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2007-06-07   来源:中国网   作者:

  我国现代保护文物古迹的活动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8年成立古物保存委员会。

  1929年成立民间学术研究机构中国营造学社,开始系统地用现代科学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

  1930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共17条,对古物的含义、保存要求、文物发掘等做了规定,1931年公布《实施细则》增加了保护古建筑的内容。

  1948年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共450条,它是以后公布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

  1950年5月建国之初正是百废待兴之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发布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政令。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196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以命名“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文物古迹的制度。2006年5月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0处,现在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保护单位约7000处,市(县)级保护单位约3万处。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的创立。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103个。

  1982年11月颁布《文物保护法》。

  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1985年1月中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86年国务院确定将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较完整地保存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与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加以保护。现北京已公布历史文化保护区40处,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区43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12处等。

  1987年中国有了首批“世界文化遗产”长城、故宫等,1987年和1990年泰山、黄山首批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1992年九寨沟、黄龙和武陵源首批列入“世界自然遗产”,1997年我国首次有古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它们是平遥和丽江。2000年首次有村落“皖南古村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现在中国共有“世界遗产”33处,居世界第三位。

  1989年12月颁布《城市规划法》。其中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2002年10月颁布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确立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2003年11月及2005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分两批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36个。

  自2006年起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国文化遗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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