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分析
2007-06-11   来源:中国网   作者:

  一、相关背景与概念

  在我国,农业相对于工业和第三产业,属于弱质产业;农村相对于城市,面临着经济滞后、公共资源分配极端不平等的窘境;农民相对于市民,更是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教育、医疗、文化生活等方面属于弱势群体。农业、农村和农民长期处于恶劣的政策环境之中。因此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不仅要靠市场机制引入,而且要靠公共政策解决公平问题。这就要求针对“三农”的公共政策更多地去维护农民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继2004年和2005年之后中央再次针对“三农”问题出台的1号文件。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属于公共政策范畴,体现了公共政策的本质特征,即政府对全社会的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从而实现政府目标。

  (一)农村公共政策的现实背景——城乡二元结构

  任何公共政策都根植于本土资源当中,我国农村公共政策面临的现实背景是城乡二元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城乡之间没有实现均衡增长和良性循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工农业产品不能平等交易、城乡之间要素不能自由流动、城乡居民权利与发展机会不平等,这些最终导致了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开放后,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城乡联系显著加强,尤其是农村经济日渐活跃。但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缓慢,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东西之间居民的收入差别反而呈扩大之势。相对于工业和城市,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长期处在资金投入少、社会化程度低和产出效益低的状态。由此可见,城乡二元结构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巨大障碍。

  2003年中央提出“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具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

  (二)农村公共政策的概念

  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决定的输出,是对全社会价值所做的权威性分配。并且公平分配社会价值是激发社会活力的最重要的途径。中国农村公共政策是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遵循民主、法治、公平、高效、开放、文明的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农村公共政策正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传统农村公共政策受历史原因影响,不仅封闭而且不平等,而现代农村公共政策的特征是开放与平等。

  新农村建设便是在这种体制转型的背景下提出的,其涉及的公共政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概括来讲,经济方面包括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农业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粮食生产,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和生态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循环农业,农村金融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统筹等方面内容。政治方面主要指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的围绕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制度。文化方面指村民村风建设、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健康文明新风倡导等。社会方面包括农民增收渠道、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扶贫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村卫生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

  (三)文献综述和分析方法

  关于新农村有关政策的研究多数学者都侧重某一方面或从某一角度进行分析,很多研究都集中在探讨新农村建设的“突破口”上。有学者指出“制约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最根本的制度就是户籍制度,因此以户籍制度改革入手,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顺利实现整体制度变迁”。有学者认为城乡统筹不能仅仅发展“乡”,而要首要发展“城”,只有“抓紧把中部城市发展起来,让农民进城,才能实现新农村建设。实际上是城市和工业化拖了农村发展的后腿。建设新农村的主战场,起码头十年在城市”。也有学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将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快农村社会发展作为优先领域。林毅夫认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基础设施、基础教育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来扩大农村内需。温铁军认为应该成立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再联合形成联合合作社,形成相对成规模的农村合作组织来进行乡村建设。蔡昉则认为“解决新农村建设问题,就是要把中国变成世界上最大的消费者,这是非常重要的。农民收入的提高从现在来看有两个源泉,一是发展生产;二是结构调整”。

  关于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和发展路径各家之言都有其道理。然而无论重物质文明的扩大内需还是重精神文明的组织建设,无论先发展农村还是先发展城市,无论制度诱导型变迁还是制度强制型变迁,新农村建设的内容要广泛而全面得多,不能片面或有选择性地理解。然而我国的城乡制度相互“嵌入”、相互影响。城乡二元结构体现在农村公共产品的公共财政投入方式、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机会和待遇、税费体制、金融以及土地等制度当中,而这些制度相互之间发生了“嵌入”和影响。比如取消农业税之后很多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及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是无源之水、无米之炊,需要综合配套改革。由此观之,我国城乡制度需要全面而系统的变革。因此当我们再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时会感受到《意见》的内容包括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部分内容,正体现了全面、系统而综合地建设农村的思路。纵观5部分、32条意见,改革农村的公共政策分成3个维度,一是对以往“缺位”公共政策的补充和完善,例如国家自改革开放以后对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二是消除以往“越位”公共政策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权利的壁垒,例如户籍制度、农业税费等;三是有些公共政策在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过程中发生偏离现象,《意见》中也对此现象进行了公共政策改革。

  针对中央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政策,我们对甘肃、河北、湖南和江苏等地的农民进行了访问,调查发现农民特别对义务教育和取消农业税很满意。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有很多,改革的目标和方式也有很多,本文着重对中央提出的有关公共政策进行分析。

  二、公共政策:从“缺位”到“补位”

  根据萨缪尔逊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消费该产品”。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20世纪50年代以来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发展起来的集体经济纷纷解体,加之政策导向上的改变等诸多原因,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远远滞缓于城市。从农村公共产品服务范围来看,通常将其分为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和农村社区性的公共产品。我国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形成了当前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承担很少的责任,而大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由县乡政府和农民自己筹资提供的局面。这种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而且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一)农村公共设施方面

  在农村公共设施方面,农田、水利等设施建设停滞并且已有的基础设施被严重破坏;医疗、卫生、教育等设施年久失修,超龄服役;文化设施除了少数试点村拥有外,中西部的大部分地区几乎都是空白。公共财政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有利于相应的农村农业生产、生活设施和文化设施的建设。因此2006年的1号文件指出在生产设施方面“不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大型排涝泵站技术改造力度,配套建设田间工程”。生活设施方面“加快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沼气、电网、农村公路、信息服务等;“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重点解决农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同时“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文化设施方面“各级财政要增加对农村文化发展的投入,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二)农村公共服务方面

  农村公共服务是农村社区为满足农业、农村发展或农村生产、生活共同所需而提供的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社会服务,不具备物质形态,而以信息、技术或劳务等服务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农村公共产品。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体系包括科技推广、资金信贷、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在内的综合农村服务体系。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存在着“缺位”和“错位”的现象,这部分着重分析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缺位”现象。

  1农村义务教育

  农村义务教育已经开展多年,但有些地区教育乱收费现象严重,虽然免除学费,但以杂费和书本费为名义收取的费用仍然给普通农民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究其原因,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一直面临着教育财政来源不足的困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性经费和非财政性经费;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然而一方面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理应由政府承担全部费用,而不应该向学生收费。另一方面,县级为主的经费来源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东部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教育经费远远高于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这就造成了地区间教育资源的不平等,例如有些贫困县在财政分配改革后连日常运作都要靠国家转移支付,几乎无力扶植教育。

  因此,针对农村义务教育,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争取到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这一政策受到了农民的广泛好评。2005年12月2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是根据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的合理需要,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三是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东部地区主要由地方承担,中央适当给予奖励性支持。四是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五保户供养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农村扶贫、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等。然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深层问题。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医疗卫生资源却仅占世界的2%,而且20%的城市居民享受着80%的卫生资源。“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从总体上看,9亿农民大都是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一大亮点就是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和目标,并且已经在全国一些省份进行试点。1号文件指出“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较大幅度提高补助标准,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全国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地位做了明确阐述,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做出的重大决策”。此外,1号文件特别提出改善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包括将务工农民纳入统一的医疗、人身保险等。文件指出“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思路。

  三、公共政策:从“越位”到“让位”

  (一)农业税的取消

  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今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原定5年取消农业税的目标,3年就可以实现”。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全部免征农业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这是农村税费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朝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迈进的重要一步。

  中央取消农业税来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需要通过乡镇机构改革等配套改革解决“僧多粥少”的问题,并以此填补部分财政缺口。改革将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状况逼上了层面,使其彻底暴露出来,更加坚定了决策者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但免征农村税费后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农村公共品供给、村级债务化解、人地纠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其他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改革,在此过程中这些政策相互影响和嵌入。

  因此1号文件同时提出了关于农业税费改革后的多方面相关改革,首先是乡镇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第二是义务教育方面,把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纳入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第三是财政管理方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第四是乡村债务方面,各地清理核实乡村债务。

  (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所谓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民主制度。在这一民主制度中,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自治组织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本社区资源具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这一社区自治组织同国家政权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全体村民有权直接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各类事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新农村建设特别提出“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

  村民自治的发展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历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村民自治已经远不再像以前“人手一票”那么简单。因此1号文件鼓励农民实现村民自治、自我发展。在我国这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里,基层民主的发展对国家的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劳动力流动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重要经济现象。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大约有7600万农村劳动力处于流动状态。到2003年上半年,全国就有9900万农民进城就业,而且数量还在继续增加。随着经济迅速增长和产业结构变化,劳动力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农民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均是必然出现的现象。然而我国的户籍制度就像一道无形的墙,将人们分成两种身份:农民和市民。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对农村劳动力迁移过程的影响延长了劳动力迁移的进程,同时增加了流动的不稳定性,出现了无序的往返流动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劳动力群体,出现了种种弊端和社会问题。

  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经济体制将农民封锁在有限的耕地上,在封闭的环境中,农村人口持续增加,导致耕地无限细分,进而农业效率低下,再加上教育落后,生态落后,最终农民陷入贫困。虽然改革开放以后,一部分农民开始到城镇等非农业部门就业,但户籍制度仍然将城乡隔离开来,对农民实行歧视性政策——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方面都受着不平等的待遇。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1号文件中也提到“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户籍制度改革的坚冰正被逐渐打破。

  四、公共政策:从“错位”到“正位”

  公共政策的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利益选择时与政府的价值偏好相一致;利益整合时综合考虑各个不同利益主体的需求;利益分配时倾向于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包括多数人的长远、整体和根本利益;利益落实时应将政策贯彻到实践中,使利益分配到位。因为涉及不同利益群体,在各个阶段均会出现公共政策“错位”的现象。如公共服务中的科技推广和资金信贷便属于“错位”现象。因此2006年的1号文件对以往实施不太成功的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以期更好地服务“三农”。

  (一)农村金融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国有金融部门在执行政府政策和自身的绩效方面并不好。中国农业银行是垄断农村金融产权的主要形式。但是中国农业银行自企业改制以后,作为企业要实现自身盈利,以经济利益为目标,因而不愿经营比较效益低下的农业生产信贷,以及数额小、风险大的农村生活信贷。于是农村信用社系统逐渐承担了农村金融服务职能并且不断尝试改革创新,不过改革基本上停留在内部组织体制和行业管理体制的整合上,未见实质性的制度突破,而与改革相伴而生的是极高的不良贷款率和极低的金融服务效率。

  我国农村的民间金融活动任何时候都没有停止过。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于农业银行刚性退出农村、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加强了治理整顿以及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乡村集体金融,农村的民间金融活动异常活跃:温铁军对东中西部15个省份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国际农发基金(IFAD)(2001)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农村民间金融较好地解决了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林毅夫等2003,叶敏2002,Steel,et al 1997,Stigltz & Weiss1981),是民间经济主体对政府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政策所致的信贷配给和金融资源分配的所有制歧视的本能反应(Anders Isaksson2002,Fry1995 Mckinnon1973)。

  2006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央1号文件规定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进入我国农村。1号文件指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二)农村土地制度

  土地承担的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大于生产功能,也就越得体现公平原则——按人均分。中国农地通过几次按人均分之后,终于全面“福利化”了。土地这个农业第一要素成了9亿农民的福利基础。然而农村土地存在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或村民小组),但国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也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三级所有,即“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但是,“集体”是指哪一级,法律规定较为含糊,土地权属不清。而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资源被大量用于非农产业建设,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

  2006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2006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新农村建设中中央提出“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陈锡文指出,必须承认农民“有一块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既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又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地方政府如果越俎代庖、强制征地,就会引发很多社会矛盾。中国的耕地规模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数量来说是比较小的,但是如果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在人口没有转移出农村的情况下就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会造成极大的社会问题。

  (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面临着农业金融制度相类似的问题,即公益职能与经营职能的矛盾。现阶段,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不健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农技干部自身素质不高。而且,项目、资金与技术分离。国家下拨的有关农业资金是与项目配套,但大部分的项目资金被非农业技术部门争取走了,造成知识与资本严重分离,资金与技术无法有机结合转化为生产力。

  1号文件指出“要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探索对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完善农技推广的社会化服务机制。深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扩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专项补贴规模。鼓励各类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

  (四)粮食直补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自2004年开始中央1号文件着力点放在了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以及促进农民增收上,体现了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思路——多予、少取、放活。而在“多予”这个关键环节上,政府拿出更多的财政资金,直接补贴给种粮食的农民,补贴给农业生产者。粮食补贴便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至2006年,粮食补贴制度经过两年的试点省份实行之后,开始在全国推行并且补贴金额逐年增长。在河北某地农村的调查发现,2006年粮食直补19.5元/亩,是2005年(8.5元/亩)的两倍多。

  调查发现,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即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这主要是因为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在实施方式上的重大创新。直接补贴的方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挂钩,由地方政府按照当地情况实际选择。从各地实践看,一般采用计税面积补贴的方法。关于操作办法,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关于兑现期限,尽可能在春播之前将部分补贴资金兑现到农户。在政策规定中,有明确的关于补贴的时间期限、对象确定、发放程序、发放形式以及补贴资金的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规定十分明确、十分详细,这非常有利于监管的进行。

  由此,1号文件提出“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同时,“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

  五、结论与建议

  (一)农村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亟待公共财政投入

  目前,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新的历史阶段,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改变农业和农村经济在资源配置和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处的不利地位,让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义务教育、基础设施、文化卫生、生产服务、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其中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户的普遍需求,是农户所迫切需要获取和改进的服务,应作为最基本的农村公共产品优先供给。2006年计划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00亿元左右。

  (二)“让位”的公共政策更利于执行

  新农村建设制定的政策和制度中“让位”政策比“补位”和“正位”政策更能够得到农民的拥护和支持。因为“补位”和“正位”的政策存在一个执行的问题。而制度和政策在维护和支撑权力过程中,由于权力会发生非正式运作,从而可能导致政策偏离。而取消农业税、取消户籍制度、取消进城务工人员限制等“让位”政策将不存在这个问题。

  (三)透明度高的公共政策更利于执行

  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良好,得到了农民的拥戴。在与地方干部的座谈中,他们也谈到这次国家出台的是“硬政策”,同时透明度极高,逐级严格要求与监督,保证了措施的落实。同时,中央政府既有政策,又有相应的资金支持作保障,而不是以往那样让地方去想办法执行,这在客观上也保证了措施的落实。在与农民的座谈中,大多数农民反映,“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关键看下边能不能执行(主要是指乡、村两极)”。

  无论是“补位”、“让位”还是“正位”,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和工作重点都是还农民以国民待遇,让他们享受到与城市人相同的待遇,让公路、桥梁、学校、医院都不再仅是城市特权。这也与“城乡统筹”的战略思路一致。总之,当前,我们应该做的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制度,并且要创造性地设立新的制度。将来与城市接轨的农村制度也不是说一定要与城市的模式完全一样,它原有的优点应该保留下来,而不是被消灭。制度的发展本身就是一个自我扬弃的过程,农村公共政策在发展,其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也在发展,在所有因素的共同发展变化中,各方面会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有机体。因此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的时候应该注意:①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公共财政建设。②继续坚持市场经济体制,取消对农村地区的种种不平等制度和政策。③完善政策执行机制,防止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缺位”、“越位”、“错位”现象。

  本文摘自《农民视角的新农村建设》由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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