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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制度

  保监发 [2006]第12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9日颁布

  一、保险统计制度修订的具体说明

  (一)各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应按本说明要求和有关规定,向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二)修订后保险统计制度自各公司会计准则转换后执行。

  (三)各公司会计准则转换前应按《保险统计指标》标明的报表科目,向我会报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保险统计信息。

  (四)对投连产品进行分拆核算的保险公司,应按不分拆的口径报送有关保险统计信息,此外还应报送分拆后独立帐户资产、负债相关的保险统计信息。

  (五)对“承运人责任险”等在本次制度修订中增加的单险种统计指标信息,各公司应自2007年3月起进行统计,4月起向我会报送相关信息。

  (六)现金流量类统计信息改为季报信息,各公司应报送至省级分公司。

  (七)各公司在报送的统计分析中,应增加因新会计准则实施带来的对本公司财务结果的影响等内容。

  (八)自2007年1月1日起,各集团(控股)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向我会报送其所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统计信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其保险统计信息质量负责。

  (九)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险统计信息,应单独报送和管理。

  (十)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公司,有关2007年1月的月报统计信息,可推迟至2007年2月26日前报送;有关2007年1月的快报统计信息,仍按原规定时间报送,但可不报“资产合计”统计信息。

  (十一)各集团(控股)公司应加强对统计制度转换的管理,确保统计制度转换工作的及时完成。各子公司应积极支持并服从集团(控股)公司对转换工作的管理。

  (十二)各保监局应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统计制度转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做好实施新统计制度的各项工作。

  (十三)本通知未说明事项按我会现行规定办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9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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