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第55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年10月27日 颁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 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五批,不包括第四批中已调整为限制进口的甘蔗糖蜜(17031000)和其他糖蜜(1703900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 年第40号》(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6、 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二、 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货物
1、 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2、 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进口商品编码:02071429)。
3、 下列废机电产品和废料(见下表)


4、旧机电产品(见下表)(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内开展维修复出业务除外)




5、其它:煤炭(进口商品编码:27011100.10、27011100.90、2701121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
燕窝(进口商品编码:04100010)
冻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37500)
干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55920)
湿鱼翅(进口商品编码:03026500)
西洋参(进口商品编码:12112010)
鹿茸及其粉末(进口商品编码:05079020)
化肥(进口商品编码:第31 章)
进口木材烧制木炭(出口商品编码:44020000)
6、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有关枪支的解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附件2:
终止执行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部分文件
一、《关于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号)。
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第一条。
三、《关于明确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复函》(外经贸贸字〔2002〕303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年10月27日 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