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科发展状况
2007-06-07   来源:中国网   作者:

  近几年,中央领导和国务院在名城保护方面发出了一系列指示和文件,如2002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文件,再次强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各历史文化名城抓紧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线,明确保护规则,保护区内的建设要报名城审批相关备案。2004年2月国务院转发了九部委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意见。2005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的总结讲话中指出,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发展新格局。他对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讲了六条要求,其中第一条就讲到要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城镇化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集约式的城镇化道路。中央领导的这些指示从社会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从惠及子孙的可持续角度强调了快速发展中历史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给我们的工作指出方向,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大环境。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经济建设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城市面貌发生着巨大变化,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许多地方忽略了对城市历史及文脉的保护,或被眼前的利益所左右,名城保护的矛盾不断涌现,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

  针对这些问题,经过多年来学术研究和保护实践,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领域在理论、方法以及政策实施方面都取得可贵的经验。

  1.确定了三个层次的保护理论框架,即对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这些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一是各级

  “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全部历史信息。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提出控制要求,要特别注意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二是完整保存城市传统风貌典型地段-----历史文化街区,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风貌的完整性和生活的延续性,要改善街区的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建筑物的内部,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三是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种有区别、有层次的保护体系,可以很好地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中保护和建设的矛盾,使我们能够作到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都要作好保护规划,这些保护规划的编制方法经过这些年的规划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这是二十年来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重要成果。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它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国家设立了专项补助资金,宣传了正确的保护方法,树立了样板,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的作用。做出一批如绍兴仓桥直街、重庆瓷器口等保护整治成功的典型范例。

  已有的经验证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实施不适合房地产开发的方式,也不可能达到资金的就地平衡。现在要关注的是保护整治实施中的方法和政策问题,我们保护的不只是物质躯壳,还应包含它们承载的社会、文化活动。要动员居民用自己的力量在政府的帮助下改善环境、改善居住条件。应该提倡的方法是“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企业运作、渐进改善”。

  3.随着工作的深入,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 、保护“历史建筑”等新的保护概念。“历史文化风貌区”针对的是某些历史地段改动较多,已不适合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严格的方式保护,但它仍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是城市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个保护概念的保护要求较“历史文化街区”稍低,保护、整治的所占比例小些,改建、重建可以相对稍多一些,但在风格、形式上要重现历史的风貌。还有一些近代代表性建筑,如花园住宅、工厂厂房、码头仓库等,或由于使用的需要,或由于价值不够,一时很难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将其定为“历史建筑”,采取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法加以保护和利用。现上海、天津等城市已制定了有关保护“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地方法规,其保护方式和主管部门都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这是对现在三个层次保护体系的补充和发展,值得关注和肯定。

  2003年11月建设部公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将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划出保护界线,称为“紫线”。《办法》规定,紫线包括核心保护地段和外围建设控制区,紫线范围内确定的保护建筑不得拆除,紫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新建和改建不得影响该区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2004年公布《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将优秀近现代建筑按《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4.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用“文化遗产”代替了过去常用的“文物古迹”,它涵盖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也包括了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未来可能发展的新品类。这一方面反映对保护工作更加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这也是用了国际通用的概念,适应国际上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断扩展。

  在关注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国家十分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6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共10类518项。

  5.在已有的文物保护的领域,特别关注了大遗址的保护。大遗址指的是古城址、古墓葬区等大面积的地区,它们不只面积特别大,而且有人居住,从事着农业或其他生产活动,而且这里大多与城乡建设关系密切。所以对它们要综合考虑保护与居住者生产、生活,协调多方面的利益的关系。

  6.关注工业遗产和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筑遗产的保护。由于这些文化遗产的年代不长,很少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它们记载了我国从长期农业社会中的工业开端,也反映了我国建国初期急速变革的时代特征,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2004年3月建设部专门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保护的重点是这些优秀建筑的立面和风貌,其中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条件的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这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多种类型是有利的。2006年5月,国家文物局在无锡召开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专题会议。

  7.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继续进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名村名镇的审查核定,及时上报国务院公布。2005年公布安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6年12月第三批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名单已经由地方政府上报并经过专家评议遴选。

  2006年7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督察员工作的重点也包括有历史名城保护、古建保护、风景区保护等。

  8.继续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2006年我国安阳的殷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2006年7月成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2006年12月我国公布了重新核定的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共3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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