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6]第 12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21日颁布
自 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次
1.范围
2.总则
3.术语和定义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7.巨灾风险的评估
8.结论
1.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指引适用于商业楼宇在建筑安装期和营运期危险单位划分的评定,但不包括地震、海啸等巨灾风险。
2.总则
本文所述的商业楼宇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手册)中行业代码为 J、L、I、M、N、O、P、Q、R、 F、G、S、K、H、T项下部分行业的建筑物(见附件 1)。这些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例如金融服务业、租赁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司管理业、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因此,本文用于从事第三产业的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本文仅用于本文定义下的商业楼宇危险单位划分使用,主体建筑为地下建筑的不在本文规定的范围,也不作为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的技术依据。
鉴于财产保险业务实践的多样性,本文旨在归纳总结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中必须考虑的要点和实际使用的基本方法,对于具体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操作,保险公司应以本文为基础,做出符合业务实际情况的判断,或采取更为谨慎的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一次保险事故对一个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的最大范围。
3.2其他重要术语和定义
建筑物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高层建筑:十层或者十层以上建筑,或者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单层建筑。
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开阔距离。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本文定义的防火间距内的建筑物之间不存在可导致间距时间减少的可燃物品,如堆放的可燃物品等。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米的附属建筑物。
4.识别关键风险的方法和标准
在本文中的“关键风险”是指可能给标的造成最严重损失后果的风险因素。此类风险虽然发生概率较低,但仍应被认定为划分危险单位的主导因素。各类因素造成的火灾是商业楼宇的关键风险。在商业楼宇尤其是高层建筑内,受“烟囱效应”影响和外部消防救火的限制,大火会在不同的楼层之间跳跃式快速蔓延并造成重大财产和人身伤亡等损失。围绕火灾的防范,包括建筑的防火等级、防火墙和防火隔断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合理配置、维护保养和可靠性的分析、动力设备的防损措施、楼宇的防火间距、人为因素危险的控制及由不同建筑使用性质造成的特殊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筑抵御自然灾害方面的设计等构成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5.防护措施失效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防护措施是保护保险标的的重要手段,是降低商业楼宇关键风险的主要措施。对于商业楼宇来说,火灾的防御是评估商业楼宇的最重要内容。缺乏防护措施等于商业楼宇处于没有被保护状态,风险显然是非常大的。
商业楼宇的主要防护措施主要包含如下:
(1)符合适用的消防法规所要求的火灾防护措施,并适用于实际的保护目的。例如:有效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有效的电气设备保护系统、有效的火灾探测系统、有效的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有效的室内外消防栓系统等等;
(2)可靠的消防水供应。如:消防泵能否为实际配置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水幕系统和消防栓等系统提供设计所需的流量、剩余压力和可靠的消防水源,即有效的消防水泵和能符合灭火要求足够水量的消防水箱,或者公共消防供水系统等;
(3)有效的火灾隔断设施和被动保护设施,例如: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并具合法认证的防火门系统和关闭装置、防火卷帘、防火窗、防火闸门等系统;可靠的建筑内部水平和垂向防火隔断、防火墙等;
(4)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防烟或者排烟系统;
(5)使用符合消防规范并可靠的开孔封堵材料和方法;
(6)有效的人身安全标志和措施等;
(7)有效的公共救援系统,如公共消防队响应时间和通道的可靠性、配置和演练等。
商业楼宇防护措施的评估是楼宇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评估。另外,被保险人对物业的管理水平、适用的标准、为了防止这些防护措施失效而做的日常防范性措施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并做到切实有效,也是保护措施失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6.人为因素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在商业楼宇安全中的作用很大,在风险评估中需要充分重视。人为错误是导致消防措施失效的主要因素,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会大大降低商业楼宇的风险程度。
评估人为因素对风险的影响主要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
(1)高层管理人员积极的防火态度,这些主要表现在对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奖惩制度和积极的日常管理;
(2)有严密而实际设施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记录;
(3)严格、有效的动火许可和管理制度;
(4)严格、有效的消防设施中断应急措施规程;
(5)严格、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程;
(6)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和训练;
(7)严格、有效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纪录;
(8)严格的物品存储管理制度;
(9)有效的员工消防培训和训练;
(10)严格、有效的火源管理制度;
(11)严格、有效的防范性自查制度;
(12)变更管理;
(13)营业中断延续计划;
(14)承包商现场作业管理等。
人为因素风险评估应该按照上述内容展开,但也不限于上述内容。
7.巨灾风险的评估
保险公司应该充分重视由于洪水、台风、暴雨、地震等巨灾风险造成的区域性风险累积。商业楼宇巨灾风险的评估与一般的财产险方法一致。对于区域风险累积来说,此类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主要应该考虑巨灾风险因素的区域等级划分(见附件2)。
在评估具体商业楼宇抗御巨灾能力时主要需要考虑如下:
(1)商业楼宇的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见附件3);
(2)建筑设计上抗御上述巨灾风险的能力;
(3)所在地区的防洪等级,抗内涝的能力,如公共防洪墙、区域排涝措施和能力以及楼宇本身的防涝设施等;
(4)抗御所在地区特殊自然灾害的能力,如防雷措施等。
8.结论
8.1基本原则
8.1.1商业楼宇的危险单位的划分应该遵循“同一屋面下”原则,也即为同一建筑物中的所有财产包括建筑物本身应该被划分在同一个危险单位内。该原则同样适用该建筑的地下建筑部分。
8.1.2商业楼宇群具有两幢主楼或者两幢以上的,如果存在用于通行、观光、通道线缆等类似用途的通道,不论该通道位于地下、地面和高于地面的空中,被连接的两幢或者两幢以上的建筑应该划在一个危险单位内,不论这些通道的两头是否具有防火门、防火卷帘或者水幕等火灾隔断措施。但是,如果该连接通道的长度超过
30米,且为钢筋水泥或者钢铁等非可燃材料建造、通道的内部不存在导致火灾延烧的可燃物品时,被该通道连接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
8.1.3如果相邻两幢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至少等于其中较高一栋建筑物的高度时,且不小于 20米时,相邻的建筑可划为不同的危险单位;如果相邻的建筑高度超过 24米时,防火间距大于 24米(含 24米)的,相邻的建筑方可划为两个危险单位。在相邻建筑之间存在堆放可燃物导致实际防火间距减少的,应该根据堆放的可燃物与建筑物之间的实际距离在确保上述有效防火间距后才能划分成不同的危险单位。
8.1.4建筑的裙楼应该与主体建筑视为一个危险单位,不可将其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5建筑的辅助设施,包括输变电设施、供气设施,或者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等的储藏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小于 25米的(含 25米),不应将这些设施和建筑与主体建筑拆分成两个危险单位。
8.1.6划分危险单位不应考虑消防保护措施的作用。
8.2商业楼宇保险相关的利润损失保险危险单位划分
考虑到利润损失划分的复杂性,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楼宇之间的营业存在相互关联性、堵塞的通道及不同的行业营业特点等复杂因素。因此商业楼宇财产险项下的利损险原则上不应该划分危险单位。但是,如果一个独立财产险危险单位的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若能确认不会影响至另一个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润损失的(如统括保单项下不同的保险地点上的保险标的),该财产险危险单位项下的利损险可以划分独立的危险单位。划分危险单位时,应该将独立的财产险危险单位的保额与其项下的利损险保额合并成为一个危险单位。
附件1:
行业分类表






附件2:
台风、洪水、暴雨分区表
地震分区表
附件3:
建筑物等级分类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 年12月21日 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