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 年07月03日 颁布
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 2002年7月3日 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