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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国家实行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的政策。《共同纲领》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八十六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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