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评估
2007-08-10   来源:中国网   作者:

     一长三角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1](一)苏、浙、沪三地农业科技人才储备增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三地农业科技创新具备了良好的人才资源。

    从农业科研机构看,江苏仅南京地区就聚集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南京农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中国科学院江苏省植物研究所、南京土壤研究所、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20多家涉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如此密集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人才在全国堪称一流,仅次于北京。上海市有农业科学研究机构20家,浙江全省地市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全民所有制独立农业科研院所30个。

    从农业科技人员数量看,据统计,2004年地方国有经济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江苏农业科技人员32400人,占全省科技人员总数的262%;浙江国有单位农业技术人员18954人,占全省科技人员总数的211%;上海地方国有经济单位农业科技人员1014人,占全市科技人员总数的305%。

    (二)农业科技源头创新及技术储备优势明显

    为切实加强农业科技源头创新及其平台建设,苏浙沪三地围绕共性关键技术,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项目,并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积极探索农业科研工作新机制,即拔尖人才成长和团队创新机制、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农业科技企业孵育机制、省市县科技部门共同支持和共同管理机制、专项之间的协调与互动机制等,使农业科技源头创新和技术储备能力显著增强。江苏在超级水稻研究、常规小麦育种、转基因抗虫棉技术、农业信息技术、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发生规律与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发生规律与防治等研究领域,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浙江在主要畜禽育种技术等50多个农业技术领域的研发水平达到了全国先进或部分领先水平,在水产养殖、林特产业、农产品加工等技术的开发上取得了显著进展,突破了多项关键农业高新技术,并有一大批新产品完成或进入生产性中试。上海在动植物品种选育(双低油菜、食用菌、蔬菜、奶牛等)、农业生物技术、乳制品加工、生物农药等方面形成了自己的技术优势,获得国家级和市级农业科技奖项120多个。

    (三)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能力明显增强

    农业科技园区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载体和孵化器,是进行集约化生产和企业化管理的现代农业组织形式。通过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步伐,极大地推动了科研成果转化及农业科技产业化的进程。至2005年底,江苏省已建成各类高标准农业科技示范园1392个,其中国家级31个、省级120个、市级205个,吸引工商资本、外商资本和民间资本57亿元,入园企业达1675家,孵化出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园区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迅速提高。省级园区累计引进蔬菜、瓜果、花木等各类新品种1450个,示范应用129个,推广126万亩;引进各类新技术182项,其中试验示范设施栽培、标准化生产、无土基质栽培、节水灌溉、生物组培、信息网络等新技术105项,推广面积达145万亩次。在引进新技术的同时,全省各类示范园区强化技术创新,自主开发了一批新技术。如宿迁市骆马湖园区引进开发了日本菊花周年标准化生产,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生产的菊花全部出口日本;常州竹业园区研究开发了竹子无土栽培技术,产品顺利出口到国外。

    浙江建立了75家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和204家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创建了一批区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了11个省级和国家级农业高科技园区及创业中心。实施科技开发项目915项,孵化农业科技企业216家,2005年实现农业产值841亿元,促进农民就业27万人,增加农民收入185亿元。至2005年年末,上海全市有143个规模化、现代化蔬菜园艺场;12个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投入各类建设资金5482亿元,引入产业开发项目128个,有163项科研成果在园区推广应用。科技示范作用不断显现。

    (四)多元化的农业推广体系初步形成

    目前,已形成了由国家农技推广队伍、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民间科技机构、农民科技示范户及农村经纪人组成的农业科技推广队伍。江苏分类改革基本到位的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已经越过改革、安置、磨合的“阵痛”期,开始步入规范、完善、提高的新阶段,基本扭转了以往经常出现的“线断、网破、人散”的状况,呈现出“线连、网固、人精”的崭新局面。浙江省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分别按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的各个系统、各个行业设立。2002年,共有科技推广服务机构5100多个,其中综合推广站1300多个、各类专业服务站3900多个,现有在岗总人数27655人,平均每个乡镇201人。浙江省嘉兴市民间科技队伍中,全市已有各类农业龙头企业300余家,科技人员683人;农业专业合作社165家,科技人员1348人;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包括行业协会)299个,市县二级农技推广基金会8个以及其他民营科技力量21个。全市有11万农业科技示范户,867个农村经纪人。这些农业科技队伍为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出了重要贡献。

    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及产业化能力的明显增强,提高了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据测算,江苏省科学技术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浙江省为50%,上海农业科技贡献率达56%,均高于全国只有48%的增长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事实证明,农业科技进步过去是、将来仍然是长三角地区和我国农业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源泉。

    二长三角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特点

    长三角地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最突出特点是初步形成了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和农业科技企业为纽带,一批具有区域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载体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另一个特点是农业科技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基本实现了从主要追求农产品产量增长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提高、从主要突破传统种养技术向全面开发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和生态环境技术的转变,初步形成了从主要从事单向技术研究向着力推进综合集成创新、从主要重视农业科技研发向广泛促进产学研合作与农科教结合的转变态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苏浙沪三地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取得了不少成效,也做了不少改革与创新,但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相比,仍面临不少新的困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科技创新的体制和机制供给障碍

    1现有科技人员结构和素质与推进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要求不相适应

    从农业科技人员结构和学科结构来看,苏浙沪三地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呈现出学科结构、专业设置不尽合理,重产中、轻产后,重生产、轻经营的特征。绝大多数科研人员集中在农学领域,这是导致技术供求不平衡的重要原因。表现为种植业技术供给充足,其他技术供给少;大宗农产品和常规技术供过于求,而特色农业技术和高新技术供给不足。以浙江大学与农业相关的学院师资结构看,55%是从事种植业教学与科研的,从事养殖业的占20%,从事环境资源的占20%,从事食品营养与加工的仅占5%。在浙江全省156万名专业科技人员中,高级人员占181%,中级人员占3728%、初级人员占3956%,其他人员占506%,三档职称中种养业专业占86%。这样的队伍结构,很难适应今后农业结构多样化变化的要求。从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素质看,是知识老化、整体素质不高。省市县三级农技推广人员中,高级和高级以上技术人员只占11%,中级职称占40%,初级职称占49%;乡(镇)级农技人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只占到374%,51岁以上的农技人员占2569%。青年农技人员不愿意从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想方设法跳出农业行业。

    三地已建立起了一个包括省、市、县三级的较完整的农业科研体系,但也同样存在基础研究比重大、应用研究比重小的情况,致使农业技术储备不足,在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安全、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中缺乏关键实用技术。而美国农业科研力量的70%集中在产后阶段。这说明无论是农产品的增殖、升值,还是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农业技术创新的支撑,科研与生产、技术与市场发生了脱节现象。

    2农业科技机构基本按行政区划分,不是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区划来划分

    现代农业的高新技术,是以生物技术为核心的综合性技术,具有很强的共融性和协调性,对研发人员的密集性和互补性要求很高。而纵向隶属的农业科技管理体制,恰恰割裂了创新主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调,导致研究力量分散,科研设施重复建设,科研项目低层次重复,单项成果多,突破性成果少,科技资源综合效果差。仅有的农业科技资源浪费得比较多。

    3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单一,农业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不突出

    我国从事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主要是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农业高等院校和农业科研机构。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其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主要任务是完成国家下达的科研课题,获取奖励及发表论文,并作为调资、晋职的依据,他们的研究成果往往缺乏市场化、商品化、产业化导向,重论文轻应用、重研究轻开发、重成果轻转化,往往存在为科研而科研的学术化倾向,大多研究成果并没有变成现实的生产力。科研人员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和活力,科技创新形成了“立项—研究—成果—再立项”的模式。这种单一的模式,往往只重视理论上所谓的成果,忽视了成果的应用性和适用性,致使产学研、农科教相分离,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两层皮”,造成了目前我国农业先进适用的科研成果明显不足,国家大量科技投入到无效成果中的怪现象,也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少农业科技企业发育缓慢、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差、科技人力资源少、技术创新能力薄弱。浙江省2004年企业农业技术人员仅有1396人,占全省农技人员总数的400%,拥有高级职称的1人,中级职称188人,初级职称的有777人,短期内难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不能满足农业企业发展的需要。

    4服务于产业发展的集成创新不足,三省市之间农业科技创新没有形成合力

    由于现代农业科学研究具有交叉融合的特性,一项大的、有突破性的创新需要多学科、多专业的交叉融合,因此,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协同工作对创新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尤其在一些农业重大战略性研究领域,综合化、集成化的重要性更为明显。集成创新的特征在于能打破空间和层次界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开放式地解决创新问题,获得外部规模效应。而目前,由于体制限制,在各地的农业科研单位之间联合攻关,服务于产业发展的集成创新明显缺乏,而在长三角各省市之间更是缺乏合力。尽管三省市技术创新能力在国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技术创新能力均位于全国前5名),但由于“省情”不同,受行政体制和历史发展的局限,三省市的区域创新在不同程度上各成体系,缺少联系和互动,具体各个省市的创新活动没有形成合力,从而影响和制约着长江三角洲区域整体的资源利用效率。例如尽管长三角地区不乏全国重点大学,大院大所较多,但是科技资源布局分散,按行政区域配置,三地的科技资源流动不够,退缩在行政区域体系中,造成重复建设,地区协调不够。

    (二)农业科技投入不足

    1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与现代农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矛盾十分突出

    从研发经费投入来看,近几年来,全国农业科研投入仅为农业GDP的044%,国家财政对农业科研投入只占农业GDP的023%,不仅明显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202%的水平,也低于巴西等发展中国家083%的水平,且远未达到FAO公布的1%的世界平均水平。浙江省对农业科技投入虽然在逐年增加,但也只占农业GDP的03%。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2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省和各市县要在科技经费中将1/3专项用于农业科技研发,据调研统计,60%的市、县(市、区)根本没有达到这个要求,有的县(市)为应付目标责任制考核,在年度预算时可以达到1/3的比例,但在实际使用时移用到其他领域。农业科技创新投入的严重不足,造成目前的基本状况是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保持科技队伍稳定,难以集中经费出大成果,突破性农业科技成果的数量明显减少,成果的数量少而小。同时,造成农业科技装备整体水平只有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农业科技竞争力整体上是处于劣势。

    农业科技进步必须以稳定的农业科技投入增长为前提。尽管苏浙沪三地近年来对农业的科技投入逐年提高,但农业科技投入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农业科技推广同样也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推广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

    2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与农民对科技的强烈需求不相适应

    经过近几年的改革,苏浙沪三地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推广体系为主,各类民间技术推广和服务组织共存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但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三地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虽已达到50%~60%,但远低于发达国家的70%~80%的水平。现行的农技推广机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近几年以行业为主进行的改革只是局部的和试探性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目前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资金缺口较大。农业科技、农业生产本身的特征和我国农业生产千家万户经营规模极小的现实决定了政府在农业科研和推广中应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长期以来投入较少,乡里的农技部门大多是“只有人头费,没有工作经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有的乡镇甚至集体债务包袱沉重,更难解决农技服务体系的运转经费问题。服务设施严重流失、老化,服务手段十分落后。难以开展科技示范和项目推广工作。农技推广经费不足不仅影响办公、推广活动的正常开展,而且束缚了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难以提升服务能力,使其适应农业现代化、产业化、信息化的服务要求。

    (2)忽视推广模式的创新。在推广指导思想上,过分强调年年推新技术,过分强调推广数量,忽视对科技资源的整合,忽视农业科研与推广的有效衔接,忽视推广模式的创新,头重脚轻现象比较明显。公益性农技队伍整体素质虽明显提高,但人员的专业结构、知识结构、技术结构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服务方式相对单一,服务职能亟待拓展。成果转化者和推广者多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核心,以满足农民利益的公益性服务意识和新的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最后一公里瓶颈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对民间农业科技力量扶持不足。民间科技力量是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发、推广和普及农业适用技术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而目前大多数农业科技能人搞新品种开发及推广都是自筹经费,制约了品种开发及推广能力的提升,亟须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扶持。

    四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与进步,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根本动力;也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一)创新农业科研体制

    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实用性决定了体系的核心功能是技术创新。这与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在核心功能上是有差异的。国家农业创新体系从国家层次出发,以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并重,负责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农业科学知识创新,高新技术开发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而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除了在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领域为国家农业创新体系建设服务外,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区域内农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决定了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功能在于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则依赖于首先要创新农业科研体制。从攻克关键技术,解决重大难题,提升创新能力三个层面,加快农业科研机构的重组与转制。

    1进一步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

    要打破传统的农业科技体制宏观管理条块分割,组织布局分散,研发层次重叠,管理效率低下,学科设置陈旧,专业单一,跨专业综合型项目较少,研发方向与市场需求脱节,运行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僵化落后的状况。要通过市场引导和政府调控,调整现有农业科研机构。形成以省、市两级为重点的全省性农业科研体系。省级层次科研机构要重点支持以省农业科学院为主体的农业科研机构群体;地方层次应根据农业发展需要以及自然、经济区划,以市级农业科学研究所为重点,给予重点扶持,逐步发展成具有地方特色和区位优势的区域性农业研究中心。对省市两级科研院所在管理体制上进行重大变革。变现在松散型为紧密型关系。将少部分优势突出和特色明显的市级科研机构作为省级农业科研创新中心组成部分。由省级院所统筹其科研管理,以扩大联合协作,避免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

    2加强农业创新主体间的互动,促进技术的扩散和流动

    创新是一个集体性的社会协作过程。系统主体之间互动作用的强弱是衡量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作为一个网络体系,其创新主体间互动的强弱决定该区域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我国农业科技资源存在分离、分割、分散的问题。高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涉农企业等创新主体自成体系,自我封闭的现象普遍存在。其结果是制约了知识和科技在各创新主体间的扩散和流动,严重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因此在构建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创新的导向作用,鼓励涉农企业、高等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及农业生产部门之间以不同的方式加强合作。同时,应大力支持民营等其他形式的农业科研机构的发展,逐步形成省、地方、企业、民营多形式、多类型的农业科研机构,形成纵向有层次、横向有分工的农业科研体系。

    3建立稳定支持与适度竞争相结合的分类发展的激励机制

    农业“公共技术”大多是一种非垄断、非盈利、非商品性、不能够物化或不宜保密的技术的转化与扩散。如农业资源调查、病虫害测报、科学技术培训等,在使用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公共技术”的受益者主要是农民和社会;而科研机构自身经济效益小,主要体现着农业科技的社会功能、社会职责、社会公益性和科研机构的经济回报的间接性。因此,农业“公共技术”的提供,最有效的机制是政府调控和推动,无偿供给农户使用。农业科技要得到经济补偿,必须通过社会、政府的经济大循环。

    政府必须对各种农业科技按“公益性”程度分类,确定哪些产品技术创新由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哪些技术创新由非政府部门的企业、公司和民间组织来承担并推向市场。不分农业科技类型而一概强调把农业科学技术“推向市场”,不但最终达不到激励农业科技创新的目的,而且一旦国家的农业科技创新系统受到破坏,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政府在推动科研机构转制时,重点要放在帮助转制机构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管理模式的实质性转变上,使转制机构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科技企业在发起成立之初,考虑产权结构时,要选择能够起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作用的股东。没有特殊原因,应避免科研院所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作为股东。政府通过科技项目招标方式,继续对这些科技型企业从事的关键性和前沿性技术研究活动予以支持。同时,通过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排除市场准入歧视、降低民间投资的产业门槛等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民营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扶持公益、放活竞争的农业科技推广与培训机制,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在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技术扩散应用是创新的目的所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创新和扩散模式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关键。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要在思想观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根据形势发展做出相应的变革,不断提高服务功能和水平。关键是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首先,可将各种农业技术按“公益性”程度,按能否物化、按其在市场上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大小分为“公益性”技术和“私人性”技术。“公益性”农业技术的推广由政府的农技推广部门承担,“私人性”农业技术的推广可以市场化,由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承担,进行有偿服务。其次,建立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基金管理制度,对推广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收益与项目参与人直接挂钩,从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再次,积极发展龙头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户紧密结合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模式,通过农业科技示范园、示范基地和示范户建设取得经验,以点带面。

    (三)创新农业科技体系的投融资体制

    1创新农业科研投入政策

    农业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短时期内涉农企业还不能成为我国区域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农业科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尤其是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涉及学科的复杂性、成果的共享性,需要投入大量经费,政府应成为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主体,致力于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及农业技术结构调整,在重大基础性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上组织力量协同攻关,并通过各种扶持与激励措施,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科研。

    政府必须确定一个农业科研投资来源的比例指标,根据不同行业得益于农业科技进步的收益程度,确定分行业的农业科研专项税收指标与比例,并相应建立一套增加农业科研投入的投资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制,以提高农业科研的投资水平,保证有足够强度的科研投入。同时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创建农业科研产业化体系,建立集农业科研、生产、经营于一体,资金雄厚,技术先进,营销灵活的现代农业科技企业,多渠道筹集农业科研经费。

    2广泛开辟科技金融投资渠道

    制订鼓励政策,逐步使涉农企业成为投入主体。通过市场来实现资金的积聚,把政府这只有形手和市场这只无形手紧密结合,投资主体多元化将能有效化解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投入严重不足的困境。

    (四)加快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目前,三地的农业科研机构主要有省级院所、市级院所、高校和涉农企业四种类型,其中又以省级院所、农业高校研发力量最强,承担任务最重,取得科研成果最多。因此,建立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体系,应以省级院所、农业高校为主体,主要从事农业知识创新,进行重大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原始性技术创新,确保在农业高新技术等重大关键领域率先取得突破,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重大技术成果和科技储备。因此,应引进国际通用管理制度,完善课题制、首席专家负责制等管理办法,建立合理的首席专家和高层次人才梯队结构,稳定农业科技创新队伍;通过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培养造就高水平的学术人才。市级院所和涉农企业作为研发体系的重要补充机构,主要从事开发性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应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建设。实施人才目标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竞争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氛围,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单位和团队的整体绩效;实施人才增量管理,建立高质量的教育培训体系和开放型的人才流动机制,增加农业科技创新人力资源总量,构筑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农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职责权限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科研机构几乎都是由各级政府设立和管理的,政府成为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和研究所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于一身的高度集权的主体。但四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政府职责无所不包的过度干预,不利于科技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不利于调动研究机构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此造成的农业科研活动的低效率,成为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水平提高的重大障碍,并使许多人据此忽视了政府在农业技术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甚至从根本上否定政府的这种作用。当前的重要任务是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农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职责权限,一方面可使政府在农业科研领域的责任明晰化,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做好自己本职范围内的工作,防止政府过度干预而导致的政府失败现象的发生。这些同样是保证实现农业技术创新社会最优水平所必需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丁巨涛:《当前我国农业技术创新的主要障碍因素及对策》,《中国科技论坛》2004年第2期。

    张亚中等:《中国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思路与对策研究》,《中国农学通报》2005年第21卷第11期。

    (长三角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评估闻海燕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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