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
在此之前的1978年,中国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并于1993作了修订。
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同时废止先前颁布的上述三条例。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规定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科技奖项,并规定了评审及颁奖程序。
199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具体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发布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发布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2003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以做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1995—2003年,来自英、德、日、美、俄、法、新加坡等国的33位专家获得了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他们大多数是热心中国科技合作的外国人士,包括李政道、杨振宁、丁肇中、贝聿明等著名华裔外籍科学家。
除了中央政府设立的奖项以外,地方政府与民间机构也设立了单独的科学技术奖项,以奖励科学技术人员。1992年,广东省珠海市政府以100万元人民币重奖科技人员,成为当年中国科技界“十大新闻”之一。
此外,部分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还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科学技术奖。这些科技奖项的突出特点是,受奖者是直接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个人,而不是单位或是机构,因而有助于激发科学家本人从事科学技术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极大地增进了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和供应。目前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奖项有“何梁何利科学技术奖”、“杜邦科技创新奖”、“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通用汽车中国科技成就奖”和“拜耳青年科学家奖”等。

国务委员陈至立(左一)为2003年度何梁何利基金奖获得者颁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