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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第一章 多民族区域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多元文化的继承与并存
   第三章 行省建制下的新疆
   第四章 “东突厥斯坦”分裂主义的由来与发展
   第五章 三区革命运动与新疆和平解放
   第六章 民族区域自治
   第七章 区域经济的现代化
   第八章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历史与现状
   第九章 新中国时期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
   第十章 西部大开发中的新疆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三 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

  1.各民族自主管理地方事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后,各级自治机关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以及干部配备上都坚持各民族共同参政议政,共同管理地方事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各民族参加国家及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证,如各民族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各省区分配少数民族代表名额;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地方中某些重要职务严格限定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等。同时,新疆也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决议、决定,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如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时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是哪个民族成员落选就补选哪个民族成员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意见及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选举时,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③,以此保持各民族人大代表以及领导干部的一定比例。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50名,有13个民族的代表,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到66%,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重高出6个百分点。新疆各民族群众还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新疆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58名,由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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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策研究室《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175页。

  ②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辉煌50年》(上卷),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7页。

  ③198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党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编《新时期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选编》,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0页。

民族成分组成,其中少数民族代表62.1%,出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占新疆代表总数的61.7%。新疆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全国政协的领导岗位上也有任职。

  中国政府一直把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关键。新疆和平解放初期,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很少,1950年全疆仅有3 000名。为了迅速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政府先后在全国建立民族学院以及各类干部学校,将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和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出来,送去学习,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一大批少数民族优秀干部迅速地成长起来。到195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时,全疆有少数民族干部4.6非同寻常,1965年为6.7万,1975年为9.3万,1985年为19.2万,2004年达到33.9万,占当时全区干部总数的51.6%,是1955年自治区成立时的7.4倍。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目前自治区的政府主席、各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一直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地、市的专员和市长,各县的县长,各乡、镇的乡、镇长,也均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全疆83%左右的县长、乡长是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一级领导干部中占55%左右,在地、州、厅局级领导干部中占43%左右。除了各级行政干部外,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的数量也增加很快。2004年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达到了25.6万人,占到全疆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56%。各族妇女也大量地走上了各级党政干部的岗位,2004年全疆妇女干部达31.2万,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到66%以上。同时,国家还向新疆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现在自治区已形成了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方面人才的各民族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障了各民族管理自治地方事务及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治权力。

  2.依法保障各族人民合法权益

  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自治机关的立法权,即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它保证了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同时自治地方还享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成立至2003年1月,人大常委会共颁布实施的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共267项,仅1979~1995年就有145页。这些法规和决议、决定涉及到法律建设、经济建设、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治安、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诸多领域。

  地方立法适应新疆的实际情况,保障了新疆各民族群众的权益。首先,对不完全适应自治区实际情况的上级机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变通,或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补充性规定。如: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新疆一些少数民族结婚年龄偏早是历史上长期沿袭下来的习惯,将婚龄很快提高到婚姻法规定的年龄较为困难①。1980年自治区五届三次人代会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将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在1996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补充规定,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商品,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应有少数民族、汉族文字;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和在食品包装、装潢上标注“清真”字样或标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涵盖不全或国家尚未立法,根据自治区域内具体情况和特有问题制定单行条例。如:1993年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自由的权利,并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促进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化工作。1996年第二次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就对使用汉语言文字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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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数据计算,近一半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初婚年龄在20岁以下。

  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如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中国内地,普遍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新疆汉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1975年开始的,1983年在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提出了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但与汉族有所区别,“对汉族要求要严,对少数民族要适当放宽。”1992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具体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少部分符合规定的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使有关法规更具有可行性。

  3.各民族群众享有平等权利

  在中国,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在新疆,民族平等不仅表现在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在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都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同时,50多年来,大量内地人口迁往新疆,使新疆人口的民族成分大大增加,目前新疆已有47个民族。这些在新疆生活时间较短、人口较少的散杂居民族,也与13个世居民族一样平等享有各种权利。

  新疆是多民族语言文字地区,目前,13个世居民族使用10种语言、8种文字,汉语和维吾尔语是主要的族际交际语,也是自治区法定的通用语言,哈萨克语在北疆使用也很普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治区政府及各部门发出的文件、布告、证件、表册上都应使用维吾尔、汉两种文字,各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公文同时还使用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通用文字。凡有少数民族参加的会议,一般都要进行翻译。公共场所用字以及招工、招干、招生、技术考核、职称晋级考试等均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汉语文,即使是街道普通小店挂出的店名也必须用民、汉两种文字书写。每个人在日常生活、生产劳动、通讯联系中,都可以自由地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选举或诉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疆各出版社出版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和锡伯六种文字的报纸、图书和课本,其中图书与音像制品中少数民族语文的占到70%以上。新疆人民广播电台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广播的第一天起,就同时采用维吾尔语和汉语播音,以后又增加了哈萨克语、蒙古语和柯尔克孜语播音。

  在各类教育中均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特别是中小学教育阶段,分别使用了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七种语言进行教学。2000年,全疆单独设置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民族中小学有5 914所,占全疆中小学总数的70%。每年一度的全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中,新疆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等多种文字的试卷,并对少数民族报考大、中专院校的考生实行择优录取与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降低录取分数线,保证一定比例的各民族考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同时,对贫困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的照顾,在牧区设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的寄宿制学校,保障各民族、各阶层的儿童都能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法规,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饮食、衣饰、年节、婚姻、丧葬等方面的习惯。譬如,要求保证各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尤其注意照顾10个普遍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国家要求各地区在交通要道以及有穆斯林职工的单位设立“清真食堂”或“清真灶”;供应这些民族的牛羊肉,要按照民族习惯进行宰杀与处理,并要单储、单运、单售;大、中城市和回民较多的小城镇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清真饭馆,并注意培养本民族的厨师和服务员。各民族可以自由地按本民族的传统欢度节日,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民族的年节习惯,制定放假办法以及节日特殊食品的供应。在新疆,每年的“肉孜节”和“古尔邦节”,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人民可以享受到节日的假期,俄罗斯族的“圣诞节”、“复活节”也有法定的假期。不同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目前在中国,除在汉族中推行火葬外,其他民族的丧葬习俗都得到了尊重。如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都有土葬的习俗,国家为此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重视进行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同时高度关注大众传播媒介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要求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正确认识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有意歪曲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在发生变化,但是否改革或通过什么方式改革风俗习惯,只能由本民族自己决定,国家仅提供政策支持与帮助。

  平等团结的民族政策以及宽松的社会环境,使一些过去因民族歧视而被迫隐瞒或更改自己民族成分的人自愿重新恢复本民族成分。1982~1988年,新疆就办理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共3 844户、11 4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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