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首    页 E_BOOK 图    书 影    视 图    片 音    乐 展    览 奥    运 旅    游     漫  
  绘    画 收    藏 工 艺 品 年    画 专    题 数字中国 政府白皮书 国情报告 中国概况 服务窗口  
 
  
 
阅读中国
 
  综合类--基本法律
  综合类--行政法规
  综合类--外商投资法律
  综合类--外商投资法规
  综合类--部门规章
  银行类
  外汇管理类
  投资向导类--产业向导
  投资向导类--地区向导
  投资向导类--行业规定
  知识产权类
  高新技术类
  证卷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号发布

  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含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加强管理,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997年9月29日 颁布

 
  
 
了解中国
| 合作伙伴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华天大厦26层 邮编:100038
咨询电话:86-10-58880347 电子邮件:showchina@showchina.org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证041074号
五洲传播中心/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