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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中国之所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国情与历史传统。二是长期以来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很多少数民族并不只有一个聚居区,而是有多个。从各民族的人口构成来看,汉族一直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人口占少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少数民族总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6%。除西藏、新疆等个别地区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汉族都要少。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三是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抗外来侵略、推翻旧的统治、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在此过程中,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政治和社会基础。

 

  1984年,中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项自治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随着情况的变化,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的迫切要求,为了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这次修改作出了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修改内容,一是多集中在有关经济和社会的规定方面,二是加大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三是明确规定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

 

西藏布达拉宫广场的升国旗仪式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中国共设有5个民族自治区,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部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45%。

  中国最早设立的自治区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不过,当时的区域还并不很大,一直到1956年,在陆续将一些地方统一并划入后,才有了现在的规模。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2.3%。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区总人口2376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493万,约占1/5。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最大的蒙古族聚居区,其他人口较多又相对聚居的少数民族有满族、回族、达斡尔族、朝鲜族、鄂温克族和鄂伦春族。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在全国推行。

  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从帮助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自治地方开始的。新疆位于中国西北部,面积166万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是中国面积最大的一个省级行政区。1954年,区内的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和塔吉克族分别建立了自治州或自治县。1955年,省一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区总人口1925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143万。

  中央政府于1958年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位于中国南部,陆地总面积23.6万多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2.46%,居第九位。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区总人口4489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721万。

  20世纪50年代,回族人口仅少于壮族和维吾尔族,根据回族人口分布“大分散,小集中”的特点,国家先后建立了4个回族自治州和一批回族自治县。为了让回族人更充分地享受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1958年,在原有的自治地方基础上,建立了省一级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这一自治区位于西部的黄河上游地区,总面积6.64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面积最小的省区之一。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区总人口562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94万。西藏自治区是中国最晚设立的一个自治区,成立于1965年。

  西藏自治区位于中国西南部,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2.8%,居全国第二位。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全区总人口262万人,其中藏族人口241万,占人口总数的92%。在设立自治区的同时,各地又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自治州、自治县(旗)。成立自治州、自治县(旗),一般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报告,由国务院批准。至1990年,中国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基本结束。

  截至2003年,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l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5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其总数的75%左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

  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类型:(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3)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4)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5)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就设立了民族乡(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

  在中国,人口较多的民族可以自治,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可以自治,而不是只有一个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方才能实行自治。在民族自治地方中,都有相当数量的汉族人口,许多地方的汉族人口甚至比少数民族人口还多,因而民族自治地方也包括一部分汉族居住区。

  根据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有些民族在一个地区建立了自治区,又在别的地区建立或与其他民族联合建立一个或几个自治州、自治县,如蒙古族、回族、藏族、壮族。有的民族只建立了一个自治区,而没有其他自治地方,如维吾尔族。有些民族建有单独的自治州,又在别的地区建有自治州、自治县,或与其他民族联合建有自治州、自治县,如苗族、土家族。有的民族只有一个自治州,如柯尔克孜族。有的民族在几个省建立了多个自治县,如满族单独建立或与其他民族联合建立了12个自治县。有些民族只有一个自治县,如鄂伦春、鄂温克等族。

  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其产生、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同。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职权主要有立法权、重大问题决定权、人事选任权和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常务委员会。自治地方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长官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有权对本级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并对这些决定及其领导的全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不同,民族自治机关的行政首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例如,自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后,历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据统计,西藏自治区现有5万多名民族干部,其中藏族干部超过了干部总数的70%。

  关于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法律有具体规定:

 

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的北京回族居民

  (1)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

  (3)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优先配备。

  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既然称为“自治”,应该有着与其他地方不一样的东西。以西藏自治区为例,可以略知一二。

 

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少数民族代表

  作为民族自治区,西藏既享有普通行政区的立法权,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又享有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同时,在遵守国家宪法的前提下,西藏自治区还有权结合当地的实际,变通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从自治区成立至今,西藏先后制定了150多个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和决议,在制定这些地方法规时,都充分考虑了西藏的特殊性。

  例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区把职工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周35小时,比全国性法定职工周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

  1981年,西藏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考虑到藏族在历史上就形成了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婚俗,该条例坚持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明文规定废除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旧婚俗。同时,又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个别继续按照传统的习惯,自愿采取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的人,主要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解除婚约,实行一夫一妻,但不定为重婚罪。在婚姻年龄上,根据藏民族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西藏自治区规定,男20岁、女18岁就可以结婚,比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分别降低了两岁。

  此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诸方面,西藏都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现仅以语言文字的使用为例来说明。西藏自治区规定,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藏语言文字是西藏全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法令,各级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使用藏文。西藏的报刊、广播、电视均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机关、街道、路标和公共设施也都有藏、汉两种文字标记。

  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自治权。主要包括:

  (1)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行政方面的权利。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民族、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经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可以享受国家的优待;等等。

  (4)管理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地方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补助;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国家拨给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民族补助专款;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税收,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等等。

  (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及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北京天安门广场,观看升国旗仪式的中央民族大学的少数民族学生。

 

  (8)自主发展科技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技发展规划,普及科技知识;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民族古迹和珍贵文物,发展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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