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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

  中国的五大宗教都有自己的组织。其中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7个,分别是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地区性宗教团体有3000多个。

  在中国,任何社会团体都要向政府部门登记,宗教团体也不例外。根据1991年民政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发布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团体登记的条件是:(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中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2000年8月,

中国宗教领袖代表团出访美国,

参加联合国召开的世界和平千年大会。

  中国各宗教团体都设立有会址和各项工作机构,并制定了各自的章程,经全国和地方信教群众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各级宗教团体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听取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领导机构,推选新一届领导人。

  作为独立的法人社团,各宗教团体独立自主地办理自己的教务,政府不干预其内部事务,只是办理宗教团体需要政府帮助办理的一些事务。各宗教团体的主要职能有:组织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协助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文物,举办生产服务事业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宗教院校(目前共有75所),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组织宗教学术文化研究和交流活动;印行宗教经典,出版发行宗教书刊;开展对外交流等。

  中国现有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

  1994年4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2)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3)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4)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5)有管理规章;(6)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1994年以来,全国已有约8.5万余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登记。也有一些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如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私自建立宗教设施的;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擅自设立的;打着宗教旗号,进行“驱魔赶鬼”等迷信活动的场所等。

  按照宗教习惯,基督教教徒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一般称之为“家庭聚会”。对此,政府不要求进行申请登记。

  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遇有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一基督教堂内的宗教活动


2001年,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期间,

北京大运村为宗教信徒设立了临时宗教活动场所。图为天主教祈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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