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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的公告
    [2002]第2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 年07月03日 颁布

    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 2002年7月3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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