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中国
  首    页 E_BOOK 图    书 影    视 图    片 音    乐 展    览 奥    运 旅    游     漫  
  绘    画 收    藏 工 艺 品 年    画 专    题 数字中国 政府白皮书 国情报告 中国概况 服务窗口  
 
  
 
了解中国
 
   前 言
   人口与分布
   民族区域自治
   经济与社会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
   现代教育
   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
   56个民族概况
 
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

  在生产、饮食、居住、服饰、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禁忌等方面,中国各民族有着多种多样的风俗习惯,并且具有十分浓郁的民族色彩。历史上,这些风俗习惯在缓慢地发生变化,当从传统的农耕、游牧和渔猎生活进入现代社会以来,这种变化就更明显了。

  例如,生活在草原上的蒙古族人,长期过着游牧生活。日常生活中,一般穿蒙古袍,着靴,以马为坐骑,吃牛、羊肉和奶制品,住在易架易拆的蒙古包中。现在,越来越多的蒙古族人走进了城镇,从事着新的职业,改穿现代服装。即使是仍以牧业为生的人们,也大多不再逐水草而居,而是住进了保暖性能较好的房屋,使用上了煤、气等燃料和家用电器。蒙古族素有“马背民族”之称,如今骏马已逐渐淡出他们的生活,摩托、汽车成为新的交通工具。对于那些对马有着特殊感情的人们来说,这是他们不愿但又不得不面对的。因为草原上农牧业、运输业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马的市场需求在缩小,养马的人自然也不像以前那样多了。

  尽管如此,蒙古族的风俗依然特色鲜明。在节日里,他们依然会身着民族服饰,载歌载舞;来了客人,总是放歌敬酒,热情豪爽的民族性格依然如旧。在中国北部辽阔的草原上,只要有蒙古族人聚居的地方,就有那达慕。这是集祭祀、竞技、娱乐和祝福于一体的民族盛会,一般在水草丰美的夏秋季节举行。以往,那达慕多由部落、政府等组织,现在,富裕起来的蒙古族牧人自己也出资办了起来。例如孩子上大学、牧业获得丰收、为高寿老人庆祝诞辰,都有可能举办一场小型那达慕。

  国家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为此,还制定了有关的政策。

 

傣族泼水节

  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中国各民族都有不同的饮食习惯,为保证少数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尤其是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国家给予了专门的照顾。

 

  在食用清真食品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一般都设立有清真食堂或提供清真伙食;人数较少的,或者几个单位联合举办,或者备有专门灶具。在城市中,广设清真饮食网点。除了专门的清真饭店、饮食摊点之外,旅馆、医院内或列车、飞机上,用餐者只要申明,都可获得清真食品的供应。国家规定,清真食品必须标明“清真”字样,以便同其它食品分库保管、分车装运、分别出售。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大、中城市,通常还设有专门经营牛羊肉的批发部门或零售商店。国家对清真饮食的生产、营销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上海街头的穆斯林饮食店

  20世纪90年代前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比较短缺,需要凭票供应,国家对一些少数民族习惯食用的牛羊肉、大米、糌粑等,在供应上给予适当的照顾。如今商品丰富,取消了商品凭票供应和物资调拨制度,虽然这些政策不起作用了,但其指导意义仍然存在。

  尊重少数民族服饰习惯

  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服饰。现在,在日常生活中,各少数民族绝大部分已改穿现代服装。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服饰已经面临消亡,而是说,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方、不同年龄的人中,流行的情况各不一样,特别是在民族节庆、婚礼、葬礼、旅游等活动中,普遍都还要穿着本民族服饰。

  许多少数民族的穿着装饰都有自己的习惯和特殊要求,例如,藏、蒙古、哈萨克等一些牧区的少数民族习惯着袍服,穿长统皮靴;苗、彝、藏等许多民族的女性流行戴金、银饰品;保安、藏、蒙古等族喜欢佩带腰刀,等等。对此,政府作出专门的规定和安排加以照顾。在全国很多地区,设有民族用品商店,或在一些商店内设立民族用品专柜。长期以来,中国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但根据一些少数民族喜爱佩戴金银首饰的特点,国家划出专项金银供应指标用于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首饰生产,还允许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个体银匠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国家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一般地区不得生产、销售,但一些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可以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为保障生产和供应,国家还制定了民族特需用品目录,实行定点生产和销售,对生产、销售企业实行贷款优惠、价格补贴等特殊政策。

  尊重少数民族年节习惯

  中国各民族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同,形成了众多的民族节日,如藏族的“藏历年”、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开斋节”和“古尔邦节”等等。历史上,各民族的节庆活动是相当多的,如纳西族,几乎每个月都有节。现在,一些主要的节庆还保留着,很多与原始宗教联系紧密的节日,则已消失或衰落了。有的节日,已增添了新的内容。近年来,由于政府的重视或组织,不少民族的传统节日活动,规模变得更大了。

 

贵州山区参加姊妹节的苗族姑娘

海南苗族婚俗——迎亲。

  国家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例如,古尔邦节是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盛大传统节日。由于古尔邦节正是除旧岁迎新年之际,所以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塔吉克族等少数民族,又把古尔邦节当作过年,让庄重的宗教节日带上了年节喜气的氛围。节日这一天,教民要沐浴更衣,到清真寺会礼诵经,上坟缅怀先人等。节日期间,穆斯林们放假三天,会亲访友,举行各种庆祝活动。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惯

  中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实行土葬,藏族实行天葬,有的民族实行水葬、火葬,等等。对于丧葬,除对汉族推行火葬外,其他民族的丧葬习俗,都得到国家的尊重。如在一些地方建立回民公墓,设立专门的民族殡葬服务处。在实行天葬的藏族地区,按照藏族公民的要求,施行天葬的天葬场受到妥善保护。

  禁止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在大众传播媒介中,有时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对此,国家予以高度的重视,多次发文,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多到少数民族地区调查研究,不能不负责任地猎奇、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等。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由于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可能会无意地说出一些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话,做出一些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事情。对这类问题,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进行解决。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立案标准规定: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以及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朝鲜族一年一度的老人节

  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有很多优秀传统,一直保持至今,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例如,很多民族有敬老爱幼的传统,有热情待客的习惯,有尊重自然的传统,等等。同时,也有一些内容与社会不相适应甚至有害。

  针对各少数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国家实行不同的政策,有的予以充分尊重,有的任其自然发展,有的提倡改革或革除。例如,彝族的火把节和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分别有唱歌、跳舞、赛马、斗牛、摔跤、射箭、拔河、打秋千等活动,这些活动不仅得到继承,而且政府帮助他们在传统民族歌舞的基础上加以提高、创新。赛马、摔跤、射箭等被纳入体育运动比赛项目之中,并受到政府的资助。

  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如傣、壮、布依等族居住的“干栏”楼房,过去楼上住人,楼下喂养牛、猪等牲口,既不美观,也不利于人的健康。在国家的帮助下,各地普遍加以改造,仍然保持原有的“干栏”建筑形式,但把人畜分开,另建畜圈,既保持了原有的适用,又比过去干净、卫生。

  又如,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地区,过去存在着“走婚”制,这是一种原始母系氏族公社婚姻形式的残余。建国后,政府提倡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并不强迫他们很快改变自己的婚姻习俗,而是进行宣传、引导,让他们自己逐步加以改革。现在,他们中一部分人已在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夫一妻制,一些人则仍然实行走婚制。有些民族,如彝、景颇等族的部分地区,原来有一种抢婚的习俗,建国以后,因这种习俗不利于民族内部的团结,当地人自己就加以改革了。此外,对类似早婚早育、买卖婚姻、一夫多妻、男不插秧女不犁田、杀牛祭鬼等旧的风俗习惯,几乎每个民族都有所改革,但都是在每个民族人民自愿的情况下,逐步进行的。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此外,还有萨满教、东正教、东巴教等,信仰宗教者有1亿多人。中国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有的几乎全民信教。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人,信仰的宗教各不相同。如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乌孜别克、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藏、蒙古、珞巴、门巴、土、裕固等民族信仰藏传佛教(也称“喇嘛教”);傣、布朗、德昂等民族信仰小乘佛教;苗、瑶、彝等民族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其中,以信仰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民族和人口为最多。

 

藏传佛教传统节日——晒佛节。

 

  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强制;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是完全平等的,享有法律规定的同等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同等义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活动,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在中国,没有占特殊地位的宗教,政府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在各宗教之间倡导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国家政权不利用宗教为自身服务,宗教也不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各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

 

在清真寺举行的穆斯林礼拜

 

  对于中国的宗教信仰状况,国外媒体有很多不实报道。事实上,中国政府特别注意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例如,在西藏,多数藏族群众信奉藏传佛教。西藏现有1700多处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以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专项拨款2亿多元人民币,用于维修寺庙;还专门拨款,支持佛教界整理出版了藏文《大藏经》等典籍,并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开办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

 

云南茨中天主教堂里的少数民族教徒

  在新疆,现有清真寺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新疆设立有伊斯兰教经学院,专门培养伊斯兰教高级教职人员。各地、州、市伊斯兰教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开设了伊斯兰教经文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保证宗教人士获得经文等宗教读物,政府部门组织翻译、出版和发行了维吾尔、哈萨克、汉等多种文字和版本的《古兰经》等一批伊斯兰教经典和宗教书刊,以及佛教、基督教等其他宗教的经典。为方便信教群众,各地还设立有专营宗教书刊的销售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万多人,政府有关机构为穆斯林的朝觐专门提供各种服务。

  与西藏、新疆一样,其他各少数民族、各地区的人们的宗教信仰,同样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

 
  
 
了解中国
| 合作伙伴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华天大厦26层 邮编:100038
咨询电话:86-10-58880347 电子邮件:showchina@showchina.org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证041074号
五洲传播中心/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