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权利的公平性及其保障措施
文化权利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人的文化权利包括人人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产生的福利的权利;作者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等等。《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文化权利的核心是公平性。文化公平是指人人都拥有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机会和权利,每个人所特有的文化需求都能得到满足,这种机会和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等因素的影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文化权利的公平性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平等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平等享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各种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平等享受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权利。第二,平等享有科学文化进步的权利。每个人都能随着技术的进步而享受文化进步与创新的成果,如轻松接触世界文化遗产,很快看到各种科学出版物和期刊,充分享受网络文化,等等。第三,平等享有参与文化生活与文化创造的权利。公民有平等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这种参与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审美需求抒发自己情感的自由选择,公民通过参与各种文化活动而获得精神文化的满足并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公民还能发挥自身的文化主体作用,进行文化创造,并享有保护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的精神和物质利益的权利。第四,平等参与文化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权利。公民参与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是实现其文化权利的前提,公民不仅要参与文化事务的决策,而且还要监督公共文化政策的执行,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
实现文化权利的公平性,必须有一系列相应的保障措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指出,要确保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各成员国应采取各种必需的措施。世界各国在确保文化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促进文化发展和大众的文化参与;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文化服务数量的增长与人们更便捷地接触文化,如出版更多的书、建立更多的图书馆与博物馆、拥有更多的电视机、发行更多的报纸和杂志等等;促进文化多样化与文化自由,促进文化认同。国家有义务尊重个人主张和发展他或她所喜欢的文化方向,包括语言、宗教、传统和习惯的权利;保护和展示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艺术创造与表演自由,确保个人自由创作文化产品的权利;确保个人通过博物馆、音乐会、剧院、图书馆等自由地利用这些作品的权利;促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专业教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