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殡葬管理服务
2007-07-06   来源:中国网   作者:

  1、殡葬管理概貌

 

  2006年,民政部门继续加强殡葬管理工作,修订《殡葬管理条例》,着手制定《殡葬管理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工作。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殡葬事业单位3549个,其中殡仪馆1635个;殡葬管理单位805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109个,比上年增加100个。殡葬职工共有7.1万人,其中殡仪馆职工4.4万人;火化炉5649台;火化遗体430.2万具,比上年减少20万具,火化率48.2%,比上年下降4.8个百分点。

 

  2006年,各地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 “乡风文明”与殡改直接联系),结合

 

  “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来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正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有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民政部门在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进殡葬改革中,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殡葬法制建设;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坚持骨灰和遗体处理多样化,推动绿色殡葬;坚持行业自律,提高殡葬服务机构的队伍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领导,建立推进殡葬改革的长效机制。民政部门将殡葬工作目标确定为: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管理法制化;丧事活动文明化;殡仪服务市场化。2006年,民政部门以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火葬五十周年为契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活动,大力宣传了殡葬改革。各地充分利用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图片展览、有奖征文等,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了集中性的宣传活动,把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推向新高潮。这次活动宣传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高风亮节,宣传他们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博大胸怀;宣传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殡葬改革成就和经验;宣传创建文明祭祀新风尚的典型事例;宣传殡葬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这次殡葬改革宣传做到经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殡葬改革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同时,民政部门以倡导绿色殡葬为主题,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各地重点在清明节期间,探索文明祭祀新方式,引导群众摒弃陈规陋习,树立文明祭祀新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倡导“绿色殡葬”为主题,引导和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散、深埋植树,以及花葬、草坪葬、生态葬等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倡导和推广网上祭扫、集体“追思会”或家庭“追思会”等形式,广泛开展了群众性文明祭祀活动。

 

  2、推进法规建设

 

  2006年,民政部加快了对《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修订稿中,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尸体的运送、冷藏、停放、火化;火化部分设施机构由政府兴建和管理,殡仪服务(骨灰盒、花圈、悼念仪式等)则推向市场,向社会放开;其目标是在殡葬管理中避免政府部门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2006年,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了殡仪服务价格、丧葬用品价格和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的定价原则,明确了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措施。湖北省的《规定》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入手,合理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又可以保护殡葬单位的权益,还可以解决社会上议论的“垄断经营、高额利润”的问题。湖北省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定义:根据《规定》,殡葬服务收费包括殡仪服务收费、丧葬用品价格和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

 

  殡仪服务收费是指办理丧事过程中服务项目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收费。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的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是指在遗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中延伸的、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设备租赁、遗体整容化妆、整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乐队等。丧葬用品价格是指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丧葬用品的销售价格。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按照墓型不同分为定型墓(骨灰墓墙)销售价格和其他艺术墓销售价格。定型墓是指形状和材质相对固定,且占地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的中低档墓型。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

 

  ——指导思想:根据《规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促进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费用、提倡文明节约办丧事,同时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分级管理:根据《规定》,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管理。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正常遗体整容化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以及定型墓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项目收费、丧葬用品价格、以及除定型墓以外其他墓型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分类:根据《规定》,

 

  (1)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项目收费。①成本基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仪服务收费,按服务成本,加不超过10%的成本利润率制定基准价。基准价具体标准及浮动幅度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价格、民政部门备案。定型墓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墓地地理位置、土地租用、墓建材料、环境建设和20年为周期的维护管理等费用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在完全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成本利润率制定基准价,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基准价具体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价格部门备案。省属定型墓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②制定调整:应考虑殡葬单位等级及殡葬服务质量,尽可能简化归并收费项目。

 

  (2)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工作原则:根据《规定》,①坚持服务社会原则。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丧葬用品和公墓墓位时,应区分高、中、低档,以满足不同层次丧户的需求,特别要满足中低收入丧户的服务需求。各殡仪馆要有中低档次的骨灰盒(坛),要有免费的休息场所和低价的告别厅堂。经营性公墓的中低档价格墓型供应量比例应不低于55%。各地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在殡葬服务收费上应实行减免。具体减免政策由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制定。②坚持市场经济原则。自愿原则:殡葬服务经营者应提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价格)表,由丧户自愿选择,并与丧户签订服务协议,依约履行服务,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并收费。公开原则: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在服务窗口公示收费标准;公开举报电话;收费时必须出具合法标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此,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督与管理。

 

  湖北省的《规定》,对其他地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殡葬消费者和殡葬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都,完善殡葬管理中地方法规建设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3、推进自身建设

 

  20064月,为创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型殡葬服务业,建设讲诚信讲文明的殡葬服务单位,中国殡葬协会向全国的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各类殡葬服务单位发出

 

  “诚信文明倡议书”。“倡议书”提出:

 

  ——在殡葬服务单位中树立与弘扬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作为广大殡葬职工的行为准则,着眼于提高殡葬从业人员素质,在行业中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氛围。

 

  ——殡葬服务单位要坚持自我约束,主动实施各种自律措施。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工作流程,强化监管与惩处机制;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推动殡葬行业的文明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殡葬服务单位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开展诚信经营,各种殡葬服务机构之间要团结合作和公平竞争,抵制和反对不正当的经营行为;要服从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共同建设规范有序的殡葬服务市场。

 

  ——殡葬服务单位要讲文明,讲诚信,提高服务质量。在殡葬服务过程中,自觉推广规范化服务,严格操作标准,加强检查核对,努力避免差错事故。以符合要求的服务技能,规范的服务程序,以完好的设备设施为客户提供物有所值的各种殡葬服务项目;要以合理的价格,真实的材料,合格的工艺和细致周到的销售服务行为,为客户提供货真价实的各种殡葬用品用具。殡葬服务单位在行业文明的创建活动中提出的便民服务承诺,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做到言而有信,有诺必践。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把经营利润保持在正常的水平,要基于所在地区居民购买力水平的现状,合理确定服务和商品的价格。为满足公益性的殡葬消费需求,殡葬服务单位要确保价廉商品的供应,并要保证有低价格的殡葬全套服务。殡葬服务单位要把所有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显示给消费者;在推销服务时,推己及人地关心消费者,介绍合适的服务项目和商品,给殡葬消费者充分的消费选择权。

 

  ——殡葬服务单位要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跟踪服务和整改提高工作。要通过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或者派员对部分殡葬消费者进行回访,开展殡葬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对消费者有关服务质量方面问题的投诉,及时地予以回复,对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实施。

 

  ——殡葬服务单位要逐步建立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殡葬服务体系。要树立强烈的环保意识,注意以环境友好方式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化烟尘和遗体污水的排放总量,做好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要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殡葬方式,反对各种陈旧落后的殡葬习俗,建立包括节时、节地、节水、节能、节材、重效益、重质量等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适度消费的殡葬服务体系。

 

  ——殡葬服务单位坚持抵制与社会公德和民族传统美德相悖的不良行为,自觉抵制低俗之风,净化殡葬环境。要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和破除殡葬陋习的方针,做到不提供不健康的殡葬用品,不开设不文明的丧事服务,树立殡葬文明新风尚。

 

  ——殡葬服务单位要自觉承担各种社会义务和履行各种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热心帮助困难群体完成治丧行为,认真完成各级政府交办的任务,成为分国忧、为民解愁的公共服务机构。

 

  2006年,各地殡葬服务单位积极响应“倡议书”提出的诚信文明服务内容,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诚信道德规范,树立和维护了殡葬行业诚信文明的良好形象,为实现我国殡葬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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