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2006年底前各地收到中央下拨救灾款49.4亿元,各级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救灾工作,民政部共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40次,向灾区派出工作组60个,指导地方政府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384.5万人,完成灾区倒房恢复重建188.8万间。扎实有效地实施了台风、洪涝、干旱等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认真做好春荒冬令期间和旱灾地区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保证了受灾群众的衣、食、住、水、医等基本需求,灾区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紧张有序进行。
2006年,民政部门继续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一是继续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完善各类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在扩充和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和环境等监测站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建设卫星遥感灾害监测系统,特别注重加强我国频发易发灾害,如洪涝、干旱、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高温热浪等极端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完善自然灾害立体监测体系,推进监测预警基础设施的综合运用与集成开发,加强预警预报模型和高新技术运用,建立灾害预警预报决策支持系统。
二是继续提高加强灾害应急能力。建立和完善国家四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建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灾情上报系统;建立在国家减灾委综合协调下,有关灾害主管部门之间灾害信息的沟通、会商、通报制度;建设和完善21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基本建立覆盖全国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实现生活类救灾物资8小时内装运完毕,24小时内运抵灾区。加强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搞好规划,科学选址,合理规划,提高防灾避险能力。在洪涝、台风、地震等突发灾害易发地区,完善城乡社区的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社区居民家庭防灾减灾准备,建立应急状态下社区弱势群体的保护机制;提高城乡社区对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是继续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减灾意识。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防灾减灾责任意识,建立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开展减灾宣传教育的合作机制。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和“减灾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制订预案、组织演练、知识竞赛等多种活动,普及居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基层社区和农村的防灾减灾能力。四是加强灾害救助和减灾法制建设。做好《灾害救助条例》、《减轻自然灾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开展国家灾害救助和减灾标准体系建设,制订灾情统计和评估等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减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2006年“国际减灾日”的主题为“减灾始于学校”。学校减灾是国家综合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严重的国家,平均每年因灾造成2000多人死亡,少年儿童最容易受到伤害。当前,学校减灾尤其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学校减灾应急体制、机制和预案还不够健全,学校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不普及,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选址不当或达不到规定的防灾标准,学校减灾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必备的防灾设施等。因此,2006年10月,国家减灾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了我国“十一五”期间学校减灾的工作目标:初步建立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学校协作开展减灾宣传教育的合作机制;全国学校减灾应急预案制定率达到100%;建立有关部门与学校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减灾信息采集报告制度,全国100%的学校设有灾情信息员;将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采取学校课程教育、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校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70%,灾害高风险区学校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全国80%的学校基本配备安全消防设施,有条件的按照中小学布局和社区情况,以校舍为基础共建社区应急避难场所。
《意见》提出了四大措施提高学校减灾能力:一是将灾害风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计划。加强学校课程中的灾害风险教育内容,编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每所学校有1-2名具有减灾专业知识的教师,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减灾教育,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减灾教育支持力度。二是制订和完善学校减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完善学校减灾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各学校每年要组织1-2次有针对性的演练活动。三是提高学校建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改建、扩建校舍要严格执行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坚决避免在灾害高危地区新建校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防灾减灾标准,完善和改进学校减灾基础设施和设备。四是组织开展“减灾示范学校”评比活动,以点带面,促进全国范围内学校减灾活动的深入开展。
《意见》要求,各级减灾、教育和民政部门要把学校减灾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学校减灾组织协调机构,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大对学校减灾工作的经费支持,保证减灾活动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的探索实践
浙江省是一个多灾易灾省份,每年因灾转移安置群众都在100万人次以上,2005年更是高达350多万人次。在抗灾救灾中及时转移安置部分灾区群众,是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伤亡的关键措施。但是,以往的转移安置工作存在安置场所布局不合理、固定安置场所不足、临时安置场所缺乏必要的生活保障设施等问题。为此,省政府总结历年来抗灾救灾的经验教训,从2006年年初开始,在沿海台风灾害较为频繁的7个县(市、区)开展了避灾工程建设试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效。浙江省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的探索实践主要包括:
——加强领导,摸清底数,科学制定建设方案。避灾工程集减灾、避灾、救灾物资储存、减灾救灾教育、灾时救助指挥等功能于一体,主要用于灾情发生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其基本生活。因地制宜确认、修缮和建设一批避灾工程,是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试点县(市、区)对此高度重视,都成立了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试点中,各地首先通过认真的调查摸底,掌握三方面的情况:一是当地发生台风、洪涝、地质灾害,和面临灾害危险需要转移安置的人数;二是当地现有的可以作为灾情发生时转移安置群众的场所;三是灾情发生时集中转移安置场所不足的乡镇、村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确定需要修缮或新建避灾场所的数量和规模,并制订避灾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
——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强化应急救助功能。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试点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科学选点,合理布局。重点在台风、洪涝、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实施避灾工程建设。在选点中避开易灾、易涝、易山洪暴发和山体滑坡地段,主要建在乡镇、村一级,便于当地群众就近避灾。二是整合资源,降低成本。通过盘活区域内可用资源,包括村办公楼、中小学校、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室、乡镇敬老院、人防设施、社会救助室等,相应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设立避灾场所。三是完善设施,强化功能。凡经确认、修缮或新建的集中避灾场所,都把配置管理人员用房、食堂、宿舍、救灾仓库和公共厕所,作为必备的5个基本要件,并规定在醒目位置张挂避灾场所牌子。乡镇一级称“避灾中心”,村一级称“避灾所”或“避灾点”。避灾场所门口设置应急灯,主要路口设置指示牌。四是严格鉴定,确保质量。确认和修缮的避灾场所,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达到抗灾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集中避灾场所,必须按抗灾要求设计,按图纸施工。
——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综合效用。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地制订完善了避灾场所管理的各项制度。避灾场所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平时由原产权单位管理,灾时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所在乡镇或由乡镇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民政部门平时负责管理业务的指导,灾时负责生活保障的协调。同时,以乡镇基干民兵、青年团员为主体,建立抗灾救灾志愿者队伍。避灾场所建成后,县(市、区)、乡镇、村各级都进一步细化了救灾应急特别是转移安置的预案,在预案中明确避灾场所的布局、避灾场所启用的程序、需要转移安置的人数和管理人员名单。
2006年以来,为推动这项工作,浙江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自然灾害(台风)应急救助演练,召开了避灾工程建设现场会。一些非试点地区也积极主动开展这项工作。截止年底,全省已累计投入避灾工程建设资金5506万元,建成避灾场所522个,总面积达148.33万平方米,可容纳灾民近40万人。在2006年4号台风“碧利斯”、8号超强台风“桑美”袭击浙江省期间,有关地区及时启用避灾场所,通过电视台等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组织引导灾区群众到避灾场所寻求庇护。经过实战检验,灾区干部普遍感到,有了避灾场所,救灾工作更有序了,效率更高了;灾区群众也普遍反映,一旦灾情发生,知道到哪里避灾比较安全,心里踏实多了。实践证明,建设避灾工程,是一项花钱不多、成效明显、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实事工程。开展这项工作,为改革创新救灾体制、及时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增强救灾应急能力找到了一条新路。
● 新疆自治区受灾困难群众“安居工程”的探索实践
新疆属地震多发区,有83.9%的县(市)处于7度抗震设防区,约有970万人的住房达不到抗震减灾要求。2002年至2005年,因灾倒塌民房达47.57万间,其中2003年巴楚6.8级大地震造成大面积住房倒塌。为此,2004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区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并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党政领导认真组织,广泛动员,通过群众自筹、政府补助、社会捐款、对口扶贫单位帮扶等多种形式协同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截止到2006年底,全疆共投入210亿元,新建和改造城乡抗震安居房116万户,有450万城乡居民搬入新居。各级民政部门也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结合灾后重建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抗震安居房建设,已投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51亿元,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住房8.8万户,同时完成各类援建房900多户。新疆自治区困难群众“安居工程”的探索实践主要包括: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自治区党委、政府从构建和谐新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突出强调了实施困难群众“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在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会议上,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主席与各地(州、市)主要领导签订了责任状,地(州、市)领导也与各县(市)长签订了责任状。各地把困难群众“安居工程”纳入各县(市)的目标考核,年终统一考核,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认识明确,思想统一,工作抓得实。可以说,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取得成功的关键。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各地把困难群众“安居工程”与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积极采取措施,采取以群众自筹为主、辅以政府补助和银行贷款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把帮扶资金与自治区、地、县补助和群众自筹资金集中捆绑使用,形成合力,做到了帮扶有重点,资金有落实,任务有安排。自治区财政2004年安排1.67亿元、2005年安排2亿元,用于补助贫困农民建房。补贴的重点是南疆三地州及阿克苏个别县的贫困户,其他条件好的地方补贴资金主要通过自筹解决。对特困户(五保户)的建房补助标准每户4000元,贫困户建房补贴一般在2000元左右。除财政资金外,积极协调大企业、大集团出资为对口支援的贫困县解决部分抗震安居建房资金。此外,还积极发挥各中央驻疆单位、对口支援省区、对口扶贫单位的作用,争取他们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提供资金援助。据统计,中央对口支持和新疆定点帮扶单位捐款捐物10615万元,帮助22000户贫困农户建起了住房。自治区各对口扶贫单位也把支持抗震安居工程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采取包乡、包村、包户的办法,努力加快困难群众“安居工程”的进度。
——建立质量监督机制,提高帮扶实效。为保证“安居工程”质量,自治区依据国家建筑抗震构造标准。统一规范了全区工程建设的房屋设计、施工管理、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对不符合抗震设计的不准施工,对不符合标准的建材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对达不到抗震要求的房屋不准验收,坚决推倒重建。建立了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建设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做到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了工程质量。有的县市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进行视察督导,发现问题坚决及时纠正,努力做到工程质量过关、人民群众满意。
——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服务。困难群众“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得益于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了对补助资金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资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建设、金融、国土、税务、交通、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立足本职,把“安居工程”建设作为重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千方百计提供各种服务;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检查、规范建材交易市场,保持建材价格总体平稳;工会、妇联、团委等,充分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的优势,组织社会力量对特困户、贫困户给予帮扶;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居工程”中的典型经验,为“安居工程”建设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