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明确全国制度基本统一、对不同地区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国家确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农民意愿、总体运行效果较好的初级医疗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验证,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保持基本稳定。但在具体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方面,还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民群众的意愿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步调整和完善。从基本模式上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金筹集方面采取政府财政补贴与参保农民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是适宜的,这是基本制度,全国应当保持基本统一。由于我国地区差别很大,不同层级政府的出资办法和比例可以有所不同;参保农民的缴费方式和具体数额也应当从各地实际出发,允许地方差异存在。在指导方针上,要进一步明确全国制度基本统一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允许各地因地制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原则。
我们可以对本次调查涉及的浙江省余姚市、山东省五莲县、河南省汤阴县、重庆市渝北区和甘肃省皋兰县的一些相关数据来进行分析。按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来排序,这5个调查县(市、区)依次是浙江省余姚市,6943元;山东省五莲县,4000元;重庆市渝北区,3479元;河南省汤阴县,2985元;甘肃省皋兰县,2113元。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调查样本县(市、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抽取,但从农民人均总收入看,并没有符合国家统计局口径——贫困线683元、低收入线944元——的真正的贫困县(市、区)。很可能这部分贫困地区和低收入地区迄今还没有包括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视野之内。从“能够接受的交费水平”看,在农户调查的有效样本中,汤阴县、渝北区和皋兰县都是0~10元的居多,汤阴县高达824%,渝北区和皋兰县分别为667%和656%,而五莲县是10~20元的居多,占667%,余姚市则是40元以上的居多,达577%。从调查数据看,“对新型合作医疗现有交费水平的看法”,认为“负担过重”的渝北区、汤阴县较多,分别为94%和78%;皋兰县居中,为43%;余姚市和五莲县较少,分别为26%和16%。以上数据分析说明,中等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筹资水平的限制,农民的期望与现行制度设计比较吻合;而发达地区则不然。从五莲县选择交费10~20元占667%、余姚市选择交费40元以上达577%的统计数据看,发达地区农民的期望是高于现行制度设计的。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的实力和个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已经具备向更高层次医疗保障模式过渡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我们建议允许和鼓励在有条件的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向全民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方向“转轨”,给他们另一种选择的机会。其实,有些地方上已经有这样的考虑。浙江省义乌市的城乡统一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上海市的“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大病医疗保险部分已经在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方面先行一步。从渝北区、汤阴县两地认为“负担过重”的接近10%左右的比例看,调查范围之外的“真正的”贫困地区可能更加难以负担。现行模式对经济条件太差的欠发达地区可能也有相当难度。因为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一个四口之家就是40元,如果还要考虑老人,还会超过这个数。这样的筹资水平可能对当地至少50%的农民来说,是有困难的。对这些地区,加大中央政府支持力度,支持地方建立这一制度十分必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贫困农户和低收入农户参保,使其真正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救助支持力度,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真正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扶贫办最近公布的数字,以年人均收入683元为贫困线来计算,我国还有农村贫困人口2365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25%。国家统计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finance sinacomcn),2006年2月28日。贫困人口众多是我国农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客观现实,如果他们像正常农户那样参合(或者通过救助基金代缴),在实际执行中也容易导致他们因为实际支付能力弱而难以得到平等的医疗服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之一是要解决农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但是现在的政策设计离达到这个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从几年来的实践看,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就医问题,仅仅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合”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因为这样做,虽然使贫困人口名义上“参合”,但因为他们还是拿不出钱去看病,同时也没法支付医疗费用中高达50%或以上的“自付部分”,所以他们的实际状况改善不大。皋兰县对特困户和五保户,组织民政部门多方筹集资金,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目前,全县共拨付医疗救助资金22万元,解决了2201人的合作医疗参合问题。但是,由于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等部分困难群众极度贫困,无力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自筹部分,即使通过多种途径资助其参加了合作医疗,但对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门槛费和按比例补助后个人承担部分)仍无法负担,也就是说无钱看病,仍享受不到合作医疗的补助。
为了确保贫困农户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真正受益,建议政府进一步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投入。一方面利用救助资金为他们代缴“参合”费用,另一方面为他们负担一部分需要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即政府为贫困农民直接购买了一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适当降低这些贫困农户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使其在花钱不多的情况下真正得到最基本的卫生服务。由于政府缴纳比重已经大幅度提高,现在已有条件和能力让农村贫困人口免交或者少交个人负担的费用。这样,我们就可以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两个制度“联合行动”,先用医疗救助资金帮农村贫困人口垫付医疗费,然后在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一部分,看完病后再帮他们全部或部分支付费用的自付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贫困人口真正能够看上病。
(三)建立与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增长相衔接的相对稳定的筹资机制筹资机制问题是社会保障制度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核心问题。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是政府确定农民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的补偿数额,这在制度建设早期是非常必要的。但随着制度的发展,应当逐步建立正常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稳定筹资机制。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一般是雇主与雇员共同承担相同的筹资比例,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其好处是风险共担,能够根据经济状况及时调整比例满足基金需要。我国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雇主承担费用高一些(制度规定为工资总额的6%,雇员为本人工资的2%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针对的是农村居民,政府补贴部分实际上承担了顾主缴费的责任。目前政府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80%的基金费用比例,反映了政府为农民做实事、为农民办好事的精神和努力。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筹资问题还缺乏严格的测算,还没有建立稳定增长的调整机制和增长机制。各级政府的预算资金增长及保证责任要进一步落实,逐步建立资金标准调整的长效筹资机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地方政府的补助标准也不必要明确规定高限。由于经济增长和医疗保健费用的不断上涨,固定资费的筹资机制没有与收入有机挂钩,将来筹资还需要调整基本制度,应当逐步建立按收入比重缴纳费用的稳定机制。这是一个复杂问题,涉及农民实际收入的核查,有一定难度;同时,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往往引起农民之间的攀比,进一步增加筹资难度。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使用相对规定的缴费数额,但可以适当调整农户与政府的缴纳费用比例。笔者建议农民缴费占总费用的比重不要超过50%,但也要尽可能在总费用的1/3以上。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由地方确定农民和政府之间的具体筹资费用比例。同时,建议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按农户实际收入即按农户能力缴纳费用的新机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如此,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应调整筹资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基层服务能力,完善农村社区健康服务体系现行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体制中,县医院的中心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医疗费用相对较高。经历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萎缩后,在国家加大经费投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支持下,乡镇卫生院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增强。村卫生室是初级卫生保健体系的末梢和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数据显示,在有效样本中,农民无论生大病或生小病,到乡镇医院看病的都只有20%左右;而生小病时,728%的农户选择村卫生室;生大病时,599%的农户选择县医院。做出以上选择的原因,首选(778%)是因为“距离近”,次之(499%)是因为“费用低”。为了进一步强化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应当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村级卫生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强化其初级预防保健能力;对乡镇卫生院的定位进行适当调整,使其在保留一定卫生服务能力的同时,把重点尽量放到社区健康服务管理方面,逐步成为农村社区卫生健康的管理中心。
当然,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革必须因地制宜,防止“一刀切”。贫困地区的乡镇卫生院还可以继续适当发展,但对大部分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即大约60%~70%的农村地区),我们认为可以逐步调整。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一个县域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应该打破现在按行政区划设卫生院的体制,而是按有效服务半径来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大致上相当于现在的几个行政村“连片”设一个基层社区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改造为乡镇中心,保留其检查、化验等功能,也可以考虑保留产房。主要的医护人员应该下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去,使基层中心专业化。现在的乡村医生主体主要是非专业的医务人员,已经大大地落后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由政府支付或部分支付工资的专业医生到基层社区去提供直接的服务能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乡医的人工成本实际上是在看病的过程中要让农民分摊的)。现在的乡医可以有两条出路,一是用连锁经营的药店来消化这部分人员;二是经过一定的培训,在健康服务中心担任护理人员或文员(负责记录健康档案等事宜)。这样以社区为依托的服务体制会大大降低健康服务的成本。在基层,把“公共卫生”与“治疗”截然分开,是非理性的,因为这两者在基层实际上是难以分开的,一旦分开,反而会造成体制上的障碍。
同时,在当代社会中,健康问题已并非是一个可以靠“治疗”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在20世纪中期之前,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是传染病,在发明了疫苗和抗生素以后,大多数传染病逐渐得到了控制。因而现在威胁人类健康的主要杀手已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大多是与生活方式相关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传染病与慢性疾病的一个主要的区别是,前者是可以“治愈”的,后者却只能“控制”,因此影响疾病和治疗过程的社会性因素大大增加。FD沃林斯基著《健康社会学》,孙牧虹、冯韵文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威廉·科克汉姆著《医学社会学》,杨辉、张拓红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所以,将医疗卫生领域的技术性和社会性整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达到健康保障的目标。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任务应该是建立健康档案、宣传保健知识、定期检查身体、治疗常见疾病、提供出诊服务、转诊疑难病症、预防传染性疾病、负责疫苗接种等,最主要的是要在基层建立一个主动为所有的居民服务的真正的社区中心,而不是要在基层再建一个坐等病人上门的医院。
过去的合作医疗体制就是一个将服务设立在基层社区的体制,并且由“赤脚医生”提供了很多方便的、贴心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赤脚医生就没有合作医疗。我们现在仍然应该提倡“赤脚医生”的服务精神,更重要的是建立新型的以健康为主导的卫生服务制度。当健康服务体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真正能够水乳交融地结合到一起,才能使整个农村的医疗卫生事业有光明的前景。
在卫生服务管理体制方面,建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深化“管办合一”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政事分开”的新型管理体制,保证经办机构公开、公正地进行竞争,创造卫生服务的公平环境。同时,政府部门站在“局外人”的立场上,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
(五)采取切实措施控制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尤其是药品价格、检查价格和治疗费用价格的快速攀升是减轻农民疾病负担的根本措施。为了不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农民带来的好处被急剧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掉,切实降低不合理的医药费用势在必行。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医疗费用增长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但是,医疗费用增长必须保持在相对合理的幅度和范围之内。然而,目前我国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确实存在着不少不合理的因素,加重了患者负担,败坏了医疗服务系统的声誉,降低了政府的信誉。近年来,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收效不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服务的利用量,但在缓解和减轻农民患病负担方面效果不明显。这说明解决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问题需要下大力气,关键因素是需要医疗卫生体制、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的共同推进。政府应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形成推进三项改革的合力,迫使医疗服务系统放弃“逐利”的动机和机制。当然,这个任务十分艰巨。
目前合作医疗采取了适当控制需方的措施尽管有必要,但主要的工作应当通过合作医疗这个杠杆,寻找控制供方的得力措施和手段。国际经验表明,控制供方价格上涨的最有效体制是国家直接购买或者生产卫生服务,即免费的全民卫生保障体制;次之的是社会医疗保险体制,在患者与卫生服务提供者之间架起能够约束双方行为的制度机制;商业保险加大了参保患者的集体谈判能力,但在控制费用方面效果不佳;最不利于患者的是自费医疗方式,一方面患者往往因自身或家庭经济困难难以得到充分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无法形成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组织约束,处于完全的被动地位或者放弃卫生服务的无奈境地。
根据调查,合作医疗制度对管制内的机构有了一定的费用约束,但目前作用还比较有限。虽然不能将目前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归结于合作医疗制度及过度服务,如何更好地发挥合作医疗制度在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方面的作用值得深入探讨。笔者建议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探索农村社区组织参与制约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领域的“专业权力”的新机制,降低医疗服务费用。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是在农村建立了一个低标准的付费(报销)机制,并没有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形成有效制约。所以,在高昂的医药费用冲击下,这个付费机制仍然不能解决农民的“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的根本问题是医生和医院的专业权力难以受到有效制约,医疗费用难以降下来。现在关于医疗改革问题的讨论中,常常谈到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实,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授予医院和医生一些特别的权力,譬如行医权、处方权,药品的“国药准字”等,这就把“信息不对称”变成了“权力不对称”。所以,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权力”问题必须得到重视。
在调查中,按调查对象的意愿,希望政府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整个医疗体系的监管是非常突出的。譬如,问“合作医疗应该由谁来管理”,441%的人认为应该由“县政府”,加上选择“县、乡、农民一起管理”的175%,将近2/3。问“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440%的人认为应该有“政府指定的人”,366%的人认为应该有“卫生局的人”。所以,政府及相关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确实用于农民的医疗补偿,而不会被挪用或侵占。要通过设计更好的补偿方案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并有效地约束医疗机构为少数患者提供过度服务和少数患者过度利用服务的行为。
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毕竟应该是农民自己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重视其“社区性”和“合作性”。从农民的意愿看,也有367%的人认为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中应该有“农民自己的代表”。所以,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可以以已有的农村基层组织为依托,也可以建立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指导之下的农民健康维权组织,以对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形成监督机制。
一是形成农村社区组织对健康服务中心医护人员的监督,单个的农民在医生和医院的“专业权力”面前永远是弱者,是无法进行对话的。只有组织起来,才能取得起码的话语权,才能有能力与“专业权力”抗衡。调查发现,也有146%的农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由“农民自己管理”,有175%的农户认为应该“(县、乡政府和农民)三方共同管理并以农民为主”,如将两者相加,则可达到313%。虽然这一问是“多选”,但是从题意上看,调查对象一般不会同时选择这两个答案。因此,需要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运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管理体系中逐步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村居民代表参与决策和管理,使最广大的受益者发挥主体作用。在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监督审计委员会中,农民代表要逐步达到一定比例,使他们真正成为这一制度的参与者而不仅仅是被动受惠的对象。
二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运作应该是“非营利性”的,必须做到公开化、透明化,接受农民和基层社区组织的监督。现在各地对这个问题还是比较重视的,农户调查的数据表明:有效样本中,知道报销情况“定期公布的”占518%,“不定期公布”的占59%,加起来就有577%;但是另一方面,“不知道”的也有364%。可见公开、透明的广度还不够。所以,要增强制度的公开性和财务的透明化。几年来试点实践的经验证明,凡是制度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的地方,农民的信任程度和拥护程度就高。
三是建立农村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联合采购机制,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来采购药品。目标是既保证质量、又降低成本。同样,单个的农民在药品流通领域更是“两眼一抹黑”,对假药、过期药、失效药乃至毒药很难有辨别能力。调查表明,有799%的人担心“药品价格”,282%的人担心“药品质量”,因此,要研究得力措施切实解决农村药品价格高、急剧上涨以及杜绝假药、过期药、失效药乃至“毒药”的问题。
(六)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成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的运行成本对于这项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是至关重要的。现在影响制度成本的比较多,比较突出的因素有:一是家庭账户。目前中西部地区主要通过设立家庭账户的方式作为吸引农民参合的一项措施。其实这是对参合者的误导,因为看病(门诊或小病)用的实际上还是自己的钱。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将农民自己出的10元钱都放在家庭账户中,那就等于没有出。从理论上去分析,医疗保险及类似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计原则是最符合大数定律的,绝大多数不生病的人拿出一点钱来帮助生病的人渡过难关。但是家庭账户破坏了这个规律,明明是自己的钱,偏要交给有关机构来管理,所花费的经济成本和机会成本,无论对政府还是个人都是一种浪费,因此这项政策措施并非明智之举。建议已经实施家庭账户的地区逐步过渡到正常的引导方式上来。
二是降低筹资成本。从问卷调查数据看,在有效样本中,能够“主动交费”的要占546%,而需要“上门收取”的要占410%。但是从访谈和座谈中收集的资料看,余姚市反映:主动交费的实际上只占1/3左右。我们在重庆调查中得知,如果没有村干部们上门做宣传发动工作,单靠农民自觉参加的话,恐怕参合率都不足20%。这说明基层干部筹资工作十分辛苦。他们谈到:“每年的筹资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都要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并需要印制大量的宣传材料挨家挨户进行发放。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造成筹资成本过高。”目前国家在新农村建设中采取了许多惠农、利农措施,直接从农民那里筹集的资金已经很少。建议在国家财政的某些惠农资金中寻找一个稳定的渠道,将从农民那里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纳入其中,既降低了筹资成本和干群矛盾,又使国家的惠民措施落到实处。具体的办法值得研究和探讨。
三是尽可能降低管理人员开支和管理费用,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农民看病。
四是要切实解决合作医疗基金的沉淀和平稳运行问题。取消家庭账户后的合作医疗基金就变成了现收现付的保障基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筹资,对筹集的资金尽可能使用好,不要有过多节余,更不要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否则可以降低筹资比例或数额。这是一个观念转变问题,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制度调整。当然,不要矫枉过正,也不要因为避免“沉淀”而形成基金大量透支或者超支的局面,这也不利于基金的平稳运行。
五是要完善政府补贴机制和程序,加快形成根据收入状况进行缴费和财政补贴的筹资机制,简化财政拨款手续,加快拨款进度,减少直接和间接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管理效率。
(七)努力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软硬件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软硬件建设。一方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尽快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在管理体制方面,要逐步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村居民代表参与决策和管理,使最广大的受益者发挥主体作用。在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监督审计委员会中,农民代表要逐步达到一定比例,使他们真正成为这一制度的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受益对象。
在财务管理方面,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公开性和财务的透明化。凡是制度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的地方,农民的信任程度和拥护程度就高。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资金确实用于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而不会被挪用或侵占。为此,需要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运作。
(八)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2006年大幅度扩面之后,尤其是2008年后甚至逐步覆盖农村地区,管理能力问题成为关键。要根据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定编、人员和正常运行所需保证管理费用的及时到位。随着推广进度的加快,健全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能力的任务十分重要,否则进度加快可能会有风险。需要保持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的制度,及时总结、评估进展、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要加大专家指导力度,健全省级专家队伍,及时培训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和辅助队伍。制度需要人去执行,队伍建设是关键,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在保障水平方面,国家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最低标准之后,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确定适当的筹资水平、补偿水平和保障水平。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还是比较低的,随着经济发展,保障水平可以适当提高,住院补偿费比例从目前的1/4可以逐步提高到1/3或者1/2。但是,这个过程应当因地制宜逐步提高。在国家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建议各地对“自愿”参合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更加公平地解决农村居民的基本健康保障问题。
在制度层面,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账户”承担着一定程度的门诊保障作用,是一种现实的选择。短期内如果不取消“家庭账户”,应当加强对“家庭账户”资金的管理;如果决定取消“家庭账户”,应当对该制度中关于门诊补偿的规定做出一些安排。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比较低、看病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建议在总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门诊补偿,补偿的比例和范围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测算。在东部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可以根据合作医疗基金逐步增长的情况,在适当的时候(比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覆盖之后)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门诊补偿。这样一方面可以适当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面,激励农民参合的积极性,适当扩大医疗需求;同时,避免参合农民的逆向选择,有利于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统一管理,完善制度运行模式,在总体保障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促进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