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对“十一五”期间的环保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温家宝总理在大会讲话中强调,做好新时期的环保工作,必须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三个转变”既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思想的转变,也是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一、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环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十五”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2006年是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环保工作的重点是围绕落实这些指标开展工作。但是,当前环保状况仍十分严峻。2006年上半年,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反升。单位GDP能耗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0.8%;据17个省(区、市)统计,化学耗氧量、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同比分别增长4.2%、5.8%。预计2006年全年这三项指标仍然处于上升态势。
(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坚决控制增量污染
2006年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抑制重点行业产能过剩,特别是控制钢铁、汽车制造、电力、煤炭等行业潜在的产能过剩问题。国家决定加快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进度,“十一五”期间将关停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小机组1500万千瓦,关停老、小燃油机组700万千瓦。“十一五”期间,钢的生产能力将控制在4亿吨,淘汰1亿吨落后炼铁和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一些铝冶炼企业因氧化铝的供应受到限制而停产或减产,全国的铝产量进一步削减。在宏观调控中,环境保护作为继土地、信贷之后的又一道“闸门”,对盲目开发、无序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严把审批关,发挥了有效的控制作用。2006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宏观调控的环境保护措施,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2006年前三个季度,国家环保总局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30个项目作出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已经连续开展三年的环保专项行动,2006年以遏制环境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由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并在四个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1集中整治了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污染和隐患
各地对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查处,取缔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责令停产关闭了一批污染饮用水源的超标排污企业。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还安排80亿元人民币,解决农村2000万人的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并采取农村供水、环境卫生和健康教育等综合措施,推动建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
2开展了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集中整治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级环保部门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全面清理。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集中检查。依法查处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法上马的建设项目,停产整治了一批建设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对“十五”期间审批的2453个建设项目开始核查,严肃处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对2006年10月第一批查出的8个违反“三同时”规定的项目,已分别作出停止试生产和限期整改等处罚。
3开展了全国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风险排查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最大教训,是忽视企业环境风险的整治。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环保部门对近年来国家审批的7555个总投资达10152亿元的化工石化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责令存在环境隐患的3745家企业限期整改,49家企业实施搬迁。在企业整改中,为排除各种隐患新增环境风险防范投资1405亿元,落实了部分企业的环境安全措施。
(三)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2006年2月,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公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追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法规。为了有效实施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环境犯罪责任追究有了法律依据。
暂行规定公布后,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环境问题的矛盾开始集中到政府和环保部门。一些地方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环境事件不断被揭露出来,一批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仅河北、山东两省就有89人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这在暂行规定公布之前是从未有过的。
(四)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取得新进展
2006年是国际荒漠化年,6月17日是第12个世界防治荒漠化和干旱日。联合国确定防治荒漠化年和防治荒漠化日,旨在强化公众意识,促进全社会积极参与防治荒漠化,加快治理步伐。在防治荒漠化年活动的带动下,我国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1防沙治沙工作步伐加快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防沙治沙任务相当艰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等一批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使我国沙化土地面积于2005年首次出现净减少,由20世纪末年均扩展3436平方公里减少为目前的年均缩减1283平方公里。一年来,各地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努力实现防沙治沙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反哺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综合运用法制、经济、行政、政策和科技手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大力推进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严厉打击乱采滥垦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土地沙化,巩固防沙治沙的成果;把治沙与治穷紧密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发展沙产业,调整沙区生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沙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双赢。
2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建成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2349个,总面积达14995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国土面积的15%。我国85%的陆地自然生态系统类型、绝大多数自然遗迹、约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65%的高等植物群落,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自然保护区建设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建立轻管护以及“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等突出问题,2006年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强调“稳中求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建设既要把该保护的保护起来,又不能盲目扩大范围。在发展战略上,要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面积型向功能型转变,由速度型向效益型转变。重点是对那些极具特有性、典型性的濒危物种、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和地质遗迹、海洋海岸、内陆水域湿地加以保护。同时,我国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空间布局是西密东疏,大部分保护区集中在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少人和无人区。今后将把东部地区作为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重点。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了全国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考核评估标准,改革完善评审制度,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动态管理,凡是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
3首次确定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三大区域
水利部正式公布了42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这是我国首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区域。公布的“三区”涉及25个省(区、市),总面积222.98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3.2%。其中,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共16个,总面积97.63万平方公里。这些地区是我国重要的次生林区、草原区、水源区和自然绿洲区。目前这些区域生态环境尚好,但存在水土流失发生和加剧的趋势。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共7个,总面积30.60万平方公里。主要是矿山集中开发区、石油天然气集中开采区、特大型水利工程库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区以及在建的国家特大型工程区。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共19个,总面积108.88万平方公里。主要为大江、大河、大湖的中上游地区,这些地区水土流失十分严重。
4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启动
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威胁。为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查明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原因,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国家有关部门计划利用三年多时间完成全国污染现状调查工作。2006年调查工作启动后,主要进行了室外布点采样的工作方案和技术要求的准备;初步完成了长三角、珠三角、辽中南城市群三个典型地区的土壤状况调查;在典型地区启动了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建立了基于风险评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五)节能政策进一步落实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把节能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1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国务院要求各地各部门抓紧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产品和节能建筑以及低油耗、低排量车辆的财税政策;调整高耗能和资源性产品进出口政策;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改革进程,建立能够反映资源能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等完全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
2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价格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招标形式确定;生物质发电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同时,实行费用分摊机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全国电力用户统一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各省级电网企业按其销售电量占全国的比例,分摊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
3开展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选择山西省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试点省(区)将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的原则,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察、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相应调整煤炭资源税收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反映价值,各级政府依法监管并获得相应收益。
4进一步调整煤炭行业结构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作出了全面部署。未来5年,煤炭行业要实现煤炭高质量稳定供应,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和资源回采率,使全国煤矿资源回采率达到40%以上,煤矸石和煤泥利用率达到75%以上,煤矿瓦斯抽放率达到30%以上,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0%以上,采煤区沉降、沉陷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闫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