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村五保
2007-07-06   来源:中国网   作者:

  1 落实新《条例》

 

  200631,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开始施行。新修订的《条例》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传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常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 (民发[2006]146号),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规范供养对象审批管理,在逐村逐户调查农村特困群众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条例所确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遵守法定期限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公告、调查核实、书面答复等相关规定,做到审批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要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财产权益,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使用、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

 

  ——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各地要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一是要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补助力度的同时,各地要依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合理安排资金,并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变动,尤其是2006年各地摸底排查情况,及时调整预算以满足实际需要。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要从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或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三是要保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承包权益。在自愿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资金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核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发放到户、落实到人。

 

  ——科学制定并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县级、地级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以本行政区农村村民在吃、穿、住、医、教、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为基础,同时考虑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指标,制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各地要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大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要尊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可以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各地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合理规划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建成布局比较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管理较为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吸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机构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供养服务技能和水平。各地县、乡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不断提高待遇水平,逐步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

 

  ——妥善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突出困难。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加大农村医疗救助力度,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帮助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并将患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条件。依托村民委员会定期巡回检查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广西、重庆等地经验,建设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集中居住点。

 

  ——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落实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农村五保供养作为城乡扶贫济困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和社会保障等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各地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对象管理、资金落实、基建投资、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各类社会帮扶的重点对象,组织开展“爱心认助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残助孤的传统美德。要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条例执行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狠抓政策落实。

 

  2、“霞光计划”

 

  2006年底,民政部门启动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简称“霞光计划”)。即在“十一五”时期,在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修建、改建一批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的集中居住点,集中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这是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民政事业“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行动,影响深远。

 

  ——“霞光计划”的主要内容。自20062010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投入,五年总投入力争达到50亿元左右,其中部本级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亿元,用于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的建设。实施“霞光计划”,主要是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为手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并举的方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居住条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提高供养服务水平。

 

  ——“霞光计划”的目标任务。经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要基本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建设一批农村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保证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能够集中供养。二是要全面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建设一批位于村庄、靠近群众,规模可大、可小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保证每户分散供养对象拥有一间达到当地一般居住条件的住房,并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霞光计划”的资金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以地方投入为主,部本级给予适当补助,多层次、多渠道地筹集建设资金。在争取地方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筹集“霞光计划”建设资金,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筹资额度及比例由省级民政部门规定。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对各地的资助额度,将根据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以及项目筹备情况等因素确定。

 

  ——“霞光计划”的资助范围。着重解决薄弱环节,突出重点,一是要优先支持没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贫困地区建设供养服务机构;二是要重点支持城区、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老区、边远地区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三是对集中供养率达不到50%以上的地区,部本级资金只资助新建和利用乡镇其它资源改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用于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或改造。

 

  ——“霞光计划”的实施办法。实施 “霞光计划”,必须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

 

  一是要严格执行资助项目的申请程序。要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样表将由部里统一制定下发),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作出说明。项目举办单位,原则上为组织兴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点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县级民政部门。

 

  二是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霞光计划”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彩票公益金来源,由部和省级民政部门以及市、县级民政部门分级审批。民政部负责“霞光计划”的总体设计、宏观指导以及项目的备案审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份建设规划、审批本级资助项目,并负责审核申请上级资助的项目。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申请部资助的项目,应按照部确定给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助额度,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资助范围,区分轻重缓急,审核、确定申请部资助项目,统一报部审批。部本级资助项目,根据东中西部的不同情况,对单个项目的资助规定了一个最高限额。

 

  三是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法人负责制。每年建设项目要明确由项目举办单位负责,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方面的规定组织设计、实施;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项目,要结合村庄改造,根据国家关于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管理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依村傍邻的思路组织建设。

 

  四是要严格执行项目验收规定。项目竣工后,项目举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县级民政部门要参与项目验收,并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项目,发放“社会福利彩票资助——霞光计划项目”标识,建立项目档案,组织项目举办单位填写项目竣工登记表,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五是要严格执行项目的监督管理规定。“霞光计划”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健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登记等制度,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要加强资产管理,确保项目建成后用于农村五保供养,设施不浪费、不流失,机构能生存、能发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监督和落实“霞光计划”,并联合有关部门对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以及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民政部将结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组织各地交叉互查等方式,对各地组织实施霞光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相关链接
 
 
了解中国
| 合作伙伴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华天大厦26层 邮编:100038
咨询电话:86-10-58880347 电子邮件:showchina@showchina.org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京ICP证041074号
五洲传播中心/北京五洲泛华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