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1945年6月,包括解放区代表在内的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但新中国成立后,它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却长期被剥夺。一直到1971年,中国才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中国一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树立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周恩来外长多次致电联合国,指出国民党集团已丧失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和事实根据,申明本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要求让它所指派的代表参加联合国各机构的工作,把已经根本不能代表中国的所谓“中华民国”代表驱逐出联合国,但遭到了主要来自美国的阻挠。
1950年9月,在美国操纵下,第5届联大否决了苏联和印度分别提出的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提案,决定由大会组成七人特别委员会,审议中国代表权问题,在未作出结论之前,仍允许“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出席联合国会议。
1951年,在第6届联大上,苏联等国代表再次提出将恢复中国合法席位问题列入联大议程的提案,由于美国诬蔑中国派志愿军抗美援朝为“侵略”朝鲜,操纵联合国表决机器,于11月通过“延期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决议。此后直到1960年的第15届联大,苏联、印度等国不断提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提案,但美国却蛮横无理地采用“暂不讨论”的手段,操纵联大年复一年地否决。中国政府对美国的做法进行了严厉谴责。1953年,中国外长周恩来在一份声明中指出:“联合国应当成为保障世界和平及国际安全的组织,而不应当成为美国进行侵略的工具。”他谴责“美国政府因为中国人民选择了合乎中国人民的需要而不合乎华盛顿当局口味的人民民主制度,竟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到它在联合国中应有的地位”。

1971年10月,第26届联大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图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乔冠华、黄华在第26届联大上。

1974年4月,邓小平率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大会第六次特别会议,在会上阐述了中国对外关系的原则。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和影响的不断提高,随着亚非拉一系列新独立国家不断加入到联合国中来,美国要迫使联合国拒绝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越来越困难。1961年,第16届联大总务委员会通过了讨论中国在联合国席位问题的议题。这是对美国多年阻挠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的一大突破。但美国经过精心策划,又提出了一项所谓“重要问题”的五国提案,规定凡任何改变中国代表权的提案都需要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的票数通过。本来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只要简单多数即可决定,而美国却操纵联合国大会年复一年地通过所谓“重要问题”的提案,从1961年起继续把中国阻挡在联合国大门之外达10年之久。
进入70年代,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中国国际影响的日益扩大和第三世界的崛起,美国想再阻挠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已力不从心了。同时它也意识到,一味采取敌视中国的政策并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先是否决了所谓“重要问题”案,接着就表决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提出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提案。它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获得通过。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终于得到了恢复。
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宪章》第二条又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1988年9月,邓小平在北京会见斯里兰卡总理普雷马达萨时指出:既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也需要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
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中国一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严肃性。坚决反对霸权主义者对别国进行侵略,干涉别国内政。在国际事务中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中国认真负责地履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职责,为推动重大地区冲突的公正、合理解决发挥积极作用。
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期间,根据中方的倡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法国总统希拉克、俄罗斯总统普京、英国首相布莱尔和美国总统克林顿举行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首脑的首次会晤并发表声明。声明说:
“深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特殊责任,在进入21世纪之际,我们共同庄严承诺,将致力于确保联合国更加强大、更加有效、更有效率。”
“联合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为应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的反应必须更快、更有针对性并更好地协调。无论从其任务,还是从会员国的规模来看,联合国堪称世界上惟一真正具有普遍性的组织,在21世纪将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联合国能否有效力、创造性及权威性,取决于其会员国的意愿,在迈入新世纪之际,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保证,与全体会员国一道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维护安理会的权威、捍卫《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在确保联合国有能力应对它所面临的挑战方面,安理会特别是其常任理事国有长远的利益。因此,我们有责任加强联合国在这方面的行动能力。只有进一步致力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赋予联合国执行诸多使命的手段,我们才能履行确保联合国充分发挥其潜力的义务。”

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期间,在中国倡议下,五个常任理事国的首脑举行会晤。
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在联合国和其他多边外交活动中,中国和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在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国际经济关系不公正不合理,发达国家利用各方面的优势,控制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命脉。这使得贫国愈贫,富国愈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当前,世界上5%的富人收入,是5%最贫困人口的114倍,还有12亿人不得温饱。这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不利于世界的长治久安。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改变这种局面,并为此进行了长期的斗争。1967年10月,一些发展中国家举行部长会议,通过《阿尔及尔宪章》,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

2004年10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北京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安南。
80年代后期,国际形势总体上由紧张趋向缓和,由对抗转向对话。广大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渴望和平与发展。但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干涉他国内政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对国际形势发展趋势作出客观判断的基础上,中国领导人邓小平提出了应该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问题。1988年9月,他在会见斯里兰卡总理普雷马达萨时指出:“现在需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也需要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同年12月,邓小平在分别会见日本、印度等外宾时,更加明确地指出:“世界总的局势在变,各国都在考虑相应的新政策,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目前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时期,国际政治领域由对抗转为对话,由紧张转向缓和,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因此应当提出一个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理论。“”世界上现在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应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解决南北问题,还应该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使它同国际经济新秩序相适应。”
以后,江泽民在会见外宾和出席国际会议时又多次论述这个问题。中国政府认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保障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和内政不受干涉的权利。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和贫富,相互尊重主权和独立,这对于维护世界和平是极其重要的。各国有权根据自身的国情决定发展道路和模式。任何国家都无权把自己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强加给其他国家,更无权对其他国家的内政指手划脚。维和活动,必须坚持征得当事方同意、中立、非自卫不使用武力以及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等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维护和平的目的,不能成为谋求私利的工具。
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保障各国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世界发展的主体是各国人民,世界的管理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参与。应该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协商解决国际问题,共同应对人类面临的挑战。世界政治多极化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联合国的积极作用应大力加强。发展中国家及其国际和地区性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也应得到加强。
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保障各国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利。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对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平与共同发展至关重要。发达国家应该切实减免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人才资源的开发,逐步缩小南北在经济、科技等各方面的差距,而不是只从发展中国家谋取资源、市场和利润。国际社会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改革国际经济、贸易、金融体制,切实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2004年4月,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第60届会议部长级会议在上海举行。
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保障各个民族和各种文明共同发展的权利。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发展道路不同,不同民族和文明之间必然存在差别,也各有自己的优势。这是世界充满活力的根本原因。只有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各个民族、各种文明才能和谐相处,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得益彰。各个民族和各种文明应在彼此尊重、平等对待、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实现共同进步与提高。彼此的不同和差异,应成为促进共同发展的动力。这样,世界文明的百花园才能异彩纷呈。
中国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应成为国际新秩序的政治基础。在各国人民形成共识的前提下,还应根据世界的发展变化确立一些反映时代精神的新原则。具体来说,这一新秩序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2004年3月,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国际会议在北京举行。

1995年9月,在北京出席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的各国与会者举行联欢活动。
第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第二,坚持用和平方式处理国际争端。反对凭借军事优势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要彻底摒弃冷战思维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强权行径。
第三,世界各国主权平等。所有国家不论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平等参与世界事务的权利。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没有凌驾于国际社会之上的特权。要充分尊重和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的首要职责。
第四,尊重各国国情,求同存异。每个国家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与发展道路。世界本来就是丰富多彩的,不可能只有一种模式,各国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不应成为发展正常国家间关系的障碍,更不应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理由。

2000年3月,第八届亚太人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罗宾逊夫人及亚太地区4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第五,互利合作,共同发展。各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该相互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要改革旧的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使之有利于维护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需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创造一个持久和平和普遍繁荣的新世界而共同努力。
参与多边经济社会领域的合作
中国广泛参与多边经济、社会领域的各项活动,促进国际合作。中国积极参与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经济组织历年关于世界经济形势、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与债务、资金、贸易、技术转让等问题的讨论,主张优先解决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紧迫问题。江泽民主席在1993年访问巴西期间,提出建立新型国际经济关系的四项主张:(1)世界各国不分大小、贫富,都应相互尊重,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处理国际经济事务,都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经贸关系;(2)各国有权根据各自的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有权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3)加强南北对话和合作,在商品、贸易、资金、质量、货币、金融等重要经济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发达国家应当尊重和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提供援助时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4)促进南南合作,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磋商和交流,相互学习,互通有无,谋求共同发展。

2003年1月,中国外长唐家璇在纽约准备出席联合国安理会反恐问题外长会议前,与美国国务卿鲍威尔会见。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通过双边和多边渠道向有关国家提供援助,受到国际上的广泛赞誉。中国还广泛参加了联合国各个专门机构的工作。在环境、粮食、预防犯罪、禁毒、难民、妇女等多边领域的工作中,中国参加了有关国际会议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与磋商,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国际问题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一贯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无论其发生在何时何地、针对何人,都应该坚决予以打击。中国主张,打击恐怖主义应证据确凿、目标明确,一切反恐行动均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应有利于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稳定。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应起主导作用。恐怖主义属于极少数极端邪恶势力,不能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或宗教相联系。反恐斗争是和平与暴力的较量,不是民族、宗教或文明的冲突。应承认和尊重文明的多样性,各种社会制度和文明应求同存异,长期共存。打击恐怖主义要标本兼治,应综合采取政治、经济、外交等手段,彻底铲除恐怖主义的根源。解决发展问题、消除贫困在制止恐怖主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社会应以更大的紧迫感重视发展问题。中国倡导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主张通过全球性的合作应对全球性的挑战。
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亚欧合作进程,对亚欧会议给予高度重视。早在亚欧会议成立时,中国就全面阐述了关于建立亚欧新型伙伴关系的观点和主张,强调这种关系应建立在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建立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中国的主张得到了亚欧会议成员的普遍赞赏并为亚欧会议所接受。
中国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为此所作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98年9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罗宾逊夫人应邀访华。访问期间,罗宾逊夫人了解到中国在人权方面所取得的进步,认为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司法改革也取得了重大进展,西藏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双方签署了《合作意向备忘录》,表达了开展合作的意愿。近年来,中国与欧盟和加拿大、英国、挪威、瑞典、美国等西方国家开展了一系列人权对话与交流,同时重视与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领域的合作和交流。中国历来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迄今已加入23个国际人权公约,并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某些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中国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990年以来,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连续多次挫败某些西方国家提出的反华提案。各国国情不同,对人权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是正常的;中国主张在完全平等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与联合国和其他国家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与西方国家进行人权对话,以增进了解,减少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