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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报告(6)


中国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附表附图)

  由于中国各个地区经济状况、资源禀赋的差异以及区域性FDI政策的直接影响,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分布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特征。截至2005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为552942家、12856.73亿美元和6224.25亿美元。这些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绝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地区,中部和西部地区所占份额较少。其中,东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82.82%、86.92%和86.5%;中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10.84%、7.8%和9.04%;西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6.34%、5.28%和4.46%。

  数据来源:商务部外资统计。

  注: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省;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市、自治区。本章除单独标注外,均按此划分


  2005年,全国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为44001个、1890.6454亿美元、603.2469亿美元。其中,东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87.36%、87.74%和88.78%;中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8.53%、8.45%和8.00%;西部地区所占比重分别为4.11%、3.81%和3.22%。

  2001年以来,中国东、中、西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新设立项目(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均实现了稳步增长。2005年,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东部地区在新设立项目(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继续呈现增长态势外,中部地区在项目数、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以及西部地区在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由于各地区增长速度各异,外资在东部地区聚集的状况没有改变,甚至有日益加剧的趋势。2001年以来,东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的比重相对稳定,维持在86%左右;中部地区所占比重缓慢递增,从2001年的8.54%上升到2004年的11.02%,但2005年没有保持这种增长势头,下降到8.00%;西部地区所占比重则呈递减趋势,从2001年的5.40%下降到2005年的3.22%,下降了2.18个百分点。

 

  1982-2005年,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38.49%;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10.07%;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50.43%;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0.99%。累计统计数据表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主要以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方式进行,其中外商独资方式占绝大比例,中外合作方式和外商股份制方式的比重相对较低。


  数据来源:商务部外资统计。


  2005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24.23%;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3.04%;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71.22%;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为1.52%。数据表明,外商在中国投资主要以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方式进行,其中外商独资占绝大比例,而中外合作企业方式的投资比重较低。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这说明中国市场环境发育逐渐趋于成熟。同时,外商股份制企业投资的较低比重表明,中国证券市场相对不发达,对外资企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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