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组织有序发展
2006年,民间组织按照“依法登记、分类规范、正确引导、发挥作用”的指导思想,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分类指导。注重民间组织在各个领域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服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有了新突破,有利于民间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的新格局正在形成。继续加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行业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公益性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积极支持和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认真研究和落实涉外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机制。启动了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继续推进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民间组织有关信息公布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民间组织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研究和试点工作。总体上看,民间组织布局得到调整,结构不断优化,质量有所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民间组织35.4万个,比上年增长10.6%,其中:社会团体19.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1万个,基金会1144个。其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19.2万个,比上年增长12.3%。按照社团活动地域范围划分,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社团1730个,省级及省内跨地(市)域活动的社团21506个,地级社团56544个,县级社团112166个。按照社团的性质划分,专业性社团57685个,行业性社团59783个,学术性社团40781个,联合性社团26736个。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6.1万个,比上年增长8.8%。其中:教育类8.1万个,卫生类2.8万个,文化类4482个,科技类7927个,体育类4712个,劳动类1.4万个,民政类1.1万个,社会中介服务业1997个,法律服务业682个。从地域分布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数量超过1万的省份有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超过3万的省份为山东省。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基金会1144个,比上年增长17.3%。其中:中央级基金会99个。
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民间组织是服务业(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掌握民间组织在服务业领域及在民政部门管理的行业单位中的份额,2006年民政部在年报中增加了民间组织相关的财务指标。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民间组织增加值为112.2亿元,根据初步统计数据推算民间组织增加值应为247.5亿元,占服务业的比重为0.3%。
2、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
2006年是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成果丰硕的一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各项业务工作有了新发展,初步形成了有利于民间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的新格局。2006年,推进民间组织建设的探索实践主要包括:
——适应形势,建章立制,政策法规建设取得新进展。
2006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顺应民间组织快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新要求,起草、修订了一批法规和规章,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培育和规范管理民间组织的新政策,为更好地发展和规范民间组织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协调相关部门,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均已上报。民政部还启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了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大通过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这是国内第一个行业协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山西、湖南、湖北、青岛等省市政府分别颁布实施了规范行业协会方面的政府规章;各地登记管理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民间组织工作的支持,广东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政府、宁波市委市政府、大连市政府、海南省委办和省府办分别就行业协会改革、慈善类民间组织培育、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各级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在扶持培育方面:江苏、宁夏就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天津、江苏、广东、贵州就社区民间组织,云南、吉林就行业协会,江苏、广东就慈善类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分别出台了意见、规定、办法,加大了对上述四类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安徽会同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厦门会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台了民间组织人事、劳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湖北就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台了具体意见,使转制登记更具操作性;厦门、吉林出台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探索了异地商会规范管理问题。在规范管理方面:贵州下发了加强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的通知,建立了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云南、广东分别就社团培训、达标和评比出台了规范管理的办法;吉林制定了民间组织行政处罚规定。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推出新举措。
2006年,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了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公益性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在促进行业协会改革方面,各地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精神,积极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广东大力推进民间化改革,200家经过整改的行业协会实现了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编制、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五自三无”改革目标,700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去了兼任的协会职务;宁波组建市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办公室,扶持行业协会做大做强;天津、重庆、四川深入社团开展工作,具体指导行业协会在人财物、职能、编制等方面与机关脱钩;海南召开泛珠三角地区行业协会秘书长经验交流会,加强了行业协会的区域合作。上述举措使行业协会初步实现了民间化运作,发挥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也为当地政府职能转变创造了条件。
二是在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方面,民政部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策划开展了“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自9月份在人民大会堂启动以来,已发布了210多个资助总额达55亿元的农村发展项目。民政部门还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山东、江西、河南重点培育百佳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河北、安徽、云南设立项目为优秀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供资金支持;辽宁、大连引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参与扶贫,探索了造血式扶贫新模式;北京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列入市政府折子工程,推行秘书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陕西指导县市重点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仅安康市一年就登记582家。上述举措,引导民间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农业、农村、农民,有力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是在培育社区民间组织方面,各地把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建设和谐社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切入点,积极探索社区民间组织发展和规范办法。深圳从彩票公益金划出2000万元用于资助社区民间组织,给每个新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型社区民间组织1万元启动资金;上海探索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管理,在虹口、闵行、金山三个区进行了试点;安徽开展“123工程”,逐步推开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和备案试点;贵州明确了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和备案的条件与程序,在全省开展了备案试点。上述举措,适应了当地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推进了和谐社区建设。
四是在扶持公益性民间组织方面,民政部从发展慈善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扶持培育基金会和公益性民间组织。部里积极鼓励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产从事慈善事业,2006年审批了7家总注册金3.1亿元的非公募基金会。又如,广西重点培育了非公募基金会,2006年共登记了5家;江苏和广东民政部门主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能,解决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难的问题;重庆推广“稻草援助服务中心”的成功经验,指导基层慈善会的登记。
五是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方面,各地在加强民非自律诚信建设的同时,加大了培育发展力度。湖北抓住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机遇,将5590个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海将民非单位列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范围,清除了制约其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厦门将民非培育作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点,登记的民非数量从2004年初的91个发展到2006年的440个,增长了384%;江苏将2006年作为民间组织发展年,一年新登记1500多家民非单位;宁波着重培育民办学校,共登记1826个,汇集28亿民间资金,满足了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形成与公办学校平分天下的格局。民非单位的培育发展,繁荣了社会事业,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
——完善自律,改进管理,民间组织规范化迈上新台阶。
2006年,各地在引导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自律诚信活动,探索建立评估机制,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在民间组织自律诚信建设方面,民政部门深入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诚信活动。广大民非单位响应号召,开展“不让一位少儿辍学”等主题公益活动4.5万次,提供服务2189万人次,直接社会效益9.67亿元。全国有超过四分之三的民非单位规范了章程,建立了服务承诺制度,公布了财务状况和工作报告,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社会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部里和广西、江西等十几个省市召开了表彰会,扩大了社会影响。民政部还将自律诚信建设拓展到各类民间组织,如:部里和黑龙江、吉林、内蒙、陕西、云南等省市都建立了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在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公益活动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青海和福建在行业协会中开展自律诚信建设活动,青海有86%的行业协会签订了自律公约,福建在经济鉴证中介组织中建立了失信惩罚体系;辽宁将民间组织列入省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试点,采集了全部13000多个民间组织的诚信信息,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实现信用数据全省共享;山东推进民间组织网上诚信档案建设,目前已有2000多个民间组织申请建立了网上诚信档案。
二是在民间组织评估体系建设方面,民政部开展了评估体系课题研究并完成课题报告,并与地方共同拟定了6个专项评估标准。其中,上海负责行业性社团评估指标,北京负责联合性社团评估指标,浙江负责教育、劳动类民非评估指标,四川负责卫生类民非评估指标,大连负责综合类民非评估指标;上海、浙江、广东承担了基金会评估试点,湖北、新疆、深圳、青岛承担了公益性社团评估指标试点,山东承担了综合试点工作。山东的评估工作起步较早,2006年共完成对1008个省管民间组织的评估;湖北在公益性社团评估指标制定和试点方面力度较大,成绩突出;陕西结合年检对400多家省管民非单位开展了综合信用评估;辽宁联合省社科联对学术类社团进行了评估。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民间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已初步建成,为下一步全面开展评估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是在民间组织执法监察方面,民政部门加大了对从事违法活动的民间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查处打击力度。民政部在福建的配合下,完成了对福建省商业联合会授牌收费问题的查处;上海完善四级预警网络,畅通举报渠道,培训预警信息员9000人,并对19个区县预警网络建设进行考评;天津建立市区县联动的执法网络,主动到民间组织走访检查,对走访中发现问题的36个社团进行了处罚,提高了民间组织的守法意识;海南与省法制办联合培训执法人员,37人通过考试取得执法证;湖南在撤销省公共关系协会过程中组织了听证,成功应对了行政诉讼;重庆、河北、河南、云南、四川、甘肃、西藏等省市区认真查处打击非法组织和违法敛财的民间组织,保障了本地的经济社会秩序。民间组织执法工作树立了法律权威,维护了社会稳定。
——把握机遇,争取主动,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有了新突破。
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快速发展,同时也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新要求,迎接新挑战。一是在机构建设方面,2006年,民政部在中编办、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支持下,在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编制和经费设备等基本建设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一些省市登记管理机关抓住机遇,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各省市都有了程度不同的进展。例如,深圳、广东、湖南、重庆、浙江、黑龙江等省市都也取得了较大进展。二是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民政部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要的成绩,受到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好评。
各地在这方面进展很大,如:上海建成集登记、年检、执法、涉外管理、分析决策于一体,市、区两级通用的民间组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启动了民间组织网络信息系统二期建设工程;青海在原有的民间组织信息网基础上增设了登记审批系统;山东民间组织信息网发布信息3万多条,点击量超过200万;辽宁、浙江、江苏、河北开通了民间组织网。信息化建设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规范了登记和年检等工作流程,为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三是在调研和宣传方面,民政部在各地的大力配合下,开展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工作中积极作用”的重点课题调研,以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涉外民间组织等多项调研;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开展了民非单位自律诚信有关课题的调研。调查研究指导了管理工作实践,提升了管理水平;宣传树立了民间组织的正面形象,为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山东省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在“三农”工作中,注重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农村产业发展。2006年,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山东省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探索实践主要包括:
——着眼大局,把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山东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5086万,占总人口的55%。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好这个矛盾,省委、省政府把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推进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2002年,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民政厅等部门深入调研,提出了在全省加快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意见。2003年,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出台文件,部署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2006年初,省委、省政府又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把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作为重要措施,写入省委1号文件,纳入省“十一五”规划。各市、县(市、区)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经济工作责任目标,落实到相关领导和工作部门,强化政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省、市、县三级普遍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由民政、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构建起配套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合力。
——强化措施,营造有利于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环境。一是适度降低“门槛”,明确法律地位。针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初期规模小、实力较弱、没有合法身份等问题,明确提出实行“五个放宽”、“三个减少”、“六个允许”,放宽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促进了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迅速发展。截止到2006年底,全省有6396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依法登记、备案,获得合法地位。二是加大政策扶持,提供有力保障。省政府2004年出台了《关于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省财政从2002年起每年拨出1000万元专款,扶持40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省物价、科技、税务等部门,都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各市也相继制订措施,投入配套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如烟台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等工作。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围绕各地特色农业和优势产业,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培育、重组、改造,使其在设置、布局、种类、规模等方面,逐步适应并满足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栖霞苹果、寿光蔬菜、章丘大葱等协会组织已成为当地农村产业化的著名品牌。全省初步形成了结构合理、布局科学、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体系。四是抓典型示范,促整体发展。组织开展了“十佳百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创建活动。选择不同区域、行业、产业,重点培育300家示范协会。如荣成渔业协会、莱州石材协会、莒县西瓜协会等。健全组织,规范运作,做大做强,形成了较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带动作用。五是抓规范管理,增强协会活力。各级民政部门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方式,改坐等审批为主动上门服务,从规范协会行为、提高协会整体素质入手,指导协会加强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党的建设,健全自律机制,使协会自身能力显著提高。
——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助推器”作用。一是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挥信息快捷的优势,及时捕捉、反馈市场信息,组织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产业种类和规模,大力发展种植、畜牧、水产等优势产业,形成一批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绿色农业,推动了产业的调整升级,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经济效益。二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业,拉长产业化链条,组织农户实行科、工、贸一体化经营,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促进了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提高了农业产业化水平。三是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调优势,规范市场秩序,平抑市场价格,避免恶性竞争,维护了农户的经济利益,提高了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了千家万户家庭经营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促进了农民持续增收。四是培育造就了新型农民。通过组织开展科技培训、信息交流、产品推广等活动,提高了农民科技水平和致富能力,强化了农民市场意识、组织观念和团队精神,涌现出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建设新农村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