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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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
 
   第一章 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章 选举制度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国家主席制度
   第五章 行政制度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第七章 军事制度
   第八章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九章 基层民主制度
 
第七章 军事制度

  当代中国军事制度,除了继承民族的优秀军事传统外,还吸取了世界各国军事制度的有益因素。除了现行宪法之外,20多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军官法》、《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等10多件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征兵工作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40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了70多件军事法规,对中国武装力量构成、国防领导体制、兵役制度和干部制度、军事战略和国防政策等方面都作了系统规定。

  一、武装力量构成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力量的主体,是国家的常备军,由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和第二炮兵一个独立兵种构成,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陆军由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陆军航空兵、电子对抗部队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陆军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军种职能由总参谋、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代行,部队主要由7个军区分别领导,主要按集团军、师、团、营、连、排、班的序列编制,有的兵种有旅的编制。

  2、海军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陆战队等兵种和其他保障部队组成。海军设军种领导机关,下辖北海、东海、南海3个舰队和海军航空兵部。舰队以下按基地(军级)、舰艇支队和水警区(师级)、舰艇大队(团级)、舰艇中队(营级)的序列编制。海军航空兵部以下按舰队航空兵(军级)、航空兵师、团、大队、中队的序列编制。

 

石家庄陆军学院的女兵学员

  3、空军由航空兵、地空导弹与高射炮兵、雷达兵、空降兵、通信兵、电子对抗部队等兵种和专业部队组成。空军设军种领导机关,下辖7个军区空军,部队按航空兵军(基地)师、团、大队、中队的序列编制,有的兵种还有旅级编制。

  4、第二炮兵由战略导弹部队、常规导弹部队以及专业保障部队等组成,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组织,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的重要目标,保卫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战时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执勤的武警官兵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卫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以及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有总部机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有武装警察总队(副军级),总队以下按师、支队(团级)、大队(营级)、中队(连级)的序列编制。在组织体制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总队及以下各部队除接受武装警察总部的领导外,还接受同级公安部门的领导和指挥。在行政管理上,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同时,根据自身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建立相应的装备体制、保障体制和训练制度、管理制度。

  (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人民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力量,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助手;基本任务是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女民兵踏雪巡逻

  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应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经过兵役登记后可以在军队之外服兵役,随时准备根据国家需要应征入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已有计划地在全国重点地区组建了陆、海、空三军包括步兵、炮兵、通信兵、工程兵、防化兵等兵种的预备役部队。经总参谋部批准组建的预备役师、团,都已纳入人民解放军的建制序列,授有番号、军旗,健全了司令、政治、后勤机关及相关部门,配发了训练装备和服装,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制度。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担负作战任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和本职工作的群众武装组织。在农村,民兵依据乡、民族乡、镇建立组织;在城市,民兵依据街道、厂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建立组织。根据基干民兵人数的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团。根据职业特点和需要,基干民兵还编有高炮、工程、通信、侦察、防化、反坦克等专业分队。

  总参谋部主管全国的民兵工作,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在地方,对民兵组织实行党委、政府和军事系统的双重领导,由人民武装部直接负责民兵工作。

  二、国防领导体制

  国家对武装力量的领导,是通过一定的军事组织体制和领导制度实现的。按照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防活动和武装力量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负责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军事动员准备和军事动员实施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其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中央军事委员会设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工作机关。另外,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时设有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等单位。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接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国防大学学员参观海军舰载机部队

  1、总参谋部是全国武装力量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和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下设作战、情报、通信、军训、军务、动员等部门。

  2、总政治部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下设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纪律检查、群众工作等部门。

  3、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的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下设财务、军需、卫生、军事交通、物资油料、基建营房、审计等专业勤务主管部门。

  4、总装备部是1998年4月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设立的专门负责武器装备建设的领导机关,以原来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研制、试验管理等部门为基础,与总参谋部和总后勤部的有关单位合并整编而成,下设装备、军械、武器装备科研和试验等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划、地理位置、战略战役方向、作战任务的需要,在全国设立了7个军区(战区),以军区领导机关所在地命名,包括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成都军区、兰州军区。主要职能是在中央军委、总部的领导、指挥下,根据总的战略意图,负责组织本区内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的联合作战行动和演习;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的组织建设、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保障等;领导本区的民兵、兵役、动员、人民防空、战场建设等工作。军区设有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等领导机关,下辖不同数量的陆军集团军和省级军区,并指挥军区空军和海军舰队去执行本区的有关作战任务,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辖若干个军分区,有的还辖有一定数量的部队,主要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主要城市的警备工作。

  三、兵役制度

  现行《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一)兵员征集制度

  《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疾病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根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中国每年进行一次征兵。凡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初步审查合格者,成为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符合现役条件,并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即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国家也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二)士兵服现役制度

  1、士兵的分类

  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前者称义务兵,后者称士官。

  2、士兵的服役期限

  义务兵:陆、海、空三军义务兵的服役期限统一为2年。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改为士官,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第一、二期各3年;第三、四期各4年;第五期为5年;第六期为9年以上,通常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

  3、士兵退出现役

  ①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役的和符合退役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②士兵退出现役后,按照《兵役法》有关规定服士兵预备役。

  ③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家居城镇的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家居农村的作复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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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服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三)军官服现役制度

  规范军官服役制度和军衔制度的有两部法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军官的分类

  现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2、军官任职的年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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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指挥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在作战部队担任排级职务的军官,30岁;连级,35岁;营级,40岁;团级,45岁;师级,50岁;军级,55岁;大军区级,副职63岁,正职65岁。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的,分别为45岁和50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为50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适当延长,但师级和正军职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5岁,副军职不得超过3岁。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作战部队军官任职年限执行,正团职最高任职年龄为50岁,师职为55岁,副军职为58岁,正军职为60岁。

  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0岁;担任中级职务的,48岁;担任高级职务的,60岁。少数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因工作需要,最高任职年龄可适当延长(不得超过5岁)。

  ③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3年。机关和院校的军官任职最低年限为3年。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越职晋升。

  ④最高任职年限。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10年。在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3、军官的待遇

  ①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享受津贴和补贴。

  ②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军人保险待遇。

  ③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

  ④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4、军官退出现役

  ①指挥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排级8年;连级10-12年;营级14—16年;团级18—20年。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初级职务12年;中级16年;高级20年。军官未达到最低服役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

 

解放军海上演练联合协同防空作战

 
  ②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正团职50岁;师级职务55岁;军级副职58岁,正职60岁。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均需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服军官预备役。

  ③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其他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作转业安置或其他安置;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可作退休安置。

  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任职不满8年,排级军官未达到服役最高年龄,连级以上军官未任满本级任职最低年限的,未级组织批准,不得退役。

  5、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军官军衔设将官、校官、尉官3等10级。其中将官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分上尉、中尉、少尉。海、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6、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军委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正大军区职:中将、上将;副大军区职:少将、中将;正军职:少将;副军职:大校、少将;正师职:大校;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正团职(副旅职):中校、上校;副团职:少校、中校;正营职:少校、中校;副营职:上尉、少校;正连职:中尉、上尉;副连职:中尉、上尉;排职:少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7、平时军官军衔的晋级期限少尉晋中尉,2—3年;中尉至大校各衔级的晋升,各为4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

  (四)文职干部服役制度

  规范中国军队文职干部服役制度的法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1、文职干部的性质与分类

  中国军队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2、文职干部的来源与培训

  文职干部主要从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地方高校毕业学员、现役军官、地方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和出国留学回国人员等中挑选。文职干部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文职干部制度。

  3、文职干部的编制范围

  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图书、档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部分从事行政事务、服务保障的干部职务;其他需要编制文职干部的职务。

  4、文职干部退出现役

  ①文职干部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退出现役。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初级专业职务的,45岁;中级,55岁(其中从事文艺、体育和护理工作的,50岁);高级,60岁(其中少数工作需要的,可适当延长)。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担任科级以下的45岁;处级,55岁;局级58岁。

  ②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和管理,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以下职务不满10年的,中级和处级职务,不满15年的,高级和局级职务不满20年的,除经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四、国防战略和国防政策

  (一)国防战略

  1978年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国防战略作了相应的重大调整。在科学分析国际战略格局、认识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基础上,中国政府明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的主要任务是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国防建设、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已经转到和平时期的正常建设轨道上。在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国防现代化,提高军队的军事政治素质,增强在现代战争条件下的自卫能力,努力打赢可能发生的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为捍卫中华民族在现代开放性国际环境中的民族尊严,为实现中国完全统一,为遏止世界战争维护世界和平,提供强大的武力后盾。

  适应国防战略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国防支出,较大幅度地减少了国防投入,国防费用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从1979年到1994年的16年间,国防费用的绝对值年平均增长6.22%,与同期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年平均上涨7.3%相比,实际降低了1.08%。近几年来,为了改善官兵的生活条件,保证军队人员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人民人均收入水平同步提高,年度国防费用有所增加,从1999到2003年分别为1076.7亿元、1207.54亿元、1442.04亿元、1707.78亿元和1907.87亿元人民币,但这期间国防费用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例依然在逐年下降,从1995至2004年9年间,从9.33%降至7.73%。与世界其他许多国家相比,中国国防支出总体水平比较低。与此同时,20年来中国还进行了三次单方面裁军,1985年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之后又分别在1997年和2003年决定再次裁军50万和20万,使中国军队的数量始终控制在奉行防御性战略、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的范围以内。

  适应国防战略的转变,中国军事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也有很大的调整。(1)转变战备工作的立足点。注意适应未来战争需要,搞好基础建设,逐步提高高技术战争条件下的作战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2)规范部队训练。改变过去的“应急训练”模式,以诸军兵种的联合作战训练为重点,努力搞好新的“三打三防”训练,重视以培养新型军事人才为目标的正规、系统的训练,全面提高军队高技术条件下的整体作战能力。(3)提高科技装备水平。科技装备的发展坚持“重点研制,重点发展”的原则,有所赶有所不赶、有所为有所不为,走“跨越式”发展的道路。(4)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对于民兵的建设,减少数量,完善机制,调整编组,提高质量,抓好预备役重点,打好基础。

 

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中国军人

  (二)国防政策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中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不走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永远不称霸,是中国对世界的庄严承诺。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断遭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压迫和欺凌。中华民族经过长期的英勇奋斗和流血牺牲才争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因而极为珍惜来之不易的独立自主权利。中国努力避免和制止战争,但也时刻准备着用军事手段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2.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面临着极为繁重的经济建设任务。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军队也要积极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这个大局,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中国立足于依靠自己的能力保障国家安全,坚持独立自主地进行国防决策和制定国防战略,不同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不参加任何军事集团,自力更生地建设国防科技工业和发展武器装备。
 
  3.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军队加强全面建设,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实现军队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改革和完善军队的体制编制,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加强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军队战斗力。

 

解放军指挥官向外国军事观察员介绍演习情况

 

  4.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热爱和平、慎重对待战争,注重防御、抵抗外敌侵略,始终是中华民族国防观念的主题。中国国防建设完全是为了自卫,拥有少量核武器也是出于自卫的需要。中国武装力量的规模是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适应的。中国不走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坚持全民自卫和人民战争的战略思想;军民结合,平战结合;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积极防御,后发制人。和平时期努力遏制战争,爆发战争后立足于现有武器装备作战,力争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战争。

 

反恐演练

  5.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扩张。中国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特别是良好的周边环境。中国主张,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来处理国际事务,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军备控制和裁军。中国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搞军事扩张,不在国外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反对军备竞赛,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战争政策、侵略政策和扩张政策,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把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于别国;支持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所作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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