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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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分布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现已确认的民族共有56个,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占全国总人口的90%以上,其他55个民族因人数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虽然各民族历史都非常久远,但因为经过长期演变,支系纷繁,族称众多,以至在半个世纪前,中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还没有谁能搞清楚。

  从1950年开始,国家先后组织了数万民族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经济生活、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进行了一次大摸底。这项工作一直持续了10余年。在当时经济落后、百废待举的情况下,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大规模的民族调查,不仅在中国史无前例,而且在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中也是十分少见的。

  随着民族调查的深入开展,民族识别逐渐水落石出。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汇总登记的民族名称多达400余个。通过对待识别族体的族称、族源、分布地域、语言文字、经济生活、社会历史等进行综合调查和分析研究,到1954年,全国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到1964年,又确认了15个;1965年,确认了珞巴族;1979年,在确认基诺族为单一少数民族后,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完成。之后,除继续为一小部分族体的认定进行调查研究外,主要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份作恢复、更改和对某些族体进行归并工作。

 

新疆维吾尔族少年

  宁夏一清真寺前的回族老人。回族是中国分布最广的少数民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其最大的聚居区。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按人口多少排序,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是:壮族、满族、回族、苗族、维吾尔族、土家族、彝族、蒙古族、藏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朝鲜族、白族、哈尼族、哈萨克族、黎族、傣族、畲族、傈僳族、仡佬族、东乡族、拉祜族、水族、佤族、纳西族、羌族、土族、仫佬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达斡尔族、景颇族、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在中国,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是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的。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18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人口数量

  2000年11月1日,中国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结果为:全国人口共126583万(香港、澳门和台湾未计算在内),其中汉族最多,共115940万,占总人口的91.59%;其余55个民族共10643万,占总人口的8.41%。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10年间少数民族总人口增加了1523万,增长率为15.37%,比汉族高5.48个百分点。绝大部分少数民族的人口都有较大增长,像高山族、羌族、毛南族、保安族、土家族,增长率更是高达40%以上。极个别民族的人口处于零增长或负增长状态。如人口规模超过190万的朝鲜族,10年间仅增加480余人;乌孜别克族和塔塔尔族则分别减少了2300多人和170多人。

  在1949年以前,很多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趋势是逐渐下降的,有的甚至濒临民族灭绝的边缘。如赫哲族人口在17世纪中后期尚有1.2万余人,至20世纪50年代前则只剩下300多人。造成这种悲剧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落后、天灾战乱、贫穷疾病等。那时,各少数民族生育率低、死亡率高,流行的一句话为:“常见娘怀胎,不见儿走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发展经济和文化方面,国家给少数民族以很多支援,由于生产发展、生活改善,使得人口死亡率特别是婴儿死亡率大大降低,人口寿命延长。同时,在人口控制方面,国家对少数民族的要求也宽松一些,这就大大扭转了其人口下降的趋势,出现了人丁兴旺的景象。

 

  人口政策

  1949年,全国人口为54167万,至1973年,增加到89211万。人口大量增长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日益加重,于是国家开始大力宣传和提倡计划生育。1981年,中国政府第一次明确宣布:“限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素质是我国的人口政策。”其主要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9月,计划生育被列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2002年,中国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从当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该条同时还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半个世纪以来,中国少数民族的人口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青海省互助县的医卫人员向土族农民宣传优生优育及疾病预防知识。

贵州境内,背着孩子赶集的水族妇女。

  第一阶段,倡导“人口兴旺”,鼓励生育的政策(20世纪50-70年代)。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缓慢,有的民族还出现了人口停滞和负增长的趋势。

  第二阶段,探索、酝酿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1971-1981年)。这主要是因为60年代中期开始的人口增长高峰,使一些民族地区出现不同程度的人口压力。

  第三阶段,提出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1982年以后)。1982年,中国政府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具体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由于中国少数民族分布较广,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差异较大,因此,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不同规定。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5个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等省。

 

生活在广西北部湾附近的京族渔民。京族是中国唯一濒海聚居的少数民族。

  内蒙古自治区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只可生育两个子女,不准生育第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000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如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给予技术指导。

  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可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也允许生育2胎。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3)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陕西等省、市。

  这些省、市属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均考虑到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胎;其他省规定夫妻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均可生育2胎。

 

青海省境内的一处藏民聚居区

  经过多年的工作,少数民族对计划生育政策都有了较好的认识,认同感很强,生育愿望基本被规范在生育政策之内。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生育观念如“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在城镇,年轻一代的生育观与父辈们有了很大不同,他们更注重优生优育和生活质量。不少人有了一个孩子之后,就不打算再生育了。

  但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情况则要复杂一些。由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的生育愿望要强烈一些。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出于“养儿防老”的考虑,因为在很多地区,还没有实行社会养老,家庭养老是惟一的选择。也有一些人的生育目的,是为了增加家庭劳动力。不过,绝大多数家庭都认识到人口过多给社会、家庭及个人带来的负担与影响,因此他们都愿意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分布

  中国的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如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内蒙古、四川、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2000年,西部12个省区的总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28%,而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2%。此外,东部地区的辽宁、中部地区的湖南等省,少数民族人口也为数不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共1721万;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最高的是西藏自治区,为94.1%。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很广。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2000年,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的8.41%,各民族的居住状况并不是区划齐整、界线分明的,而是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如在西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的94%以上;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人口仅次于维吾尔族,约占40%;而在内蒙古、广西、宁夏3个自治区,汉族人口都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这种分布特点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

 

贵州境内少数民族众多。图为一侗族村寨。

新疆北部阿勒泰地区秋色。新疆境内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当地总人口的近6 0%。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大多地广人稀,人口密度与沿海地区相比,相差悬殊。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西藏仅约2人,青海、新疆等地也不到10人,而东部地区的江苏、山东等地为五六百人。

  中国的少数民族多生活在边疆地区,这是历史上形成的。全国2.1万多公里的陆地边境沿线,大都是少数民族居住区,全国有30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很多边境口岸是中国与相邻国家贸易往来的重要通道。

 

 

  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大多地处偏远,但自然和人文资源非常丰富。中国的牧区很大,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少数民族地区草原面积约占全国的94%,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四川、西藏等地。国内的很多大江大河都发源于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水力资源蕴藏量约占全国的一半。全国1/2的森林资源也都在少数民族地区,全国4大林区中有3个在少数民族地区。因此,少数民族中有不少人长期过着游牧和渔猎生活。

 

中国的游牧民族主要分布在北部和西北部地区,现多已定居。

 

  少数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同样十分丰富。如新疆的石油、天然气储量分别占国内陆上石油、天然气总量的1/3以上。内蒙古有着“东林西铁、南粮北牧、遍地矿藏”之誉,又有“扬眉吐气”之说,具体讲,分别指羊绒、煤炭、稀土和天然气。21世纪初开工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西气东输”、“西电东送”,资源主要就来自少数民族众多的西部地区。

 

  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生活在山区、高原、牧区和林区,那里不仅自然风光十分美丽,而且较多地保留了传统文化特点。即便在交通、信息已较发达的今天,少数民族生活的环境、方式及其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都是新鲜的,都有很大的吸引力。例如西藏,在很多人眼中,是最富神秘浪漫色彩的净土;云南、西藏、四川交界的少数民族地区,很久以来便一直是人们寻找的“香格里拉”。如今,云南的丽江古城、三江并流自然景观和西藏的布达拉宫,都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同样美丽的地方、同样富有魅力的自然文化遗产,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很多。

  人口流动

  最近几十年,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国人口流动加快,少数民族分布地进一步扩大。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分布,其中拥有着所有56个民族人口成分的地区有11个,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仅有北京一地。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少数民族人口向大城市和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流动的趋势比较明显。1990-2000年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最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仅增长了3.82%,而与之相邻的广东省,由于外来务工和经商的人较多,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246%。同期,浙江、江苏、上海的少数民族人口增幅也在50%以上。当然,由于东部省、市的少数民族人口基数偏小,虽然增幅较大,绝对增长数并不是很多。

  自1990年以来的10年间,新疆、西藏和广西3个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降低了约3%、2%和0.9%。西藏是中国藏族的主要聚集区。近年来,国外一些媒体报道说,中国政府“向西藏大量移民”、“藏族人将在自己的首府拉萨成为少数民族”。事实上,根本没有这回事。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最新数据,西藏自治区总人口为261.63万人,其中藏族人口241.11万,占人口总数的92.2%;汉族人口为15.53万,占5.9%;其他各少数民族人口为4.99万,占1.9%。

  1953年中国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原西藏地方政府申报的西藏人口总数是100万人。1964年、1982年、1990年,中国分别进行了第二、三、四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藏族人口分别占全自治区人口的96.6%、94.4%和95.5%,汉族人口比重分别为2.93%、4.85%和3.7%。

 

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街头,身着盛装去寺庙朝圣的藏族妇女。

  藏族人口在西藏的比例与过去相比有所下降,是因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以2000年11月1日0时为标准时间,其统计“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这就是说,随着人口流动,一些在藏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地经商务工人员被统计在内;而到内地上学、工作及经商务工的藏族居民却未在统计之列。

  在拉萨和其他城镇的汉族人,很多是流动人口。他们每年开春来到西藏,从事一些饮食、服装等方面的经商活动。到了冬天,很多人不能适应西藏高寒缺氧的气候,又纷纷返回内地。至于在西藏工作的其他民族的人员,有很多是从全国选派来的一些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其目的是帮助当地加快发展,方式是“分片负责、定期轮换、对口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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