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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损害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办法
    商务部 2004年10月09日 颁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则》的要求,特制订产业损害调查公开信息查阅办法如下:

    一、 查阅渠道

    产业损害调查案件涉及的非保密信息由产业损害调查局向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以下简称查阅室)提供;由查阅室向案件利害关系方提供查阅。

    二、 向查阅室移交的公开信息范围

    公开信息是指在产业损害调查活动中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供的非保密证据材料和其它书面意见;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其它渠道获得的非保密文件、记录、通知、纪要等。公开信息包括:

    1. 立案申请书的公开文本。

    2. 利害关系方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信息。

    3.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4. 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意见的公开文本和证据材料的可公开部分。

    5. 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文本。

    6.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获取的可公开的资料或证据材料的可公开部分。

    7. 申请人陈述会、国外生产商、出口商或进口商陈述会、专家论证会的记录或纪要的公开文本。

    8. 产业损害听证会的通知。有关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前后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开文本或可公开部分、听证会记录。

    9. 可供披露的裁决信息及相关评论中可公开的内容。

    10. 其它可以公开的资料。

    三、 向查阅室移交公开信息的时间

    自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调查局应当在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公开文本或保密文本的非保密概要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开信息查阅室。调查机关制作的可以公开的资料,在有关文件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开信息查阅室。

    四、 信息查阅办法

    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以到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最终裁定公布后的合理时间内,利害关系方也可以查阅相关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需查阅有关公开信息时,应当向调查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查阅人、查阅案件及内容、查阅时间,经案件主办处室同意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产业损害调查局综合处办理查阅备案手续。利害关系方在查阅信息时要遵守查阅室的各项规定,可以按规定查阅、摘抄、复制公开信息。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04年10月9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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