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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第132号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03月23日 颁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研发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开发;

  (五)有利于培养、引进和奖励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六)科学、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三)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申报研发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明;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

  (五)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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