就成为终审的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四)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是司法制度中为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得到执行而规定的程序,包括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程序、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程序、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程序。

  2.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程序,即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执行刑事惩罚的程序,包括执行死刑和执行徒刑。执行死刑的程序,主要包括报高级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由终审法院向社会公布死刑判决,由检察机关派员临场监督,由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死刑。执行徒刑的程序分为送监狱劳动改造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改造。根据法律规定,监狱收押监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无期徒刑罪犯和有期徒刑罪犯,其中,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未满18周岁的罪犯。

  3.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程序,就是责令应负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法院审判后形成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以及仲裁机关所作的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裁决等,如果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经权利当事人申请,法院将运用国家力量强制执行,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票证、房屋、土地,责成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等,用以上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完成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所指定的义务,并负担迟延履行义务的经济责任。

 

北京女监警

  4.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程序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强制有关行政机关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二是强制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律义务。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主管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采取措施,强制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律义务。如果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提出起诉,经过行政诉讼程序,在维持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采取措施,强制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院变更或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机关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采取措施,强制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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