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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第一章 多民族区域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多元文化的继承与并存
   第三章 行省建制下的新疆
   第四章 “东突厥斯坦”分裂主义的由来与发展
   第五章 三区革命运动与新疆和平解放
   第六章 民族区域自治
   第七章 区域经济的现代化
   第八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历史与现状
   第九章 新中国时期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
   第十章 西部大开发中的新疆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一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由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采取的旨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分别与普通行政区划的省、地区、县相对应。自治地方的建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参考当地的民族关系、经济发展以及历史情况等因素,自治形式及行政地位灵活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3)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4)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5)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就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无论哪一种类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有一部分汉族居民,有些自治地方的汉族人口还占到当地人口的大多数。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 173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少数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本地最高的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各级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都有一定数量的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和本区域内其他少数民族的成员被推选为人民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或在政府中担任各类行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务委员会应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只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内部事务的权力,同时自治机关还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自治权主要表现为:立法权,变通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决议、决定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以及科技文化发展权等。其权限范围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国家对自治地方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自治地方对本地各少数民族的人才培养、就业等予以适当照顾。

  2.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

  中国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实行区域自治或民族自治,是尊重历史传统,适应各民族分布与发展现状,符合各民族群众愿望的结果。其原因主要有三:(1)中国早在2 000多年以前秦汉时期,就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后虽有战乱和分裂,但统一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衽民族区域自治符合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汉族人口最多,遍布全国各地,少数民族总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6%.除广西、西藏、新疆等个别地区外,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都比汉族要少,但分布区域超过中国陆地面积的一半以上。实行不同层次、不同民族的自治符合中国的国情。(3)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建立起密切联系。合中有分,同中有异,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各民族紧密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各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建立了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制度和重大政策做了较全面的规定。1954年制定及以后修正颁布的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将民族区域自治规定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1984年颁布及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先后成立了四个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并相继建立起上百个各级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断趋于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成功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提供了保证。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妥善地解决了国家统一与民族自治的关系问题,既保证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自己管理自己的愿望,使聚居的民族与杂居的民族都能够享受到自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其次,有利于协调国家发展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关系。自治地方能够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地发展,中央政府在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的同时,组织各地区发展的速度。可见,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既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国家与民族地区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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