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会建设
截止到2006年底,各地继续深化村民自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推进村务公开,顺利完成村委会换届选举,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基本形成。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积极引导和组织卫生、科技、教育、劳动、文化、法律等服务进社区,不断强化居民自治功能,逐步扩大社区直接选举,普遍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打下了重要基础。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制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基金会发展,支持和引导社会公益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民间组织的布局得到调整,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服务社会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群众有序参与、有效覆盖城乡的社会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巩固发展了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2006年,各地认真研究解决民主选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有力推动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召开了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座谈会,对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部署,命名表彰了一批“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以创建和谐社区为主题继续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换届直接选举率稳步提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社区服务目标任务,提出了社区服务政策措施,有力推进了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学习宣传了“社区工作者楷模--谭竹青”的先进事迹。继续开展万家社区图书援建和万家社区读书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06年,各地建设和谐社区活动蓬勃开展,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逐步完善。截止2006年底,全国城镇社区服务设施16万处,安置下岗人员118.3万人;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27.1万个,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8656个。2006年,全国共评选出村民自治模范村69955个,村民自治模范乡镇6148个,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371个。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结构得到了进一步调整。截止2006年底,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80717个,比上年增加770个;居民小组123.5万个,比上年增加0.2万个;居委会成员44.3万人,比上年下降2.4%。村委会62.4万个,比上年减少了0.5万个;村民小组453.3万个,比上年减少37.2万个;村委会成员242.9万人,比上年下降8.5%。
1、 农村村民自治
2006年,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深化。民政部门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为不断推进“管理民主”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一是在村务公开内容上深化,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二是在村民民主决策制度建设上深化,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三是在各项机制建设上深化,进一步增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力量。同时,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上深化,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整体效应;在民主法制教育上深化,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综合素质。具体体现在:
①、在深化村务公开的方面:首先,确保过去公开的内容能够继续公开。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等。其次,把建设新农村中各级财政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2006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去年,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也要高于去年,这其中有许多是政府要发放到村到户的补贴资金和物资,各地把它们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第三,把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为村民群众所了解。第四,要把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
②、在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方面:关键是把好“三关”。一是把好群众意见关,所“议”之事要确实符合大多数农民群众的意愿。无论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兴办集体经济项目,还是村容村貌规划、整治,兴办公益事业,都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二是把好议事程序关,“议”要真“议”。按照中办17号文件规定的关于村级事务决策程序进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要缓办或不办;办好事、办实事,也是量力而行,也是由群众说了算,不能搞强迫命令;对于违反村级民主决策程序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在新农村建设中,特别防止在村庄建设上违反民意,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搞随意撤村并村的政绩工程。三是把好监督关,“议”事之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办理具体事务的村干部接受村民民主评议,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
③、在深化各项机制建设方面。一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继续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继续加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建设,继续加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建设。二是创新监督机制。依靠群众的力量实施监督,着重发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建立并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强化县乡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监督、对村级民主制度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实现政府行政功能同村民自治功能的互补、互联、互动。三是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在加强省级层面协调机制建设的基础上,2006年实现在地(市)层面上协调机制全覆盖。已经建立协调机制的,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四是扩大社会参与机制。在发挥已有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作用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志愿者到农村有序参与政策咨询、法律宣传、学习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开创各方面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生动局面,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区参与、农民群众自主维权相结合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五是增强物质保障机制。积极促进农村基层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逐步解决村级组织服务用房和群众活动场所问题,推动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和村干部误工补贴、福利待遇的落实。积极化解农村债务,制止村集体新的债务发生。
2、 农村社区建设
我国提出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思路,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概念,并要求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006年11月,国务院召开的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强调指出,要着力建设城市和农村社区“两个平台”,“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社区建设的深刻阐述和明确定位,为民政部门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指明了方向。
2006年7月,民政部党组在全国民政工作年中情况分析会上,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第一次向民政系统提出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要求。此后不久,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对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中央的要求和民政部的号召,得到了各地积极反应,山东、江苏、浙江、天津、广东、福建、安徽、湖北、青海、上海等省(区、市)对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进行了研究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江西省前期开展了村落社区建设,摸索了不少好的经验。但从全国范围看,农村社区建设处在起步阶段。由于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条件差异较大的发展阶段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范围、内容、模式还在进行探索。
2006年,民政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的探索中主要发挥了以下作用:
①、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农村社区基本情况和农民的实际需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提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建议和意见;二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本地区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供党委、政府领导决策;三是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措施,为农村社区建设创造条件;四是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宣传表彰农村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奠定基础;五是指导和帮助乡镇、村或自然村做好社区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
②、搭建社区平台,为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服务。一是搭建组织平台,建立健全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资源共享、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兼顾集体资产、土地所有权等利益关系,适当调整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所辖区域,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培育发展农村社区志愿者组织、专业经济技术协会、老年人协会、舞蹈队、读书会等各类群众组织,为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搭建服务平台,完善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设施。督促各地政府切实帮助解决村级组织办公用房和村民活动场所,支持、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把管理、服务设施向农村社区延伸。三是加强农村社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方面人才到农村社区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积极探索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方法和途经,研究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到农村服务。鼓励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市社区,通过与农村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签订帮扶协议、定向援助等方式,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
③、整合民政资源,为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随着各级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视,农村民政事业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特别是在农村灾害救助、生活医疗救助、优抚抚恤、五保供养、孤儿养护等方面的投入增长很快,2006年各级政府投入农村民政事业已达305.7亿元。民政部门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带头搞好民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一是民政事业带头进社区。民政工作面向农民群众的事项,要在社区设立“窗口”,就近就地服务群众。民政部门负责的救灾款物发放,低保和救助、医疗救助、孤残救助、五保供养等在社区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将敬老院等福利设施建在社区。二是民政部门的各类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为农民群众提供满意服务。对示范点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等项目重点给予资金补助和支持。三是研究建立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参与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督查落实和绩效评估工作,建立党委政府目标考核、农民群众评议和社会各界参与评议相结合的绩效评估机制。
●江西省农村社区建设的探索实践
江西省从2001年就开始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2003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区建设着力点转向自然村。2006年,全省已有2万多个自然村开展了村落社区建设,并继续保持了强劲发展势头,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江西省农村村落社区建设,是指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农村自然村落组织和依靠村落社区力量,整合村落社区资源,强化村落社区功能,解决村落社区问题,深化村民自治,维护农村稳定,促进村落社区各项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村落社区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过程。
——突出农村社区建设运行主体:“农村村落社区志愿者协会”的建设。江西省的“农村村落社区志愿者协会”,是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的领导下,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在自然村成立的以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知识分子、老复员军人为主体,热心村落社区建设的志愿者参加的村民自愿组织。志愿者协会下设“五站”:村落社区社会互助救助站,村落社区卫生环境监督站,村落社区民间纠纷调解站,村落社区文体活动联络站,村落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站等,分别办理农村村落社区建设的有关事宜。志愿者协会是为村落内全体村民进行公益服务的组织,它所开展的活动是在村落内部,参加活动的人员也是村落内的村民。因此,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村落社区志愿者协会属内部社团,不是社会团体,经村委会批准即可成立,不需到民政部门登记。志愿者协会制定了活动章程,“五站”则由志愿者协会成员分别担任站长,规定了具体的工作内容,制定了各站工作职责。协会成员不拿任何报酬,自觉自愿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充分挖掘农村各种资源,搭建农村社区建设的平台。生活在农村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复退军人(简称“五老”)及无职党员,他们主持公道、热心公益事业、致力扶贫济困、倡导社会新风,是农村基层社会重要的人力资源。据统计,江西省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约有300万。在农村社区建设进程中,各地由村民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五老”、无职党员和农村致富能人推选出来,成立村落社区志愿者协会,并明确每个成员的具体工作岗位,推选出协会和各工作站的负责人。同时,江西省着重解决村民议事和活动的场所。将农村闲置房产,改建成村落社区活动中心,内设志愿者协会办公室、村民学校、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为村民议事和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一个场所。通过组织开展各种文休活动,增强村民的认同感、归属感。
——以群众的迫切需求为突破口,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农村社区建设进程中,江西省突出重点为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突出抓了社会互助救济、卫生环境整治、民间纠纷调解、群众文化活动等不花钱或少花钱,又容易见成效的工作。凡需村民参加和捐款的,都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绝不采取强迫命令和强制手段。同时,通过创办阅览室、宣传长廊、农民夜校等载体,宣传党的农村政策、深化村务公开,为村民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平台。据都昌、永丰等县统计,凡开展村落社区建设的村庄,农民群众的参与率都在90%以上。
——加强政府引导,推动村落社区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一是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农村村落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村落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模式,要求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二是开展了“星级村落社区”创建活动,命名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三是总结推广了吉安市和都昌县的经验,形成了政府投一点、村民出一点、包扶单位扶一点、社会捐一点、政策优惠一点的村落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四是组织九江市20个城市社区和都昌县20个村落社区开展联谊结对活动,积极探索和尝试城乡社区互动。同时,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联合向省内外出版社募捐图书,帮助村落社区建设图书室,已有15家出版社捐赠图书20多万本,价值50多万元。2006年,省委、省政府已将村落社区建设纳入了全省城乡社区建设“十一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总结以上经验,江西省农村社区建设探索实践的主要启示包括:一是强化了农民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管理民主”,就是要按照村民自治的要求,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得到有效的落实。村落社区建设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和权利,把农民的积极性有效地调动起来,使农民的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二是创新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机制。以农村“五老”为主体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改变了过去党对农村基层社会的领导和控制主要是依靠层级化的行政组织,形成了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基层社会管理格局,为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摸索了一条新路子。三是探索了农村新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模式。农村村落社区建设不是通过经济的,也不是完全通过政治的手段,重点是通过文化的纽带,增强村民的认同感、凝聚力,用民主化的管理机制争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用共同利益来激发、激活民间的活力和潜力,调动了农民群众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显示出了强大的资源整合力。总之,江西省因地制宜、定位于自然村落的农村社区建设,由于来源于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发明创造,来源于全省各级民政干部的共同探索,由于其架构科学合理,运行机制易于操作,并实现了与村民自治工作的有效对接,符合农村实际,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所以产生出旺盛的、可持续的强大生命力。
3、城市社区建设
2006年,民政部门继续深化城市社区建设。各地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扩大社区直接选举,加强居委会建设,推进城市社会民主,完善居民自治功能。
(1)城市社区服务
2006年,我国社区服务的快速发展。
一是社区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得到拓展。目前,社区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已基本覆盖了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服务内容已由早期的10多项发展到现在的200多项,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保障等服务项目普遍展开,多种便民生活服务圈不断涌现,社区居民需求得到不同程度的满足。
二是服务设施和网络初具规模。据不完全统计,除社区服务中心和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便民利民网点70多万个,“星光计划”老年活动之家3万多个,初步形成了区、街道、社区三级社区服务网络。
三是社区服务吸纳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2006年底,我国有社区服务从业人员300多万人,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18万人。一批大中型工业企业通过剥离后勤服务和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等途径,实现了人员分流,增加了就业岗位,较好地促进了社会稳定。
四是社区服务的方式和方法不断改进。全国许多地方在街道层面开展“一站式”服务,一些地方在社区配备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卫生保洁、社会治安等协管员,许多城市社区还建立了阳光超市、慈善超市、扶贫超市等扶贫帮困载体,积极为社区困难群体排忧解难。目前,全国60%的城区建有社区管理服务信息网络,有效提高了社区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006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正式下发。《意见》集中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最新认识和最新理念,标志着我国社区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意见》的要点。①、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社区服务工作中,政府不仅承担着宏观规划、组织保障、管理监督的作用,还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社区的具体化,也是社区服务的重点发展领域。《意见》对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社区就业、社区救助、社区卫生、社区文体教育、社区安全等各项公共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也提出了具体的改进要求。这将有利于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公共财政的建立,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社区资源整合和力量协调,让群众得实惠,也有利于社区服务业和非营利组织发展,促进社区公共服务社会化。②、明确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区单位、企业和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职责定位。首先,《意见》明确了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角色,将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在三个方面:协助城市基层政府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积极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为发展社区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其次,《意见》明确了民间组织在社区服务中的地位,将民间组织纳入兴办社区服务的主体之一,支持社区成立形式多样的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积极开展活动,并对之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第三,《意见》倡导和鼓励驻区单位、企业及居民个人参与社区服务,这对于合理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发展第三产业、扩大社区就业,产生积极影响。③、实施社区服务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为更好地适应社区居民全方位的服务需求,《意见》要求,对社区公共服务要在资金、场所和人员上给予保证;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社区商业服务,要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对营利性社区商业服务要强化自身发展能力,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既有利于保证基本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满足不同居民群众的特殊需要。
——《意见》的特征。一是表明新时期的社区服务是广义社区服务,既包括无偿、低偿提供的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又包括低偿和有偿提供的社区便民利民物质、文化、生活服务。把社区服务界定为广义社区服务,能够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多方面要求,符合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对社区服务的基本定位,符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协调可持续推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客观实际。二是提出社区服务的多样性:服务对象包括了传统社区服务对象在内的全体居民;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了政府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社区服务的性质,既有社区公共服务,又包括社区互助服务、志愿服务和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的运行机制,既有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又有志愿机制和市场机制。总之,“多样性”的规定符合客观现实的需要,也为将来社区服务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空间。三是特别强调开展社区服务要在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依托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走社区服务社会化道路。
2006年5月,民政部下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通知指出,《意见》是我国社区服务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下发的文件,意义十分重大。《意见》在认真总结我国近20年社区服务实践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有利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体现政府的施政宗旨;有利于扩大就业,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通知强调,各地要紧紧抓住社区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加以推进,通过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带动全局工作。民政部提出的具体要求为:
——继续加大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力度。要对本地区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要制定引导扶持政策,采取资源整合、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办法,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多种途径解决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要认真贯彻民政部、中组部、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加强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民发〔2005〕85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十一五”期间社区服务基础设施有较大的发展。要指导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加强管理,在满足居民群众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发挥设施的综合效益。
——积极培育发展社区民间服务组织。要重点培育发展为社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服务的组织和公益慈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要积极为社区民间服务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部分社区服务公共设施交由民间组织使用,或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办公设备。可以通过竞聘等方式,为民间组织配备少量工作人员,加强服务组织协调。要加强社区志愿服务的规范化建设,要建立社区志愿者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工、青、妇、残、老等群团组织志愿者进入社区开展活动。
——加强社区服务分类指导政策的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区社区服务的发展状况,研究社区服务的分类规划政策,对不同的社区服务行业,实行不同的支持政策,要重点发展非营利性质的社区服务,使社区困难群众优先得到社区服务带来的好处;要积极推动社区生活服务圈建设,使全社区居民普遍受益,安居乐业。要抓住薄弱环节,注意工作布局,重点突破,整体发展,以点带面,扎实推进。
——要坚持社区服务发展的改革创新。社区服务是发展的事业,要立足于社区居民群众的需求,探索社区服务的新方法,把握社区服务的发展,增加创新能力。各地居民的需求不同,社区服务的条件不同,遇到的困难不同,满足居民需求的程度也不同。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有创新意识,体现创新精神。
——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服务工作组织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机构要由党委或政府的领导负责,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任成员。组织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尚未建立组织协调领导机构的地方,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起来的地方,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组织协调领导机构要有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要定期开展联合调研,掌握社区服务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要按照《意见》的总体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将社区服务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要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社区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2)城市社区信息化
2006年,各地以社区信息化带动社区建设、以社区建设促进社区信息化,取得新的进展。北京、上海、武汉、深圳等地社区信息化建设的新进展,为全国城市城市社区信息化的推进提供了探索经验。如:北京市社区信息化建设,实行了统一运行管理与区街分布应用相结合,按照
“接入渠道统一、平台数据库统一、运营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原则,建立平台运营管理体系,把公共服务落实到社区,形成条块之间和各类组织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推进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推动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上海市社区信息化建设,建立了社区综合管理系统和“安康通”危老紧急援助系统,实现社区事务“一门式”机制和社区服务“三网联动”模式。通过“一门式”机制,将把原来的街镇层面的各类登记、受理、出证等“多口”事务,集中到一个物理现场统一提供服务,以电子政务、现场服务、电话咨询三个平台,为辖区居民提供前台“一口”综合受理服务。“三网联动”模式正在形成电脑信息服务网、电话热线服务网、社区实体服务网相互结合的社区服务网。深圳市社区信息化建设,采取了建立统一数据中心,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平台,实现社区民政、卫生、计生、统计、综治、安全生产、社保等多部门业务数据的实时交换与共享,解决了日常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许多问题。武汉市社区信息化建设,将社区信息化纳入到武汉“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之中,依托武汉市政务网平台,搭建起一个用于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的虚拟专用网络通道,形成社区网络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实现社区服务信息系统和社区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建立武汉社区在线门户网站、社区服务热线呼叫系统和社区管理信息系统三个应用系统,实现市、区、街道、社区之间的四级联动。各地社区信息化建设从基层社区入手,在一定程度上整合了信息资源,在聚焦应用的过程中提高了社区管理水平,提升了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能力。
2006年,民政部门结合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找准切入点,明确了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的工作思路。鉴于许多地方进行社区信息化中缺乏规划和统一标准,信息孤岛与重复建设的现象比较突出,各地在探索实践中更加明确了工作思路:即以需求为导向,确定发展规划;以应用促建设,选择重点突破;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社区力量,共享社区资源,提升社区功能,发展社区事业,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发展。民政部确定的重点任务具体为:
——在社区层面上逐步整合构建一体化的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治信息共享平台。要以社区居民为中心,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规划标准为保障,应用各种信息技术,集成各类业务应用、服务界面和服务渠道统一的信息化软硬件设施和实体服务体系,通过网络互联,实现政府各部门在社区管理信息的交换共享,降低政府的管理与服务成本,不断积累和丰富信息资源。
——利用信息平台促进社区居民自治。依托一体化平台,引导社区居民自主参与社区建设,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增强社区管理透明度。在社区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应用信息技术,建设透明、服务、民主的社区自治机制,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保障和支撑。提高信息化装备覆盖社区的水平,鼓励社区居委会使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居民,管理社区。
——通过信息平台促进社区服务模式的创新。注重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的良性互动,积极探索社区服务新模式,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种与社区服务相关的资源。推动社区电子商务发展,实现服务资源在社区内的有效配置。不断拓展社区信息化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休闲和公共安全等需要。
——以信息平台为支撑,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依托社区信息化,大力发展社区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治安、社区文化教育等事业,逐步建设社区保障和减灾救灾预警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社区灾害防御和救助,社区紧急事务服务等体系。要建设便捷、有效、透明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发展社区互助,不断丰富社区信息的服务内容。
——加快提升全民信息化素质。结合社区信息化的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加强和创新培训工作,探索社区信息化人才培养的方法和途径,逐步建设一支社区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立学习型社区,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活动,逐步提高社区居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2006年,民政部门继续加强对社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一方面,民政部门作为主管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职能在社区层面上集中的种类多、涉及面广、紧密度大。民政部门的对口工作职能,除了直接主管社区建设外,社会救助、救灾、慈善、优抚、民间组织、婚姻、殡葬、地名、残疾人、老龄、儿童收养等都与社区相联系。另一方面,民政工作的宗旨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这就决定了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必须在基层、在社区。因此,民政部门要将社区信息化纳入和谐社区建设的总体布局认真规划部署、努力推动。同时,社区信息化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配合,这就要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合作共赢。各地民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调动地方特别是社区自身的积极性,聚智聚力,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社区信息化建设的局面。在加强对社区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的同时,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思考问题,以“先服务、后共享”为原则,打破部门和区域界限,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和利益,走“合作发展、互利共赢”的路子,逐步实现各类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要加强与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联合与沟通,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化的聚集效益。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与政策,积极开展社区信息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信息化规划和实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社区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统筹落实。
4、城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1)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2006年,各地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整合社区志愿服务资源,加强对社区志愿服务的管理,规范社区志愿服务的行为,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各地城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探索实践主要包括:
——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一是社区志愿者组织建设逐步规范。许多地方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社区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协会、义工协会等各种形式的志愿者组织。二是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等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多地方逐步将社区志愿者的登记注册、持证上岗、服务记录、行为规范、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用制度固定下来,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管理,促进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发展。通过制定“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志愿者服务站工作规范”、“志愿者服务站管理制度”、“志愿者服务守则”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运行机制。2006年6月,中国社工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开展的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为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三是社区志愿服务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社区志愿服务机制在一些地方开始建立。如上海、北京、深圳、青岛、杭州等市志愿服务工作,突破了原来“运动式”公益服务的传统做法,运用政府主导,社团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公益服务机制,推动各类民间组织成为在政府和企业之外,服务公共职能的重要力量。率先探索了“政府委托代理”、“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运行机制,实现了对政府公共职能的有效补充,进而争取政府的税收、财政支持,形成良性发展态势。四是社区志愿服务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例如,全国第一部全方位规范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已正式实施。它明确了志愿服务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完善了志愿服务的评价和奖惩机制,规范了志愿服务事业。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不断壮大。随着志愿者活动影响面的不断扩大,参与志愿服务不仅成为广大青少年的自觉行动,而且受到中年人、老年人的积极响应,纷纷加入志愿服务的行列,社区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如,上海市建立的志愿者服务总队有700多支,多种类型的志愿者服务队40000多个,全市注册志愿者200多万人。又如,山西省共有社区志愿者86000多人,其中注册的志愿者队伍240多支,9000多人。同时,许多地方采取联合建站、依托建站、建基地等多种手段,加大整合社区资源的力度。通过引导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和社区志愿服务基地集中,向基地受助者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从而使以往的“运动式”志愿活动提升为“经常性”的服务。如,上海市普陀区将全区的11个经常性捐助接收点、10个爱心慈善超市、22所养老机构、100个老年活动室、20多个群众健身点等作为“义务服务基地”,向受助者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
——社区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扩大。社区志愿服务广泛涉及社区居民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领域,覆盖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各个方面。许多地方的社区志愿服务围绕社会公益、公共管理、社会援助和慈善事业,广泛开展扶贫帮困、就业援助、老年服务、残疾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人口计生、社区矫治、群众文化、科学普及等多领域、多方面的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同时,许多地方注意对各种服务需求、服务对象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招募和培训志愿服务力量,为每个社区志愿服务项目打造专门的服务计划。
——社区志愿服务形式不断创新。各地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中,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突出志愿服务特色,创新服务形式。如上海、天津、浙江、江苏、江西、山西、陕西、甘肃、四川、新疆等一些地方,以传统的体能型服务为基础,又发展形成各类技能型和智能型服务,并将志愿服务纳入更大的工作体系,即社会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和社工引领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实践优势,由职业社会工作者发展、指导、联系和服务志愿者。既积极倡导志愿者爱心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又能克服志愿服务随意性大、缺乏专业训练和资源不足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社工、志愿者互动开展专门服务的新局面。。许多地方还针对突出的社会问题,建立相应的社区志愿服务形式。如,吉林省绥化市、伊春市把社区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应急动员机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结合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在消防、抗震、交通、气象、公共卫生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有些地方针对本地实际,打造出一些较有影响力的社区志愿服务品牌。如,青岛市推出了“朝霞重晚晴”助老志愿服务品牌,组织志愿者与社区内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三无”老人,定期开展结对服务。北京、上海、重庆、江西等地的一些社区,建立“时间银行”、“爱心储蓄所”等储蓄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予以记录、储存,在志愿者回报机制的建立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农村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近几年,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因生存条件恶劣、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数量依然庞大,农村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烈军属等特殊群体需要重点扶持;广大农民群众对教育、文化、科技、法律、卫生、治安和环保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问题,既需要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同时,还要重视和利用农民群众自身的力量。在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是应对税费改革后村(组)干部精简,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是整合各种服务资源,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求的重要途径,是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培育和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推进和深化村民自治;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因此,2006年2月,民政部等13部委发出《关于在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民发<2006>31号),表明我国农村基层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意见》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主要领域确定为:以贫困户、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五保户、优抚对象、特困党员、外出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把支援义务教育、普及科技文卫及法律知识、扶贫开发、社会救助、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等作为重点服务领域,致力于兴办农村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致力于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致力于解决农村特殊群体的生产生活困难。《意见》确定的基本工作思路为:
——发挥村级组织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作用。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组织领导作用。村委会是基层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当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应充分利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渠道宣传志愿服务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鼓励和动员本村党员、有一技之长的村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协调村内各种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活动,给予村民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为社会上的各种组织和人士到农村从事志愿服务提供条件;及时公布本村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村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民兵连、调解委员会、治保会等群团组织,老年协会、残疾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科普协会等社区性民间组织以及农村各种专业经济技术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的重要力量,应发挥各自的优势,组织其成员(会员)参加志愿服务。要利用乡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和基层科普员队伍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要建立健全志愿者的招募管理制度,志愿者人数较少的,可依托村党组织进行管理;人数较多的,要及时成立村级志愿服务组织,并到民政部门备案。
——动员社会力量到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到农村基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对贫困村要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关注。要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对口支援活动,发挥“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等已有志愿服务项目的综合效应;鼓励和组织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指导农民依靠科技发展经济;鼓励和组织文化工作者到农村辅导农民,活跃文化生活;鼓励和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提高农民法律意识;鼓励和组织医务工作者到农村对口支援和巡回义诊;鼓励在校和毕业大学生、青年志愿者、中华巾帼志愿者深入农村开展义务支教、传播文化科技知识、扶贫济困等活动。居住在大、中城市的党政机关干部应当主动与农民结对帮扶,积极参加农村志愿服务活动。农村驻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志愿者队伍,就近、对口开展志愿服务,努力提供当地农民需要的服务,与农民群众一道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和扶持。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农村基层志愿服务作为健全社会服务体系,重视“三农”工作,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部署。县级党委政府要研究提出本地开展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活动规划,整合资源,帮助解决服务活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壮大服务力量。乡级党委政府要积极督促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农民志愿服务组织和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招募的志愿者要进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广泛宣传表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社会上形成支持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组织、宣传、民政、司法、教育、农业、文化、卫生、人口计生、扶贫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引导农村基层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
●吉林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吉林省委、省政府着力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全省用2年时间实现了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全覆盖;2006年,又作出再用2年时间实现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的部署。通过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覆盖,将为建立健全新型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吉林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探索实践主要包括:
——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需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基层管理与服务出现了新情况,面临着新挑战。省委、省政府将城乡社区建设作为加强社会事业建设和社会管理、解决基层社会矛盾、协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最佳着力点,在谋划吉林发展全局时,把城乡社区建设摆上了突出位置。2001年、2003年、2005年分别召开了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进行部署、推动和总结,省委书记、省长都到会讲话,把社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责任制。2006年,省委、省政府又将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吉林省“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要求加快推进,抓紧实施。
——从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入手,提升城乡社区建设的水平。吉林省从实际出发,确定了“典型引路、重点突破、梯次推进、全面覆盖”的社区建设思路,并紧紧抓住三个关键环节加大推进力度。一是整合资源,形成社区建设的强大合力。从省到县都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地还普遍采取了领导和部门包保包建的办法,使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始终保持了高标准、高速度。全省已建1439处城市社区公共用房,平均每处用房308平方米;将再建668所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县级福利中心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乡镇福利中心在2000平方米左右,截止到2006年底,整个建设任务已完成80%。二是破解难题,多渠道投入建设资金。为解决资金不足,省政府提出了“政府投入、政策减免、社会参与、资源共享”等多渠道投入办法,省财政对城市和农村两项工程分别拿出5000万元和2亿元引导资金;各级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及利用社会资金,解决了配套资金投入。全省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达10.6亿元,其中城市4.6亿元,农村6亿元。各地还普遍制定了优惠政策,减免了相关费用。三是建立机制,保证社区公共设施有效运行。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用3年时间,由政府出资购买10万个公益岗位,充实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及社区服务岗位。省政府还为社区居委会成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专项补助,为每个社区居委会增拨1.2万元工作经费。同时,将农村福利中心作为事业法人进行登记,其工作人员工资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依托,全面推进城乡社会事业的发展。吉林省在加强城乡社区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社区功能建设,合理定位社区功能,切实发挥社区作用。对城市社区明确了便民利民、救助保障、医疗保健、社区安全、居民教育、普法维权、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环境保护、评议监督等“十大功能”;对农村社区确定了五保供养、社会养老、社会救助、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信息中介、司法维权等“七大功能”,从而在社会服务管理、基层民主建设和和谐社区创建等方面发挥了较为突出的平台作用。一是社会服务管理平台造福广大群众。在就业、社会保障和城乡救助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就业社保平台和社区公共服务作用。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援助“零就业家庭”活动,通过政府购买和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6.5万余人,113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通过社区实现社会化管理。在社区建立“阳光超市”389处,吉林省2006年依托社区将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二是基层民主建设平台维护公平正义。城市社区普遍设立了居民议事厅,积极完善居民议事制度,广泛开展民主议事活动。农村开展了村民自治议事堂的探索。三是和谐社区创建平台推进社会和谐。吉林省把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依托,在全省部署开展和谐社区创建活动。通过政府出资在全省社区聘用了2万名治安员,配合开展创建“平安吉林”活动。通过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工程,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各地以公共服务设施为依托,不断丰富社区建设的内涵,邻居节、文化节、活动月等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促进了社区内人与人的和谐,有力地推进了和谐吉林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