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推进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2006年7月,民政部做出“对关于表彰2001—2005年全国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决定”指出:2001-2005年,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以及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以执法为民为目标,以依法行政为中心,以普法治理为手段,紧紧围绕立法、普法、执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全面实践、整体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依法行政,较好地完成了“四五”普法工作任务。
涉及到民政工作的法规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得到宣传普及,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在“四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中,全国民政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民政部决定,对北京市民政局等118个先进集体、聂志达等11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民政部要求:在“五五”普法时期,各级民政部门以及广大民政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和宣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深入学习和宣传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2、 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
2006年8月,民政部发出“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意见”。《意见》对新时期各地民政系统履行职责、提高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意见》关于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大体上可以按照五步进行:1. 理清民政行政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做到执法有依据。2. 落实民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做到有权必有责。3. 建立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做到结果有考核。4. 实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过错有追究。5. 完善民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做到全程有监督。
——关于理清民政行政执法依据。
《意见》提出:一是梳理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本级民政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型及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依据。二是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中发现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注意与上级民政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行政执法依据应按效力高低及具体适用条款列明;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三是梳理执法行为。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类别较多,可以参照“8+1”的分类方式梳理,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管理;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确定民政行政执法责任。
《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1、分解执法职权。重点解决民政部门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能干什么、如何干、干成什么样”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依法规范民政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得擅自增减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分解执法职权的工作形式,可以按照执法岗位分解,也可以按照具体事项分解。岗位职责,以具体的对外执法业务及与执法业务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为主,以高度概括的方式,按业务类别逐条列明该岗位需要办理的工作事项。工作规程,详细描述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各项要求,包括工作的权限、标准、流程和时限。在分解执法职权中,要注意“法定程序”的整理和描述。民政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确定执法责任。要坚持权责统一,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民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关于建立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意见》提出:评议考核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评价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做到评议考核目标体系科学化,考评的方法合理化,实施考评客观化、公正化;切实保障被考核对象的救济权;坚持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坚持专项考评与综合考评相结合;要把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民政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1.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2. 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3. 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4.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5. 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 保障行政执法效率的措施是否可行;7. 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8. 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9. 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关于实行民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提出: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和关键。1、对有违法或者不当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2、对民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人民群众满意程度较低的;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3、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完善民政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政务信息公开结合起来,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提倡各级民政部门从建立法治型、服务型政府部门的高度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阳光操作”、“一站式”服务等,实施民政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便民利民。通过电子政务、公告栏、宣传资料、《办事指南》、报刊、广播、电视、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等各种方式:1. 公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范围和责任等办事职责;2. 公开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办事条件;3. 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4. 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当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当受到的处罚等办事纪律;5. 公开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6. 公开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通过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民政工作的监督,促进民政依法行政,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对推行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五条具体工作要求,即:提高认识;领导挂帅;建立制度;狠抓落实;奖先携后。其中关键在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以下基础工作:1.
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和工作步骤;2.
汇集并梳理由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3.
依法确认本机关的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执法岗位、执法人员;4. 依照权限制定评议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案,组织实施评议考核;5. 依照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6. 培训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政治、业务和法律素质,做好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7. 制定并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并使之不断充实完善;8. 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搞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9. 健全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